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2》工時與休息時間 護理人員 飛行員

簡.不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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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只要有「使勞工加班」的事實,就須依法付給加班費,否則就是違法,勞工局就可以處罰。責任制不給加班費的規定是違法的,大公司以責任制為由,讓員工不得不配合加班,將依法開罰,如不改善罰金還會更加重。

根據民法規定,勞工可以請領加班費的那一天開始,五年內都可以請求雇主補發。

  1. 加班2小時以內,加班費以時薪的1又1/3計算
  2. 加班4小時以內,第3-4小時加班費以時薪的1又2/3計算
  3. 加班4小時以上違法


  • 約定工時的大魔王:勞基法第84-1條,俗稱「責任制條款」

針對工作性質特殊的勞工,從事監督性、間歇性或責任制的勞工,符合特定條件:像銀行經理職以上、家庭幫傭、航空公司之空勤人員、保全、醫療人員、會計師、律師及導遊等五十種行業別。必須從事監督與管理主管級人員、以專業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成敗的責任制人員、以監視一定場所為工作的人員及工作是以間歇式進行的人員才適用。其他還有需要勞雇雙方共同約定,任何調整貨變化都不可以損及勞工的健康及福祉、必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等條件。

在適用「勞基法」的同時排除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的種種限制,對勞工而言影響非常大。

這條例主要是為了讓部分工作性質較特殊的勞工,可以和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不是工作時間不再受限制,加班不用付加班費。

「勞基法」有規定:「勞工有正當理由拒絕加班」及「雇主不得強制勞工加班」,所以「責任制勞工」還是有拒絕加班的權利,要求加班也要依規定給加班費才行。


薪資為勞資雙方中意的勞動條件約定,勞動條件如果有不利益變更,必須經過勞資協商,才可以變更。協商用口頭或白紙黑字都算成立,如果長期領取減薪而沒有任何爭議或保留倍減少薪資請求權時,會被認為勞工已同意減薪,所以勞工如果不願意被減薪,一定要當機立斷的行使權利。


  • 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的戰爭

「勞基法」並沒有對「工作時間」下一個明確的定義,但一般都是指「勞工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下,在雇主的設施或指定場所內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勞務的時間」。以大貨車司機為例,除了實際工作時間外,整理環境、檢查機械設備等勤前準備,等待發車的時間、在車站待命的時間、打烊後的收拾都是工作時間,不只是守握方向盤才算是在工作。

現在因通訊軟體發達,雇主在工作時間外,以通訊軟體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且勞工也確實開始工作,即使人不在辦公室,當然也屬於工作時間。但工作時間依照個案情形做認定,因此勞工們要自己留存相關的通訊紀錄或對話截圖,才能在需要的時候提出證據,幫助自己爭取權利。

在台灣許多企業仍然將加班視為認真工作的重要指標,這樣的觀點也改變了你我,可能在同事不斷加班的同時,慢慢地將加班、高工時視為一種理所當然,漸漸地改變自己,默默選擇加班。而雇主也利用了這個「同儕壓力」去營造出高工時的「企業文化」並透過提出高於一班工時工資待遇的手段,使勞工更願意接受高工時。

法律禁止勞工「多加班」,「休息」除了是勞工的權利外,同時也應該是勞工的義務,「休息是為了能走更遠的路」,過去許多研究也指出,相較10小時以上的工時,每天只工作6小時,反而會使工作效率會提高,對工作也更熱情、更投入,甚至公司的產值也會增加。以火車或客運司機等行業為例,過長的工時會使勞工在工作時難以集中精神面對突發狀況,台灣運輸業近年來許多重大交通意外,包括國道警察遭過勞追撞殉職案件、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翻覆意外,其實都與過勞脫不了關係。

  • 護理職場的勞動條件

1.輪班/排班制度

排班制成為護理人員工時不規律一大原因

時常在新聞報導中見到護理人員就算吊著點滴還是繼續撐著上班,背後原因就是沒有人手可以替補。

不成文的待命制度(ON CALL)

在某些醫院為了節省成本,若該時段病人數不多,在護理人員已經排好班的時段會請他們在家休息不要上班,但這段時間,又不能算真的休假,一旦醫院內病人數增多,又會打電話給該排班護理人員,請他回醫院上班。

