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集∣《與絕望奮鬥–本村洋的3300個日子》–死刑規定及存廢爭議(01)

Er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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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寫在之前

《與絕望奮鬥–本村洋的3300個日子》一書出版於2010年,剛出版時是極轟動的暢銷書籍,當時也帶動了台灣社會對死刑存廢再次熱烈的討論。

圖片取自博客來

因為背景是日本真實刑事案件,且作者幾乎描述了截至當時的整個訴訟程序,故而整本書中涉及的議題相當多,如果要針對每個議題進行探討,幾乎又是一本小論文的結構了,所以我只會挑其中幾個議題來寫,可能分成2~3篇。另外,畢竟這是有進入司法審判的真實案件,就不再另做涵攝(註:將具體事實與法律要件進行比對和檢討,以得出具有法律效果的評價結果)。

■ 故事背景

本書的故事背景是發生於1999/04/14日本山口縣光市的「光市母女殺害事件」,兇嫌為時僅18歲的少年福田孝行(後改姓為大月孝行)。福田因一時湧起的性衝動,藉由排水管檢查的名義闖入木村洋與妻子彌生(時23歲)、幼女夕夏(時11個月)居住的公寓中,當時木村因上班不在家,福田因此對彌生及夕夏施暴,導致兩人的死亡,木村下班返家後發現彌生的遺體後報警。

1999/04/18山田縣警以殺人罪逮捕福田,山口地方檢察廳於1999/06/11以殺人罪等罪名起訴福田。一審、二審均判處無期徒刑,日本最高法院於三審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經廣島高等法院判處死刑,辯護團即日上訴,日本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辯護團及福田聲請再審遭廣島高等法院駁回後,辯護團及福田再次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特別抗告聲請再審,日本最高法院於2020/12/07駁回,並禁止本案再審本案歷經21年告終,福田時已39歲

■ 「刑罰」的意義

在具體討論死刑存廢爭議之前,我們要先探討一個前置議題:什麼是「刑罰」?「刑罰」的目的又是什麼?

「刑罰」,指的是在觸犯刑事法律後所受到的處罰,依據剝奪性質不同,一般可分為:生命刑、自由刑及財產刑。以我國《刑法》為例,刑罰分為「主刑」及「從刑」,從刑為褫奪公權,主刑則分別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其中死刑為生命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及拘役為自由刑,罰金為財產刑。

刑罰的目的為何?依刑罰理論,可從以下三種觀點探討:

  1. 應報理論:起源於古巴比倫《漢摩拉比法典》中「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概念,認為刑罰目的在於使犯罪人得到報應,為其所作所為付出代價,以實現正義。
  2. 一般預防理論(普羅大眾):透過對犯罪人、犯罪行為的懲罰,可對一般普羅大眾產生威嚇的作用,以達到預防犯罪的效果。
  3. 特別預防理論(犯罪行為人):此說認為犯罪行為人在受到刑罰後,可在一定程度內消滅或減少犯罪人再次對他人施以犯行的可能,以達到預防再犯的效果。

■ 我國死刑規定

我國仍有死刑存在

因刑事政策的調整,我國已陸續將「絕對死刑」修正為「相對死刑」。也就是說,如果觸犯某個絕對死刑的罪名時,只能判處死刑;而在相對死刑的情形下,除了死刑以外,尚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端看法條的制定。

我國法律中有刑罰的法典,較常用的有《刑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針對這幾部法典,目前本刑尚有保留死刑的各罪,略整理如下:

  1. 《刑法》第101第1項內亂罪。
  2. 《刑法》第104條第1項、第105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外患罪。
  3. 《刑法》第120條公務員委棄守地罪。
  4. 《刑法》第185-1條第1項劫持航空器罪、同條第2項致人於死或致重傷罪。
  5. 《刑法》第185-2條第3項危害飛航安全、航空器或其他設施致人於死罪。
  6. 《刑法》第226-1條犯強制性交猥褻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
  7. 《刑法》第261條公務員強迫他人栽種或販運罌粟種子罪。
  8. 《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9. 《刑法》第328條第3項強盜致人於死罪。
  10. 《刑法》第332條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放火、強致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罪。
  11. 《刑法》第333條海盜罪、準海盜罪。
  12. 《刑法》第334條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放火、強致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罪。
  13. 《刑法》第347條第2項擄人勒贖致人於死罪。
  14. 《刑法》第348條犯擄人勒贖罪而故意殺人、強致性交、使人受重傷罪。
  15.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3項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或運輸重型槍砲罪。
  1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運製造第一級毒品罪。
  1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1項強迫或欺瞞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1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5條第1項公務員借職務之便販運製造第一級毒品、強迫或欺瞞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至於《陸海空軍刑法》因涉及現役軍人之罪行,規定甚嚴,此處暫且不論。

