有戶籍國民的外籍配偶,在台居留權益劣於無戶籍國民的外籍配偶?
無論是持身分證的有戶籍國民,或持臺灣地區居留證的無戶籍國民,其外籍配偶都可以申請依親居留。
無戶籍國民作為本國國民,在法律上,除非特別限定「有戶籍國民」(設籍在國內的本國國民,即持身分證者),「中華民國國民」、「我國國民」或「國人」等規定皆可適用於無戶籍國民。
如果我們看移民署全球資訊網「外國人申請居留及延期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送件須知」的網頁,可以看到以下的注意事項:
「須有國人配偶同行辦理,並核發一年效期外僑居留證」所指的「國人」,照理來說,當然也包含無戶籍國民。
至於「第一次」辦理依親居留,核發一年效期外僑居留證的規定,是寫在「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2 條。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2 條)
下列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其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
四、與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國民結婚,初次申請依親居留者。
....
第 12 條的規定,是針對與有戶籍國民結婚,第一次申請依親居留的外籍配偶,無戶籍國民並沒有這樣的限制。
另外,第 13 條針對依親居留者,規範了外僑居留證的期限。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3 條)
外國人以依親為居留原因取得之外僑居留證,以其所依親屬之居留期限為居留期限,其所依親屬為我國國民者,外僑居留證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年。
前段是說,無論依親對象是誰,依親者的居留期限不能超越依親對象的居留期限。但如果依親對象是「我國國民」,期限不能超過 3 年。後段的部份,主要是因為「有戶籍國民」在台灣沒有所謂的「居留期限」,本來就可以永久待在台灣。所以這些「有戶籍國民」的外籍配偶,有效期限不能超過 3 年。
由於無戶籍國民也是「我國國民」,無戶籍國民的外籍配偶,其外僑居留證有限期限也是最長可以申請到三年,但仍受前段「以其所依親屬之居留期限為居留期限」的限制。
另外,無戶籍國民的「臺灣地區居留證」,只要居留原因未消失,每次都可以延長 3 年。因此,無戶籍國民的外籍配偶,首次申請依親居留就有機會拿到 3 年效期的外僑居留證。
這樣的規定,形成了一個相當有趣的現象──無戶籍國民的外籍配偶,其權益優於有戶籍國民的外籍配偶。
我個人還蠻好奇,首次申請不得逾一年,這樣的規定的用意是什麼?為什麼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的外籍配偶沒有首次申請不得逾一年的規定,而只有與有戶籍國民結婚的外國人才會有這樣的限制?
或許移民署考量到,有心人士可能會透過假結婚的方式,取得依親居留,並連續居留滿三年後,以國人之外籍配偶身份歸化取得國籍。而以外籍配偶身份申請歸化國籍者,免提出每月平均收入逾基本工資兩倍的證明。可能因為如此,先不要一次就給三年的居留證。
不過,國籍法並沒有區分有戶籍國民或無戶籍國民,無戶籍國民的外籍配偶仍然能夠以國人之外籍配偶身份,申請歸化國籍,並豁免每月平均收入逾基本工資兩倍等要求。
雖然本人很樂見,無戶籍國民的外籍配偶,沒有受初次申請依親居留不得逾一年,這樣的限制。但總覺得,無論是無戶籍國民或有戶籍國民,都是本國國民,不應該因為身份不同而他的外籍配偶會有不同的待遇。
至於「須有國人配偶同行辦理」的規定,無論是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或母法的入出國及移民法都沒有明文規定。於是本人透過移民署署長信箱詢問,得到的回覆如下: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5 條規定略以,移民署受理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案件時,得於受理申請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面談,因此外籍配偶第一次辦理外僑居留證或因結婚變更居留事由為依親時,須有國人配偶同行辦理,無戶籍國民之外籍配偶亦同。
(本文取自移民署署長信箱回覆信件)
也就是說,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5 條的規定,移民署有權要求當事人親自前往移民署進行面談,無戶籍國民也要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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