2. 加班費領不到或被迫便宜「賣假」

目前國內護理人員一天的基本工作時數是10個小時。國內新進護理人員的月薪卻從以往平均三萬元下滑到2萬2千元,而資方的聘僱條件也不如以往。

有部分醫療院所要求護理人員於病患較少時,先向醫院「借工時」休息,日後再補服勞務之脫法亂象,勞委會強調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其工作時間應由勞雇雙方先行約定,且不能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有鑑於勞動力並無法儲存,因此尚不得由雇主恣意變更工作時間,如雇主逕自要求勞工免服勞務,應屬受領勞務遲延,依民法規定,勞工並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且雇主應給付報酬。

研究指出,護理人員每日工時超過12小時,出錯的比率會增加3倍,超時1-4小時者出錯的比率是1.53倍;只要吃飯或休息時間能確實執行,甚至只要多提供休息10分鐘,護理人員工作上出錯的比率就可以降低10%。每周工時超過40小時,護理人員出錯的比率高達2倍,值班待命常使護理師無法預期上班時間,不僅讓護理師更疲憊,甚至造成2倍機率生病無法工作。絕大部分護理人員連最起碼的完整用餐時間都沒有,休息權嚴重被剝奪。

3.護病比偏高─醫護過勞,病人也得不到妥善的照顧

2019正式上路的「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1:9、1:12、1:15」和四年前醫院評鑑設定的數字一模一樣,而且是「全日平均」。以醫學中心為例,護理人員與照顧病人數的平均比例1:9,也就是一個護士要照顧9個病人。

護病比入醫療法,由各縣市的衛生稽查員去查,但督考項目繁雜,頂多查閱書面資料,很難真正瞭解臨床情境;加上衛生稽查員人力不足,政府增加任務但卻沒有增加人手。

政府撒健保錢進醫院的口袋,鼓勵醫院改善護病比,健保署網站上公告的護病比數字缺乏監督,醫院自己填健保署就發。2022年2月公布的護病比,光是醫學中心,25家就有23家「自稱」護病比1:8。此外,還有每年加寬間隔、調漲「病房費加成率」,當套用最新的加成率時,已經可以拿到高達14-20%的病房費加成比例!關乎「總床數、佔床率、三班護理人員數」的平均數字遊戲,要護理人員、病人、家屬、大眾如何共同監督?

醫院為了符合護病比的規定,利用畸形班表、彈性人力、跨科調動、超時加班不給加班費等,導致護理人員必須不斷銷假上班而無法負荷,因此光提護病比,是無法解決護理人員的實際勞動困境。

護理人員多照顧一個病人,工時及工作率所增加的負擔,將提高病人死亡率7%。

醫院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讓病人跨科別住院,病房變成了大雜科。護理人員照顧7個不同科別的病人如同照顧13床,跨科專業不足導致病人風險增加,並未得到真正實質的優良照護品質。

「血汗醫護工會大隊」由數個醫護工會團隊發起,針對《勞基法》和《醫療法》的缺失,提出訴求,要求執政黨完成合理修法,改善醫護人員工作環境,保障病人妥善就醫的權益。包括:推動全國勞檢制度、立法規定醫院設置「薪酬委員會」,使醫院盈餘可以用在增加勞工待遇上、護病比應三班制各自計算。

4.惡夢班表:大夜班接日班

班表上的時間實際上只能參考用,以日班為例:從早上8點上到下午4點,但交班後還要至少等待20到30分鐘,讓下一班交接的同事看完病人,補完記錄,而通常真正下班時至少已經下午5點。


種種不良的勞動狀況,台灣的護理人員的平均從業壽命僅有6到7年,遠低於日本的15年、英國的30年以及泰國的31年。

  • 護理人員與勞基法

一般病房及門診護理人員早已於1998年納入勞基法非責任制單位,排除對象適用對象只剩下急診室、手術室、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器官移植及產房等護理人員,屬於人數較少之單位。直到2014年才全面受到勞基法保護,因此護理職場的勞動條件更應被重視。

醫院利用假班表、假打卡、責任制等方式來規避勞動檢查和評鑑,以2015年台北市勞動檢查抽查18所醫院,100%都有違法事項,其中16所違反延長工時規定,13所未召開勞資會議。

勞基法意旨在保護工作者的基本勞動權益,避免受到資方不當壓迫,但也會造成事業單位經營成本提高。人事勞動成本(加班費、退休金、資遣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職業災害補償等)將影響工資額度與平均工資計算,對營運成本會產生衝擊;就管理面而言,勞基法實施,員工權利意識提升,影響既有勞雇間強烈從屬性。

經各種勞動檢查與調查發現,護理人員對自己的權益不了解,醫療院所也對勞基法的規範不甚清楚,因此造成勞動條件問題層出不窮,長期發展下來影響最大的是病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

