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濫訴
台灣專利制度雖然表面上對於權利人相當壓抑,似乎造成了專利無效比例偏高,然而實際上對於濫訴之專利權人,http://d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PjHIDT%2fSR8vrSgKbUf%2fGE%2f0rnU9GZijjBKPSjv9WwrZfDNybw43U8w%3d%3d,例如以這個案子為例,專利權人只要起訴,不論理由多麼彆腳,法院仍應實質審理,造成司法資源的大量浪費。台灣對於司法制度必須是有代價的,也就是正義並非無價、也非廉價,似乎沒有甚麼正常的認知。
事實上,諸各國對於濫訴的原告往往也有抑制工具,例如以美國法律而言,專利濫訴者將可能需要負擔被告的律師費。眾所周知,在美國的訴訟費用(特別是訴訟中證據處理相關程序的律師費)是以律師費為大宗;並且對於被告而言,若能舉證原告濫訴,則將不需負擔太多的不利因素,甚至連內部費用與因濫訴的額外資源皆可以請求賠償。反觀台灣,台灣專利既然不易勝訴,按照智財法院的邏輯竟可以大量核發證據保全程序之許可,任意的侵害私權與營業秘密鑑定,卻不清楚秘密保持命令實務上形同具文,對於惡意濫訴者來說,台灣實際上反而是專利天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