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評Steaker爭議:收受穩定幣=違法吸金
於2019年成立知名虛擬貨幣資產管理平台「Steaker」,目前陷入刑事問題:收受穩定幣=違法吸金?
這是個重大問題,過去台灣法院的見解大致有兩種:
1. 收受比特幣,不構成銀行法不法吸金
(高等法院107年金上訴字第83號)
因為比特幣並不是銀行可以經營的業務,而金管會禁止銀行直接提供比特幣等業務。因此不能任意適用於銀行法。
難道要讓詐騙集團逍遙法外?
不會,法院可以用刑法加重詐欺罪、還有多層次傳銷法來判刑。
2. 自行發行的虛擬貨幣,透過賣幣達到吸收新台幣的效果,構成銀行法不法吸金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77號)
本案本質是傳銷詐騙案,詐騙集團自行發幣(超強至尊幣),並強調只漲不跌、倍數獲利、100%可提現或換籌碼。
「投資模式係先以新臺幣買註冊幣(EP),再以註冊幣(EP)註冊開立會員帳戶,始完成投資,並非以新臺幣直接投資」
也就是縱使沒有直接的吸收新台幣,法院認為:「無論最後是否已兌換成實體國內外之法定貨幣,本均具有經濟價值,而屬國內外法定貨幣之變身」。
這個判決,創造了「國內外法定貨幣之變身」概念,大幅擴張了銀行法不法吸金的適用範圍,也成為目前加密貨幣業者的法律風險之一。
很多法律學者、實務界認為,刑法有「明確性原則」、除非法律明定,不然不宜任意擴張適用範圍,不然任何人不知自己何時會落入。
但不論合不合理,目前這個判決確實有效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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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目前爭議,如果是收受穩定幣,過去還沒有直接的判決對「美元穩定幣」表態,不過穩定幣,跟其他加密貨幣有無差異?
實際上當然有,不過台灣金管會及央行 對於虛擬貨幣的態度是,除了證券型代幣,並未明確區分比特幣、以太幣與穩定幣的不同,都是「虛擬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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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aker案目前仍在偵查中,如果最後法院判決成立不法吸金(有可能,因為已有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為吸收幣可構成),那對於幣圈業務適法性的評估,將影響重大。
尤其是目前很多提供U入金業務,或是收取美元穩定幣作為理財基金的商品,而沒有完成洗錢防制聲明的業者,可能都要注意是否涉及銀行法(非法收受存款)。
但回過頭來,今天像是FTX案子,如果SBF有詐欺行為、違反證券法令,那就應該用詐欺、證券交易法來法辦,如同SEC目前起訴SBF一樣。
如果有民事糾紛,就提告求償,如果破產,就走破產程序。
台灣除了詐欺罪,還多了不法吸金,法律適用上在加密貨幣領域有蠻大不確定地帶,確實會讓很多人擔心,會不會一不小心也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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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是重要的科技產物,法律定位如果能明確化,並把紅線畫出來,對於科技創新、以及投資人保護才能達到雙贏。
#果殼 #穩定幣 #不法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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