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章莹颖案反思死刑废存
本文最初创作与2019年8月章莹颖案最终量刑之后。最近看到Matters上又展开对废留死刑的讨论,因此旧文重发。
自2017年6月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失踪,到今天杀害章莹颖的凶手克里斯滕森(Brendt Christenson)被伊利诺伊州法庭宣判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历时两整年的答案得以告终。尽管章莹颖父母和大多数华人网友都希望以死刑惩戒凶手,但鉴于陪审团未能达成一致,法庭最终没有通过对克里斯滕森的死刑判决。
这一判决在互联网社区又激起了对死刑废存的激烈讨论,绝大多数网民都支持保留死刑。长期以来,保留还是废除死刑,在公共舆论、法律和政治界,都是一个激烈争论的话题。通常,保守派多支持保留死刑,而自由派多主张废除死刑。绝大多数欧洲国家已经废除死刑,中国保留死刑,但立即执行的判决已经很少而且还会持续减少;日本对于杀人案的死刑判决量核标准要到杀害5人以上;美国部分州废除死刑,部分州保留死刑,还有的州在废除死刑后恢复死刑(但极少做出此判决)。
据美国之音中文网(VOA Chinese)报导:克里斯滕森已将章莹颖尸体肢解并投送垃圾场。由于此案中克里斯滕森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华人圈几乎找不到反对死刑的声音;相比之下,白左还是一如既往的反对死刑。他们反对死刑的理由,从章莹颖案上,再一次得以证实是站不住脚的。
废除死刑的第一个理由就是人道主义。不错,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确实有着不人道的意味。但问题是,死刑犯的所作所为,通常已经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比如导致他人生命无端失去、多个家庭毁灭,难道不该遭受法律最严厉的惩罚吗?白左一般会强调给罪犯一个改过自新、补救罪过、再奉献社会的机会,可谁能给受害者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呢?过于强调对杀人犯的人道,岂不是对受害者家属、对绝大多数善良的人的残忍?
废除死刑的第二个理由,通常是死刑相比于无期徒刑而言没有震慑力。他们经常这么说:对于不把人生命当回事的杀人犯来说,他们不一定害怕死亡,反而最害怕的是失去自由。如今章莹颖案的判决,恰恰很好的推翻了这一论点。我们可以看到凶手及其律师,尽一切所能,争取将死刑改判为终身监禁;到了法官宣判的那一刻,凶手也是一副释然的表情。
类似的例子在历史上还有许多。如谷寿夫,南京大屠杀的制造者之一。死刑枪决现场,那个曾经在南京杀人不眨眼的魔头竟然双膝发软,瘫跪在地,靠着宪兵拖着才能走路。
在 2017 年江歌案宣判后,腾讯大家专栏刊登了一篇讨论死刑废存的文章,其作者林垚先生也算是我的同专业前辈。文章中有一段话非常值得讨论: “为什么死刑并没有想象中“杀一儆百”的威力?因为其它常见重刑的震慑力已经足够强大,导致死刑的边际震慑效用几可忽略不计。倘若某人的作案念头不能被其它常见重刑震慑,那么它基本同样无法被死刑震慑:比如有些凶手因为口角之争而暴起伤人,一时冲动下根本不及思考这样做需要承担的后果;又比如有些时候杀人是走投无路的选择,比如长期遭受家暴生不如死,忍无可忍但求解脱,早已将性命置之度外;当然,还有一些人在谋杀前进行了周密的计划,但盘算的无非如何掩盖行迹、避免案发落网,而不是落网之后究竟会判什么刑。没有人的思维方式当真会是:‘看,陈世峰在日本杀了一个人,居然没有判死刑,只判了二十年监禁。太好了!我这就动身去日本杀杀人,吃它二十年牢饭,平白赚上一条命吧!’ ”
每一条都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第一,死刑对于激情杀人而言毫无威慑力。 没错,激情杀人犯根本没有考虑到什么后果,但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现有的死刑体系当中, 激情杀人(即被认定事先无预谋)罪不至死 。 一个不会被判处死刑的罪行,如何能推翻死刑的威慑力?
第二种情况,在法庭上绝大多数情况会酌情从轻处理,同样极少判死刑。
最有讨论价值的是第三点: 凡是进行过周密谋划的杀人犯,都是为了防止落网,而不是考虑被判什么刑。 这一点对杀人犯可能成立,对抢劫犯、强奸犯而言,难道不是体现死刑威 慑力的最好证明? 不错,抢劫、强奸确实要坐牢,但一定罪不至死; 相关罪犯作案后,通过杀人灭口确实能增加破案的难度从而逃脱法律惩罚——可一旦被抓住,就难逃一死了。 如果没有死刑,抢劫犯、杀人犯有更高概率选择杀人灭口逃脱法律惩罚,因为既能增加破案难度,也不会判死。
大 家有没有注意到一个细节: 在案审过程中,检方试图与克里斯滕森达成这么一个协议: 只要克里斯滕森说出章莹颖遗体地点,就可以免除死刑判决。 由于已废除死刑的伊利诺伊州极难以使陪审团达成完全一致的死刑判决,克 最终一直没有说出,导致章父母最后的愿望——把章莹颖带回国安葬,都未 能实现。
这也就是目前保留死刑的一个重要的客观效果: 即罪犯在死刑的威慑下,积极采取措施,补救自己给社会、给受害者带来的创伤,将功赎罪,以换取减刑,并且也 因此没有被执行死刑 。 如果死刑被废除或极难判决,则无法强迫罪犯对受害者家属进行精神损失赔偿,甚至无法让罪犯道歉。
其他的理由就是冤假错案的不可挽回性。 不错,中国有个聂树斌案,是很多人反对死刑的依据。 但应该注意的是,聂树斌案宣判的时候,中国的法制建设恰恰不完善, 以至于程序正义无法保证、甚至被许多法律工作者蔑视。 我们要讨论的是,坚持程序正义、无罪推定之下,该不该对犯罪手段极其残忍、造成后果极其恶劣的杀人犯采用死刑。
90 年代,一项针对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员)的 DNA 检测,使得多人结束了蒙受的不白之冤。这次检测也是反对死刑的理由之一。可如果我们认真观察整个案件,就会发现有期徒刑造成同样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2001 年,美国爱达荷州的Charles Fain出狱了。因被错误指控为杀人犯,他坐了18年冤狱,直到DNA技术证明他的清白,还给他“迟来的正义”。可是Fain服刑期间,他母亲精神失常,被送入精神病院,去世了。他的父亲也再没跟他讲过一句话。 可见,因为蒙受不白之冤,一些无辜者本人或家属无奈自杀。这个后果就可以挽回了吗?
总之,废除死刑是高度文明的标志,社会的文明一定高度后应该废除死刑,但这不代表高度文明的社会可以通过废除死刑来实现。 对于犯罪手段极度残忍、造成后果极其恶劣的杀人犯判处死刑,才是对遵纪守法的善良人生活的文明社会的保护。
参考资料
https://baike.baidu.com/item/谷寿夫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7096289
https://dajia.qq.com/original/abetterlife/ly20180112.html
https://www.voachinese.com/a/yingying-zhang-case-latest-20190808/5033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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