■ 死刑存廢爭議

自從現代刑法學之父貝加利亞(Cesare Beccaria)在其著作《論犯罪與刑罰》(1764)嚴厲批評極刑、首倡廢除死刑以來,死刑存廢與否的爭議在200多年來一直爭論不休。贊成保留死刑者,論點不外乎是犯行惡性重大、不處死刑則比例失衡、實現正義、維護社會安全;而支持廢除死刑者的論點,大致可歸納為侵害基本生命權、死刑是具有不可回復性的刑罰、無法遏阻犯罪發生云云。

死刑的存廢討論至今,已然不是單純的刑事法學問題,更混雜了種種政治、經濟因素。我不想在這邊旁徵博引的論述辯證死刑究竟該存該廢,只想說說自己的一些想法和疑問。

在我國判處死刑的刑事判決中,通常會寫到一句:「惡性重大,無教化可能,有使被告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若有關注社會新聞的人應該都知道,惡性重大到必須與社會永久隔離的犯行,始終存在,不曾消滅,如果廢除死刑之後,我們要用怎樣方式使犯人得到相應的代價?將曾犯下如此惡行的犯罪人,在執行一定年限的刑罰後再次釋放於社會,不啻是對民眾正常生活投下一枚不定時炸彈,如同南韓「素媛案」性侵犯罪人趙斗淳出獄後引起的種種動盪和不安。

其實贊成死刑的人,是否認為死刑不可取代?我想並不盡然,如果有個能夠替代死刑的方案產生,例如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也是達到了「與社會永久隔離」的目的。然而,我國尚未有類似的刑罰制度,死刑之下即為無期徒刑,而依《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並沒有達到與社會永久隔離的效果。

若採取終身監禁制度,尚有經濟上的考量,畢竟要將犯罪人關一輩子,勢必會產生巨大的成本,但這是基於犯罪人自身的惡性而來,若由人民繳納的稅金支應,又會是另一個反彈,或許可要求犯人自行承擔部份費用,或透過工作獲取報酬以抵充。除了這些以外,要如何填補被害人的損失,也是一個需要嚴肅思考的課題

至於冤判誤判的問題,我想那應該是強化警偵第一線蒐證能力及法院的審判品質。

最後分享「光市母女殺害事件」遺屬木村洋的一段話:

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地面對自己所犯下的過錯,打從心裡地反省,並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對社會做出有意義的奉獻。

■ 寫在之後

花了幾天的時間,終於完成了第一篇的〔黑白集〕,一開始就寫死刑這個硬骨頭,著實不容易,但畢竟我是重讀了這本書才再次動念提筆,也只好硬著頭皮上了。我不想要用聳動的文字來吸引目光或流量,因此在案件背景上只是略略帶過,沒有鉅細靡遺描述整個案件過程,也沒有相關人等的照片,這個案件在網路上有很多資料,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己搜尋。

初學法律時,就接觸到一句話:「莫只見生者之可憫,而不見死者之可悲」,出處已不可考(似乎是《閱微草堂筆記》?),這句話深深影響我至今,對或不對呢?留給大家自己判斷吧。

■ 參考資料

  • 門田隆將著/許金玉譯(2010/04初版),《與絕望奮鬥–木村洋的3300個日子》,新雨出版社。
  • 「光市母女殺害事件」條目,維基百科。
  • 經濟日報(2020/12/09),「光市母女命案 日最高法院駁回死囚再審聲請」。取自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599/5079760
  • 黃惠婷(2010),由刑罰目的探討累犯加重刑罰之正當性,矯正期刊第9卷第1期。
  • 陳冠呈(2014),死刑存廢之研究–以死刑緩期執行作為替代方案,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 楊雅婷(2014),死刑犯之生命歷程及對死刑認知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
  • 廢除死刑聯盟網站,https://www.taedp.org.tw/
  • 廖恒藝、黃郁真,死刑的替代方案,法律白話文運動。取自https://plainlaw.me/2018/06/23/死刑-3/

網誌版:https://gnphantom.blogspot.com/2021/08/330001.html

CC BY-NC-ND 2.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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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a淡定的社會觀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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