推動護理改革策略,針對勞動條件更積極宣導和追蹤稽核;政府主管單位也能重視護理人力不足問題、落實。經營雇主將護理人員當成醫療機構最寶貴的資產,提供安全予合理的工作環境;醫療團隊互相支持、尊重;病人和民眾對護理的貢獻與價值給予高度的肯定。

台灣每年護理畢業生與考上證照的護理人力是足夠的,但因護理職場環境欠佳,導致新進人員不願進入職場;護理人員不願繼續留任。期待政府、醫療機構與社會大眾均能重視護理人力不足問題,提供優質護理職場,吸引與留任護理人員,共同為全民健康福祉而努力。

  • 飛行員的工時與薪資

空服員不像一般白領工作,上班到公司打卡完就可以立刻上工。他必須在起飛前,先到機場待命,並且先上飛機把預備工作做好。空服員的工時計算有四個關鍵點,分別是「報到」、「起飛」、「落地」、「報離」,工時的部分是從報到算到報離,但薪資計算,是起飛算到落地。

依照目前勞動部與多數法院的實務見解,待命時間縱使勞工沒有具體作業,但仍在雇主指揮監督下,處於特定處所(例如:飯店或宿舍)之隨時提供勞務狀態的待命時間,因勞工已喪失本於工作與非工作休息時間區分前提下,所擁有的時間主權,性質上當然是工作時間。

由於航空業性質特殊,有不能中斷的長程航線。因此雇主需要另和員工簽訂勞基法84-1條,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雇主不須理會勞基法原有對勞工的保障。

根據不同飛航時間依規定要給飛行員一定的休息時數。像桃園國際航線飛航時間如果沒有超過8小時的,在值勤完畢後規定要給連續10小時以上的休息時間。

空服員工作超過12小時可休息24小時再飛,未超過就只能休息12小時。每月正常工時不超過174小時、連同延長工時不超過220小時。

  • 訴求爭取休息時間

空服員既有工作權益不會改變,對於空服員擔憂或揣測可能的權益影響,若實施後確有休時等問題,華航都願檢視調整。

現行計算是起飛前140分鐘至落地後60分鐘,新制卻縮減為起飛前90分至落地後30分,工時少了80分,工作量卻不減,報到地點改到桃園也增加通勤不便,目前違法超時航班都合法了,員工卻被壓榨。

自2014年以來,華航已因違反《勞基法》延長工時規定遭勞動局裁罰40次,其中絕大多數事由都是空服員工時超過12小時法定上限,且案例仍持續發生。

  • 改善機師疲勞駕駛

很多飛行員都有睡眠的問題,尤其是飛長程客機的飛行員,因為有時差的關係,而飛行員的壽命比一般人短,原因就在於過多的壓力和時差問題,特別是休息時間過短,身體無法恢復到正常狀態下,就要執行下一個飛行任務,身體負荷過大,壓力過大,休息時間就成了最重要的關鍵。

機師的工作時間不只是有飛機移動的「飛行時間」,還抱括了「執勤時間」,像是登機前的酒測、登機後做內外部檢查、簽署飛行計劃書、檢查加油機務、以及等待客人上機等狀況。

機上人力緊縮,機師不能好好休息

根據民航局的規定,2人派遣飛航時間不能超過10小時(國際航線),3人派遣時,如果客艙內有備有bunk(可躺平的睡眠設備),飛航時間最多可以到16個小時。

高空上的飛行對組員的疲勞度非常高,華航機師工會在罷工訴求中,爭取飛12個小時以上的班機要有4個人在機上輪班待命。以3個人平均分配的休息時間,實務上非常困難。如果多1個人,變成2組,可2上2下的輪流駕駛與休息,每人的休息時間也可拉長為6個小時。

中東的航空公司,飛行員可以合法的在駕駛艙睡覺,但是台灣沒有;韓國的航空公司,在韓國民航局把關之下,飛行員有嚴格的飛時和休時,但是台灣沒有。

台灣人過勞開飛機早就全球聞名,華航006班機事件、復興航空在澎湖墜機空難、大園空難202人罹難等,每次發生重大空難過勞問題又再被提起。面對許多交通運輸的悲劇,我們還要忍受多久過勞悲劇?!把關飛安的是飛行員還是民航局,航空公司人力緊縮,遊走在法規邊緣,讓工時合法把「人才」物盡其用。

大家一起想想可以用什麼樣的制度力量,讓勞工可以更安全健康的上工,但願職災工安不再有。



CC BY-NC-ND 2.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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