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 女皇时代的法条,审判今日的香港人:“一国两制”下被延续的殖民治理

低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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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香港回归27周年,也是七一游行在香港街头消失的第5年。这二十多年里,香港社会天翻地覆,曾经举世闻名的香港法治,也日渐丧失独立性,甚至露出古老的殖民獠牙,替一个远方的政权,镇压本地的民众。我们在今天刊发一篇深度评论,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剖析殖民治理如何自1997年之后一直延续至今。

作者:阿P,香港历史和政治研究者,也是低音《拒绝遗忘》第八期播客“曾雨璇:漂去香港,成为桥梁“的嘉宾。

图:1997年7月1日凌晨,香港政权交接仪式现场。来源: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

2024年“六四”前夕,香港警方国安处以涉嫌违反《维护国家安全条例》(通称“23条”)的“煽动意图相关罪行”拘捕6名人士,包括仍在狱中的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警方指控她们计划在“敏感日子”于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具煽动意图的帖文”,这是“23条”通过后,港府首次以其中的“煽动罪”实施拘捕与起诉。

而去年,在香港中文大学修读法律博士的内地生曾雨璇,因在2023年元旦于铜锣湾崇光百货外悼念“七一刺警案”的死者梁健辉,被起诉“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后她在“六四”前计划展示“国殇之柱”(纪念六四屠杀的重要雕塑)的巨型横幅,又被加控“企图作出或准备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行为”,最终被判刑6个月。

虽然两个案件的当事人都被控以“煽动罪”罪名,二者依据的却是分属不同时空下的法例——邹幸彤案是《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而曾雨璇案则是《刑事罪行条例》。在《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施行后,《刑事罪行条例》中关于“煽动罪”的部分已经被废止并纳入前者,且刑罚被加重,定罪依据变得更加模糊和宽泛。

邹幸彤,香港支联会前任副主席

追根溯源,“煽动罪”是英国政府在殖民时代实施的镇压性法条,却在1997年主权移交后被保留下来。甚至在《刑事罪行条例》2021年的修订版中,还能见到“反英皇罪行”、“引起憎恨或藐视女皇陛下本人…或激起对其离叛”等带有殖民意味的字句。

这并非孤例。香港在九七以后施行的《刑事罪行条例》、《公安条例》、《社团条例》等,都包含大量过时的、违反当下国际人权标准的殖民法条。港府依靠这些被保留的殖民法条,在九七以后长期打压港人的政治自由,限制公民社会的集体行动。

这些都与中共长久以来“结束殖民统治”的官方叙事大相径庭。

想要理解这个议题,我们需要从表象(法律)深入结构(治理),拆解九七以后“一国两制”治理体系的本质。通过回到九七前后的历史现场,我们可以窥见中共、英殖和香港本土社会之间的政治经济互动,如何形塑今日所见的中共治港体制,而它又如何在九七后继续主导着治理体系的变迁。

遗留的殖民地紧急法体系与80-90年代的法制改革

港府起诉曾雨璇的“煽动罪”基于《刑事罪行条例》第10(1)条,定罪门槛为初犯可判监禁2年,之后再被定罪可判3年。而邹幸彤的罪名则基于《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第24(1)条,即关于作出煽动行为、发布煽动文字、分发煽动刊物等,一经定罪可被判处7年监禁。

也就是说,“23条”继承和强化了《刑事罪行条例》中“煽动罪”的惩罚性和镇压性功能。而“煽动罪”的定罪只需法庭认定有产生煽动他人的实质性后果,而无需证明作出行为者有煽动他人的意图,是对公民言论自由限制的“恶法”。这种罪名本质上是政治罪中常见的“口袋罪”,类似内地的“寻衅滋事罪”。

