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銀行已開放在台長期工作的外國人或無戶籍國民,直接適用居住者扣繳率!
根據台財稅第 30456 號函,外僑(含無戶籍國民)來我國居住,如果符合「因職務或工作關係」以及「獲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 183 天者」兩個條件時,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
意即,只要在 1 月 1 日的時間點,確認當年度可以在台灣待滿 183 天(即居留證效期晚於當年度的 7 月 1 日)時,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而當未來一課稅年度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 183 天時,才需要再改回「非居住者」扣繳率。
(台財稅第 30456 號 外僑居留期間之判斷及來源所得之課稅方式)
外僑來我國居住,其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按居住者扣繳,可由扣繳義務人就外僑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
(更詳細的資訊,可以看「外國人或無戶籍國民必看!只要符合這些條件免被扣20%所得稅」)
然而,以往華南銀行受限於其內部系統,只要是持居留證開戶者,一律只能等到 7 月 1 日以後,才能憑出入境證明改為居住者扣繳率(10%)。7 月 1 日以前,該銀行的系統不允許行員修改扣繳率。
而即使 7 月 1 日以後改為居住者扣繳率(10%),在隔年 1 月 1 日時,系統仍然會自動改回非居住者扣繳率。故每年必須在 7 月 1 日以後,重複申請更改扣繳率。
也就是說,即使持「職務或工作證明」以及「獲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 183 天者之證明」,仍無法依台財稅第 30456 號函的規定,按 10% 的居住者扣繳率扣繳。而每年 1 月 1 日至 7 月 1 日的期間,只能以非居住者扣繳率(20%)辦理扣繳,造成持居留證者的權益嚴重受損。
經過本人溝通後,日前已收到華南銀行的通知,該銀行的系統已修改完成,在台灣長期工作或擔任職務的外來人口(外國人或無戶籍國民等持居留證者)憑以下證明文件,可隨時將扣繳率改為 10%:
有效居留證(效期應晚於當年度的 7 月 1 日)
有效護照(須確認當年度是否有機會待滿 183 天,如果當年度已出境超過 183 天,自然無法符合待滿 183 天的要件,故無法依台財稅第 30456 號函規定辦理)
出入境紀錄證(使用自動通關而無蓋章者)
當然,如果未來在一課稅年度無法待滿 183 天時,必須主動向銀行告知,以避免銀行端未依規定辦理扣繳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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