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 | 何時可行使「公民拘捕權」?
(原文刊載於法庭線)
如果市民目睹罪案發生,除了即時報警外,法律亦容許市民在特定情況下作出拘捕。不過!行使「公民拘捕權」必須符合特定條件,否則可能構成非法武力,反而「好心做壞事」,惹上官非。亦正因如此,奉勸各位行使此權利之前,三思而後行。有事時,還是先考慮報警為宜。
法律上,究竟在甚麼情況下,市民才可作出公民拘捕呢?
公民拘捕權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2) 條訂明:「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
就使用的武力,任何人於防止罪案,或進行 / 協助合法逮捕罪犯或疑犯時,「可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的武力」(第 101A 條)。舉例,一名不良於行、無力反抗的老人在店鋪盜竊,如果目擊市民飛身將其撲倒,按在地上制服,便有機會被視為不合理的武力。
此外,《香港人權法案》保障被捕者有權得知自己為何被捕。因此,除了警方外,一般市民作出拘捕時,亦有責任及時告知被捕者其被捕原因。
市民作出拘捕後,須將被捕者及任何檢取的財物交予警方處理,或親自在合理範圍內盡快將該人帶到裁判官席前(第 101(5) 條)。萬一作出拘捕後,較簡單的做法還是交由警方接手處理。
「合理懷疑犯罪」
要行使第 101(2) 條下的公民拘捕權,前提是相關罪行必須已經發生,而市民合理地懷疑被捕者就是犯了該罪行的人。換言之,「合理地懷疑」是關乎犯案者的身分,而不是罪行是否已經發生。如果不確定罪行是否已經發生,並不足以行使公民拘捕權。
「可逮捕的罪行」
公民拘捕權只可用於「可逮捕的罪行」。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3 條,「可逮捕的罪行」(arrestable offence) 是指:
可處超過 12 個月監禁的罪行
法律上有固定刑罰的罪行(例如謀殺)
或者企圖干犯上述罪行
公民拘捕權的法律風險
從上述定義可見,公民拘捕權只適用於有一定嚴重程度的罪行。但這正正是行使公民拘捕權的法律風險所在。因為一般市民未受法律訓練,難以知道一項控罪是否可處超過 12 個月監禁。
例如「非禮」、「盜竊」最高可處 10 年監禁;「窺淫」最高 5 年;「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最高 3 年:這些便是「可逮捕的罪行」。市民目睹這些罪案發生時,有權行使公民拘捕權。
不過「普通襲擊」、「在公眾地方打鬥」、「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管有假炸彈」等罪,最高監禁只是 1 年,但不是超過 12 個月,因此市民不能就這些控罪行使公民拘捕權。其他更輕微的控罪如「阻街」、「亂拋垃圾」、在港鐵範圍「逃票」等更加亦然。
如果市民錯誤行使公民拘捕權(例如罪行並非「可逮捕的罪行」,或過程中使用不合法武力),變相等同在無合法權限下對他人使用武力、限制他人自由,有機會因此干犯「襲擊」、「非法禁錮」等罪,反而令自己墮入法網。
因此,不論是出於法律風險,還是自身安全的考量,行使公民拘捕權前,還請先三思而後行。在情況容許下,還是報警處理較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