香港这些政治口袋罪是殖民时期的遗产。“煽动罪”最早制定于20世纪初,殖民地政府用以禁止香港出版物输入内地,以免煽动中国的共和革命。法例之后几经修订,在文化大革命激发香港的1967年左派暴动后,被港英政府用于检控当时的左派政治犯。到了70年代,法例又加入了“煽惑使用暴力”的条文,并被纳入《刑事罪行条例》,明显是为了在“六七暴动”后压制本地任何形式的社运暴力。1

而同样属于殖民时代法例的《公安条例》制定于1967年,是港英政府回应“六七暴动”的产物。殖民地政府其后以此严苛法条来规管本地华人的各种政治集会,而这一法例被延续至九七后继续实施。根据《公安条例》,组织集会者需要向警方申请“不反对通知书”,否则会被起诉“非法集结”,因此警方能以此条例禁止任何政府不同意的集会。在2019年的“反修例运动”中,警方便多次使用这种自由裁量权来扼杀市民的集会自由。

这些性质类似的法条所组成的法律体系,配合殖民地的警察暴力,是冷战时期英国殖民政府在亚洲镇压殖民地底层反抗运动和规管社会秩序的重要武器。这不仅限于香港,1940年代马来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英殖政府便利用紧急法体系来弹压当地反抗殖民剥削的斗争。

在70年代,英殖政府因应60年代骚乱频发的情况,开始在香港推行新社会政策,大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福利体系,推动社区组织建立,以稳定当时的社会秩序。借助这些社区组织的发展,香港公民社会开始发轫成型,当中很多社会组织和团体都在80年代成了香港民主派的重要成员。民主派的社运人士积极争取殖民统治下的华人权益,利用70年代公民社会成型后迸发的社运动能,不断跟政府讨价还价,推动当时香港的民主化和法制改革进程。

六七暴动期间,香港电车工人罢工

在公民社会的长期压力下,港英政府最终在1991年制定《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纳入香港本地法律。在《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通过的翌年,即1992年,港英政府以违反人权法的“无罪推定”原则为由,废除“煽动罪”中推断意图的条文,并且在1997年主权移交前,再度收窄“煽动罪”起诉的举证元素,进一步减少控罪定义的模棱两可。

除此之外,港英政府还在1980年代放宽《公安条例》中对集会游行的申请和地点限制,又于1987年废止条例当中的“假新闻罪”,以保障媒体的言论自由。到了1995年,政府因应《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制定,进一步将集会游行的“发牌制度”改为“通知制度”,即组织者只需事前知会警方,便可自由集会。

然而,这些改良都随着1997年的主权移交而倒退。被修订或者废止的殖民地恶法重新在香港实施,不少条文被还原到侵害人权的70年代版本。例如九七后的《公安条例》取消90年代最大限度保障自由的通知制度,重新要求集会游行组织者在事前申请警方的“不反对通知书”;“煽动罪”也起用《刑事罪行条例》在1971年的版本,定罪依据重新变得模糊,且刑罚过重。

当时香港的公民社会非常反对这种侵害人权的“恶法还原”。究其根本,这一制度改良的倒退源于中共在主权移交前和民主派的全面交恶,而当中的政治角力,又是源于中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在80至90年代的急速转型。

九七前“恶法还原”的政治角力与中共在港代理人体系的成形

在80年代开始实施经济改革后,中共便高度依赖港资2。内地拥有廉价的劳动力和地租优势,却缺乏对国际商品市场的了解和准入网络,而港资就很好地弥补了这一缺陷。当时大量香港本地的工业制造资本跟中国的乡镇企业进行合股经营,或直接将自己的厂房迁移到内地,把香港作为经销和售后中心,也就是“前店后厂”模式。深圳早期便是这个模式的受益者。

而在六四镇压后,中共完全放弃对政治改革的承诺和工人阶级政党的身份,加速中国经济的新自由主义化,例如国有制改革使大量的国企工人下岗,私有化将国有资产贱卖给有政治裙带关系的商人。中国在1989年后迅速转型为威权资本主义政体。

