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正名公投的法律風險

楊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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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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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說東奧正名不會影響出賽權益,是不正確的。

要參與奧運,必須要有獲得國際奧會承認的國家奧會,而國際奧會能承認國家奧會,當然也能撤回承認,這點規定在奧林匹克憲章第1章第3節;其中要注意的是,憲章規定奧會執委會有權暫時性的承認或撤回承認之權利,至於永久性的承認或撤回承認,則必須由奧會年會決議。一旦被撤回承認,該國家奧會本來所擁有的權利也會被收回。

中華台北一詞,的確是透過洛桑協議確定的,但該名字的來源並非洛桑協議,而是1971年奧會執委會以名古屋決議要求中華民國奧會更名為中華台北奧會,且不得再使用原有之中華民國名稱及旗、歌,並要求中華奧會提出不同的旗徽,送執委會核定。(贈送文章一篇:http://bit.ly/2fp5oOI)

當時的中華奧會認為執委會決議違法,便到國際奧會所在地瑞士洛桑提起訴訟,訴訟結果我不清楚,但後續兩造簽署洛桑協議,確認中華奧會更名為中華台北,並約定新的會旗會歌不使用國旗、國歌及國徽,國際奧委會則承諾確保台灣選手和其他國家選手能享有相同的權利義務,中華台北奧委會亦同。

爭取正名所需要考量的便是是否可能影響中華奧會繼續獲得承認,而如同本文一開始所說,承認的給予或撤回,依據憲章規定屬於國際奧會年會的職權,執委會則可透過決議暫時性地給予或撤回承認,而這些職權的行使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也就是回歸較勁實力,誰能贏得多數認同,誰就是贏家。

況且現在的奧會憲章已經明確規定「奧林匹克憲章中「國家」一詞係指為國際社會所承認之獨立國家。」、「國家奧會的名稱必須反映其國家領土範圍和傳統,且須經國際奧會執 行委員會核准」,台灣既已非國際社會所承認的獨立國家,台灣一詞更不可能反應領土範圍以及傳統,以此申請更名,顯然困難重重。

所以申請正名不僅會法律上的困難,後續衍生遭到中國利用執委會或是奧會報復的風險,不應裝作不存在。

發生在台中東亞奧運事件,就是東亞奧運理事會在中國的主導下,以1票不同意(台灣)、1票廢棄(日本)以及7票同意的情況,決議撤銷台中的舉辦權,或是回顧洛桑協議的緣由,也正是執委會利用職權做成名古屋決議,後續才衍生以洛桑協議確認台灣人參與奧會的方式。

東奧正名公投是否會引發類似的情況,例如執委會以決議暫時撤銷中華奧會的承認?這應該是公投前所應考慮的風險;當然依法律來說,如果決議違法,可以上法院打官司,但是上哪裡找法院?能確保判決結果有利我國嗎?更重要的是,能趕在2020東京奧運前判決定讞嗎?

除非真心希望統一,否則爭取獨立正名必定是台灣人的不得不面對的課題,而推動運動不能只看好處,也要看不利的影響,否則未免也太不負責任,該怎麼做、時機點到了嗎、策略在哪,都需要深思熟慮,說的直接一點,倉促的公投成就了一批英雄,但實際承擔風險的人,卻是一生都在準備比賽結果無法上場的運動員。

CC BY-NC-ND 2.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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