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同婚共4起勝訴 伴侶盟呼籲盡速全面開放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台日、台馬跨國同婚判決勝訴 理由都是《涉外法》第8條
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簡至潔表示,一對台日跨國同性伴侶有吉與阿樹因無法在大安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而提起行政訴訟,日前7/21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此案勝訴(相關新聞),這也是台灣第4起跨國同婚勝訴案例。然而內政部認為4起跨國同婚皆個案認定,無法擴及其他當事人,其他數百對跨國同性伴侶仍無法在台登記結婚。
台灣4起跨國同婚勝訴案為台灣公民與澳門、馬來西亞、新加坡及日本人民結婚。
簡至潔說,行政法院自跨國同婚訴訟以來都肯認當事人權利,政府及戶政單位也都沒有上訴。其中台馬與台日跨國同婚訴訟的判決理由是,法官認為透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公序良俗條款」可排除外國法的適用,因為同性婚姻依照《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簡稱《748施行法》)已經是我國公共秩序的一部分,外國法禁止同婚應違反我國公序良俗而不予適用。
她提到為何台日跨國伴侶有吉與阿樹可以結婚,其他台日或台馬伴侶卻無法用同一法律邏輯結婚?
內政部在同婚通過後以函釋向下級機關各戶政事務所解釋,跨國同性伴侶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若該外國人的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因不具備其本國法的成立要件,與我國國民所締結的婚姻,即不被承認。因此,戶政機關現在無法受理此類跨國婚姻登記。
Andrew是台日同性伴侶群組組長,他代表21對台日伴侶發聲。Andrew說有吉與阿樹一案的判決已明確指出日本法律違反我國公序良俗,應排除適用,其他台日當事人也是在日本法跟《涉外法》的框架裡,難道就不用排除適用嗎?他認為這是很荒謬且不公平的行為。
Andrew痛批:「難道台日伴侶被迫要一一提起訴願跟行政訴訟才能獲得結婚的權利嗎?要用21個勝訴判決來證明日本法律被排除適用?台灣政府還要繼續浪費公帑、讓戶政人員在法院間奔波成為被告嗎?」
跨國伴侶用工作簽證苦撐 恐怕輕易被分離
台日跨國伴侶當事人Amber與女友TOMO共同現身,Amber說跟女友交往6年,前3年維持遠距戀情,直到3年前用自己成立公司方式為女友申請工作簽證。
Amber說對於維持女友續簽感到很大的壓力,一來政府規定下次續簽時公司營業額必須達到目標才能給簽證,但是公司生意因疫情大受影響,難保能夠達到目標營業額;二來連續拿簽證5年後雖然可以申請永久居留權,但是拿到永久居留權後每年必須在台待滿183天以上,否則將取消永久居留權資格。
Amber說3年來女友很想回家,但因為疫情關係,怕回去日本後就來不了台灣,因此她希望兩人若可以結婚,就不用擔心未來被迫分離。
另外一對正在日本生活的伴侶Allison與Chihana交往4年,現在有一個8個月大的小孩。
Allison線上視訊說「想回台」,由於日本伴侶與小孩是日本籍,自己是用工作簽證待在日本,一家人認為台灣社會較有多元性別價值觀,希望小孩未來學齡前能到台灣定居,讓小孩在台灣讀書長大。
但因為台灣仍不允許跨國同婚登記,日籍伴侶與小孩在不能結婚的狀況下,伴侶要取得台灣的工作簽證,小孩才能依親來台,較為困難。自己在日本的簽證也有不確定性,無論是在台灣或日本若沒有婚姻上的居留保障,一家人生活充滿不確定性,可能容易被迫分開,她期望台灣政府能重視跨國同婚現況。
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秘書長黎璿萍則說,跨國同婚無法保障的一天,孩子們也就無法享有充分親子權利的保障。在台灣法治體系中,孩子是否能夠充分擁有法律保障,通常取決於與家長的親子關係是否被國家的法律肯認,然而多組跨國同志家庭因為一方家長來自沒有通過同婚的國家,讓他們的小孩被迫處於單親的法律保障當中。她說許多同志家長不想慶祝情人節了,真正想慶祝的是結婚紀念日,只盼平凡日子中跟伴侶孩子共同生活。
歧視性法律應修改 政府應立即修正
立委王婉諭表示,同婚專法立法時因為各界角力而留下不開放跨國同婚的缺憾,現況是跨國同性伴侶在台結婚必須依照現行雙方母國法規都必須承認婚姻的狀態才能登記。然而從2019年同婚通過後至今,行政法院已經判決4對跨國同性伴侶勝訴,政府單位應該重新檢視法律,進行修正及相關適用範圍。
個案只能透過訴訟處理嗎?王婉諭說時代力量黨已提出《涉外法》修法草案,也希望行政院盡速將草案送到立法院審查,可在立法院下個會期盡速排審相關修法,完整保障跨國同婚權利。
台權會秘書長施逸翔則表示「事不過三」,錯誤的事情不宜連續三次或多次,一錯再錯;內政部的禁跨國同婚登記是違憲且違反兩公約,歷經司法判決四連敗,奉勸內政部不要堅持這些只是個案 ,趕快撤銷違法函釋,浪費司法資源不是政府該做的事情。
施逸翔提到今年5月台灣進行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其中一位國際人權法專家對於台灣政府禁止跨國同婚登記,反問台灣政府「管其他國家法律幹嘛?」婚姻平權在台灣應適用每一個人,不管是本國人還外國人都該受到保障,這是基本人權。
也因此今年提出的結論性意見中專家明確指出,台灣同婚法律中存在歧視,將來自不允許同性婚姻國家的人民排除在外,如果跨國伴侶選擇共同生活,他們在婚姻中的權利將得不到保護,委員建議立刻消除法律中的歧視。
施逸翔呼籲內政部及相關機關都要針對結論性意見提出相關政策措施,具體回應審查委員明確指責的歧視性規定,不要到第四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時還沒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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