在90年代,香港继续扮演中国接通全球市场的后门角色。直到今天,中国接受的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依然有超过三分之二来自香港。其中一些是属于本土的港资,其它的属于国外的跨国公司。后者信任香港的商业法律和仲裁制度,它们往往先到香港设立分公司总部,再向内地进行投资,这样便可得到香港普通法体系对其资产的保护。

同时,中国也需要香港作为其出口贸易的中转站。由于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把香港和中国视为不同的关税区,香港享有很多从港英时期就有的贸易关税减免。因此一些中国企业在香港设立分公司,通过转口贸易的方法将商品打上“香港”标签,便可以享受各种不同的贸易政策红利。

由此可见,中国威权资本主义的发展非常需要香港。中共不但要维护其跟港资的利益关系联盟,还要保证香港的资本主义体系在九七之后可以“平稳过渡”,不会发生大规模的本地及国际资本外逃,从而稳定中国接轨全球资本主义市场的命脉。

因此自80年代起,北京就致力于统战香港的社会各界精英3,政治上以开明的面貌示人,包括当时民主派的两大元老司徒华和李柱铭都被吸纳进《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但这二人都在1989年声援北京民主运动,并在六四镇压之后辞去委员职务,公开跟中共决裂。

彼时香港最重要的三股政治力量分别是民主派、传统建制派和亲商保守派。

传统建制派的很多成员被标签为“土共”,即中共在冷战时期吸纳的香港地下党员及其领导的左翼工会成员。这是中共可以直接操控的政治势力,但传统建制派在香港可以吸纳到的支持有限,不足以成为各种管治架构内的单一多数。

亲商保守派则是殖民统治下的“高等华人”,这些人是社会的上层阶级和商业精英,当中的政治代理人很早就被英殖政府吸纳进管治架构,成为统治决策集团的一部分。他们维护大资产阶级的利益,造成香港长期以来社会和经济政策严重右倾和新自由主义化,社会分化日益严重。

而民主派则是由出身偏中下阶层的人士组成,例如教师、白领、社工等等。他们既对中共的政治暴力和威权统治持反对态度,又参与香港本地的反英抗殖斗争,支持扩大民主权利、法治保障和社会福利政策。自70年代以来,民主派持续壮大,不断为中下阶层的本地华人争取权益。因此英殖政府与亲商保守派结盟,一直跟民主派处于政治对抗的关系。

但到了80年代,中国的资本主义发展对香港资本高度依赖,使得中共和香港大资产阶级的利益越发绑定;再加上中英谈判就香港前途作出决定,香港的商业精英开始接受中共的统战,被吸纳进人大和政协,倒戈成为中共在港的代理人。中共本想同时统战民主派和亲商派,但因为六四镇压导致民主派跟中共完全闹翻,中共就将注码一边倒地押在亲商派身上,以求“平稳过渡”。

末代香港总督彭定康

就在中共跟民主派决裂之际,末代港督彭定康在1992年上任,对中持强硬路线。他推动立法局的“新九组方案”改革,加速香港自1980年代开启的民主化进程。港府在1982年才第一次设立由一人一票选举产生的区议会直选议席,之后又在1991年引入立法局直选议席。而彭定康的“新九组方案”增加了立法局的民主直选成分,扩大了功能组别议席的选民基础。

但这一改革触怒了中共,导致了主权移交前,中英在香港政制过渡问题上的剑拔弩张。

当时关于主权移交后的立法机关构成,有俗称“直通车”的协议,意思是让九七前港英的最后一届立法局议员,全数过渡成为九七后的首届特区立法会议员。但是彭定康的改革使得民主派在1995年的最后一届立法局选举中成为多数党,如果顺利过渡到九七后,这无疑会威胁到中共和亲商派共治香港的利益版图。

