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戰物語]用「臺語」在法庭上混淆外國人,能不能計畫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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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代除了震驚世界的「鄭自才刺蔣(經國)案」以外,其實還有一個比較不為人所知的刺殺事件,是發生在1973年巴黎街頭的「黃昭夫案」。這個案子不僅較不知名,連行動者黃昭夫的姓名,都被臺獨聯盟寫成「黃照夫」。於是形成留法學生(還有檔案裡面)都叫他「黃昭夫」,但不認識行動者的臺獨人士,都以為他叫「黃照夫」的一種讓人哭笑不得的結果。
黃昭夫基於不滿國民黨統治的理由,行刺了國民黨駐法總支部書記長滕永康,當然隨即遭到逮捕。在偵查之時,黃昭夫寫下了超過萬字的自白書——這份自白書似乎就是被臺獨聯盟用於留學生宣傳,但卻把作者名字寫錯了的那個〈黃照夫獄中書簡〉——聲明自己對國民黨統治的不滿,及對此等不義者必欲除之而後快的理念。可是到了法庭上時,黃昭夫突然改口,說自己並不想「殺死」、只想「傷害」滕永康,給點教訓而已。法官詢問他為何臨時翻供,黃昭夫的理由是自己是臺灣人,說的是「臺灣話」,「臺灣話『殺』的意思,就是『幹到底』」。意謂黃昭夫只是要和滕永康這些國民黨員「幹到底」,沒有要殺人的意思。
雖然連我這個臺灣人,都覺得黃昭夫在唬爛,但法國人哪知道所謂「臺灣話」和「中國話」的區別呢?可是在法國要找有關臺語的語言學家實在太難了,於是只好向已經沒有邦交了的臺灣當局尋求協助——這感覺有點「請鬼拿藥單」哩。最後在語言學家「證明」所謂「臺灣話」裡的「殺」根本沒有那種意思的情況下,黃昭夫被判了五年的刑期。
看來是沒有計畫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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