于是北京取消“直通车”协议,1997年初在深圳成立临时立法会,以取代香港立法局,成为过渡至九七后的立法机关。临时立法会跟在香港的立法局形成抗衡局面,其成员全是中共委任的亲北京建制派和商界精英,某些成员同时也是香港立法局的亲北京议员,因而他们需要“两边走”开会。通过临时立法会,中共将许多已经改革的法律还原到70年代的殖民地恶法版本,作为九七后施行的正式法条,例如最具争议性的《公安条例》。这就是前面所说的“恶法还原”的政治根源。

临时立法会的成立使得香港的民主化进程出现倒退, “直通车”的取消令“新九组方案”下民主派主导的立法局无法过渡至九七后。立法会之后变成“功能组别”和“地区直选”各占一半的选举制度,然而相比于1995年的立法局“新九组”架构,功能组别的选民基础大幅萎缩。功能组别的很多议席,例如商界、工程界、保险业界等等,都以各界别的公司法人为单位进行投票选举,而不是将选举权扩及所有合资格的从业人士。因此这些功能组别议席长期被亲北京的商界财团代理人垄断。

尽管在一人一票的机制下,民主派在每一次选举的地区直选中,都可以获得比建制派更多的议席,但这一优势并不能使得他们成为立法会里的多数。因为存在商界垄断的功能组别,使得更能代表广泛民意的民主派总是议会里的少数4。商界财团的政治代理人长期控制立法会,民主派很多能使基层市民受益的意见总是被否决。除此之外,无论是产生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还是政府里的各种政策咨询架构,都由建制派主导,民主派总是在决策过程中被边缘化。

2021年香港立法会换届选举

九七后的这一政治架构,实际上是复制了英国殖民者吸纳华人商业精英的管治政策5,而实施至今的各种殖民恶法,则是中共还原的殖民地国家暴力机器。通过这些被延续的殖民地治理体系,北京建立起党国官僚资本和香港本土大资产阶级共治的利益联盟,不断打压香港人的民主化和反新自由主义化诉求。

九七后短暂蜜月的破产和2012年后中共的强硬治港路线

1997年主权移交后,中共对香港的政治干预有数年比较低调,被还原的殖民地法条虽然有侵害人权之虞,但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尚能维持着相安无事的脆弱平衡。例如,市民申请集会游行几乎都可以获得警方的“不反对通知书”,民主派政党依然能继续运作和参政,批评北京的新闻媒体仍然有很大程度的编采自主。

这段短暂的蜜月期一直持续到2003年。

2003年港府想要对“23条”进行本地立法,结果激发七一50万人大游行,港府被迫撤回法案。之后中共转变治港政策,加强中联办在港统战、情报收集、政党渗透、政策研究和选举协调等工作,并且干预新闻媒体和出版界。在“23条”立法失败后,行政长官董建华以身体原因下台,接任的曾荫权面对激进民主派的抬头,依然能保持跟主流温和民主派的良性互动。此时的北京虽然加强了对香港自治的干预,但港府使用殖民时代的镇压工具时仍相对克制。

这是因为北京依然非常需要香港这个接轨全球资本主义体系的窗口。当时中国有大量企业需要到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上市集资,而无论是上交所还是深交所,都难以满足国际市场对股权买卖的信心需要。由于中国内地严格的资本管制,北京推动的人民币国际化非常依赖香港这个离岸交易中心。还有一些跟中共关系密切的战略行业公司,例如军工、通讯和半导体等,会通过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绕过其他国家对核心科技出口限制或者禁运,例如后来的华为就在香港通过“白手套公司”来绕过美国的制裁

这种政治经济大环境造就了胡温时期相对温和的内政和外交路线,在治港政策上也是如此。中共可以容忍民主派的存在,并且跟温和民主派保持沟通。

但到了梁振英时期,港府开始对民主派和公民社会采取强硬路线,从2012年强推被称为“洗脑教育”的德育及国民教育科,到2014年“雨伞运动”中出动防暴警察和施放催泪弹,上个世纪的殖民地警政镇压体系在香港“重现”。

与此同时,每一次社运中,都有越来越多的参与者被捕,事后被控“非法集结”。但这时律政司主要针对社运领袖,而法庭通常都会判以缓刑、自签担保守行为社会服务令,总体上还是从轻处置。到了2016年的旺角骚乱,港府动用《公安条例》中定罪模糊、量刑起点非常高的“暴动罪”起诉参与者,迫使法庭必须遵循不合时宜的条文,对被告判以最高7年的监禁。这是自1967年左派暴动后,香港政府第一次使用“暴动罪”起诉与警方发生肢体冲突的社运人士。

2014年香港雨伞运动

2012年后治港路线的日趋强硬,是中国及国际政治经济环境转变导致的。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为了解决经济增长的动力问题,走上了生产投资狂飙、产能过度扩张的模式。因此中国必须将剩余的产能和资本输出到外部市场(“一带一路”),或对其他国家进行贸易倾销。这种经济发展模式持续至今,造成最近十年,中国与他国在地缘政治和经济冲突上的升温,例如2018年的中美贸易战,今年欧盟对中国电动车实施反倾销政策等等。

中国资本跟外国资本(主要是美资)在世界各地市场中的份额争夺,造成了欧美国家对中政策的强硬转向,如奥巴马第二任期内的“重返亚太”战略6。这种转变使得一些国家持续以香港的民主化议题来向中国进行外交施压。一个明显的例子是,2014年美国政府曾委婉表示,民主派应先接受中共的831政改框架,循序渐进地推动民主化,但到了2019年,美国政府一面倒地支持民主派。

而在香港,大量内地企业涌进本地市场,也跟港资产生利益冲突。这些企业往往跟中国政府有着政治关联,可以轻易获得国有银行的贷款支持,以举债模式实现资产的急剧膨胀,例如房地产巨头恒大或其他国有企业。这些企业逐步压缩港资的空间,导致亲商派跟中共之间产生裂痕,如自由党这种老牌亲商政党逐渐不被中共青睐。

这种在内部边缘(香港)和外部市场(他国)进行资本扩张的需求,根植于中国威权资本主义当下的发展形态。它打破了往日内地、香港和外国三种不同资本在香港这个中国资本主义体系的“后门”空间维持的权力态势。从本来亲密无间的利益共同体到当下的竞争升温,这种利益关系变化导致北京在香港的政商代理人管治体系出现崩裂,温和务实的外交路线也变得强硬,在香港治理的问题上不断收紧控制。

从未实现的去殖民化和2020年后的“国安化”治理体系

2017年后接替梁振英的林郑月娥延续强硬路线,在2019年不顾反对声音推动《逃犯条例修订草案》,引发了香港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社会抗争。在运动中有大量的社运人士被捕,并被控以“暴动罪”。北京也在2020年强行推出凌驾《基本法》框架的《港区国安法》,使得香港的的人权和法治继续恶化。

2019年香港反修例运动

以往因为香港的法庭能坚守普通法精神、司法独立和法治原则,香港人很信任本地的司法制度。但中共通过《国安法》和“23条”,实现对香港司法体系的“国安化”。在制度上,由国安委来指定国安法法官,而且其法庭不受许多普通法常规的限制,例如国安法法庭可以不设陪审团,不允许保释,限制传媒向公众披露案情。

国安法的判例,让许多法官在不是国安法控罪但涉及政治元素的案件中,开始摒弃以往的宽松做法,在审判过程中会考虑“国安因素”,订立严苛的保释条件,发表价值偏颇的判词,对被告时常判以“即时还押”的刑罚,而不是以往常见的缓刑或社会服务令。

而负责发起公诉的律政司,将政治争议法理化,挖出在九七之后备而不用的各种殖民地恶法,依据这些定义模糊、侵害人权的法条进行政治检控,而法庭也多判以监禁重刑。使用不同媒介形式宣传政治理念的社运人士,有可能被律政司动用“煽动罪”起诉。相比于梁振英时期使用的“暴动罪”,“煽动罪”刑期更短,但定罪元素不必涉及肢体冲突等实质暴力,定罪范围更加宽泛,普通市民很容易“因言获罪”。

第一桩“煽动罪”案是2020年社运人士谭得志发表煽动文字案,这是“六七暴动”之后,港府第一次使用“煽动罪”进行起诉。之后“煽动罪”的起诉便开始大量出现,从针对被捕的社运人士,到批评政府的新闻机构,再到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观点的普通市民。

《国安法》之后的“23条”立法,通过降低定罪门槛和提高刑期,进一步强化这些殖民地法律的镇压性功能。当北京面对严重管治危机时,便可马上启用这些殖民地镇压机器,迅速弹压公民社会。

在北京的意识形态宣传中,民主派或香港人时常被标签为“不爱国”和“恋殖”。然而,在香港延续殖民地式管治的,恰恰是中共。通过“一国两制”的框架,中国的威权资本主义嫁接到殖民地式的政治经济体制上,成为了香港主权移交后大量社会不平等问题的最主要结构性因素。中国接替了英国的位置,成为香港新的殖民者。

而当下地缘政治的围堵,经济模式的失灵,让中国的政治机器变得更加集权化。北京不仅加强对国内公民社会的打压和控制,在边缘自治地区的管治问题上,也变得更为僵化和强硬。在可见的将来,香港社会的“国安化”管控只会愈加严厉,而九七后的新自由主义化和两极分化,则愈发难以解决。而香港的政治经济结构所急需的真正去殖民化,或许会更加遥遥无期。


  1. 关于香港煽动罪演变的详细历史,请参考专门报道法庭审判和司法议题的香港媒体“法庭线”的这篇文章,《首宗煽動案上:從香港煽動罪演變,拆解立法原意之爭》。 ↩︎

  2. 关于香港在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历史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中国资本主义体系扩张在香港社会带来的影响,请参考来自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的社会学家孔诰烽(Ho-Fung Hung)在 2022 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著作 City on the Edge: Hong Kong under Chinese Rule(中译本《边际危城:资本、帝国与抵抗视野下的香港》,由台湾左岸文化出版)。 ↩︎

  3. 关于中共在九七前的香港对本地社会精英进行统战和政治吸纳的过程,请参考 2000 年发表于中国研究权威期刊 China Quarterly 上的文章 China and the selection of Hong Kong’s post-colonial political elite,作者 Leo Francis Goodstadt(顾汝德)是港英时期曾任香港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的经济学家。 ↩︎

  4. 关于九七后北京与财团代理人共治香港,以及这种“国家-商界”管治联盟所造成的长期社会问题,请参考香港政治学家方志恒(Brian Chi Hang Fong)于 2014 年出版的著作 Hong Kong’s Governance Under Chinese Sovereignty: The Failure of the State-Business Alliance after 1997。 ↩︎

  5. 关于英殖政府如何吸纳本土精英成为“高等华人”,实现殖民地治理的政治策略,请参考文化研究学者罗永生(Wing Sang Law)于 2009 年出版的著作 Collaborative Colonial Power: The Making of the Hong Kong Chinese (中译本《勾结共谋的殖民权力》,由香港的牛津大学出版社于 2015 年出版)。 ↩︎

  6. 关于中国的对外资本输出造成资本竞争加剧和地缘政治升温,请参考社会学家孔诰烽(Ho-Fung Hung)在 2022 年出版的 Clash of Empires: From ‘Chimerica’ to ‘New Cold War’ (中译本《帝国争霸:从“中美国”到“新冷战”》,由台湾左岸文化出版)。 ↩︎


CC BY-NC-ND 4.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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