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長週記 20240609|苑裡百年老市場的重建工作

苑裡鎮長劉育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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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重建是一條漫漫長路,推動良善的政治文化與法治觀念,同樣也是不容易的工作。每一天每一天,在面對不同難題、不同的懷疑與誤會時,我都要提醒自己:一定要堅守法治價值,不可因為壓力而退縮,必須堅持做對的事。

大家好,我是苑裡鎮長劉育育。

在過去這一段時間,我和團隊也一如往常,為了苑裡百年老市場的重建工作而努力著。然而,市場重建確實不是一件容易的工作。除了推進工程,還必須盡力細緻處理攤商遷移與中繼空間的議題,與此同時,由於過去幾十年市場用地管理密度較低,加上火災後,造成市場空間破碎,因而仍有不少議題留到我這一任處理。


這禮拜的週記,我想正面面對其中一個案件,將事實原委與目前的處理進度講清楚、說明白,讓一些錯誤的傳言止步於此,好讓市場重建工作,可以在合法、公平與透明的前提之下,繼續往前推進。

在市場重建的過程中,有兩位鎮民朋友鄭偆笙先生、鄭圳爖先生,對於市場重建所使用的苑裡鎮苑中段1041地號土地(靠近市場東側),提出了他們的關於這片土地上的建物產權意見。

簡單來說,鄭偆笙先生與鄭圳爖先生認為,他們擁有這片土地上的建物所有權,而且,他們跟鎮公所之間存在著「租地建屋」的法律關係。

鄭偆笙先生與鄭圳爖先生主張,不能拆除市場東側的建物,若如果今天市場重建要拆除建物,必須給予他們補償費用。

對此,鄭偆笙先生與鄭圳爖先生已經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來提告鎮公所,並同時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鎮公所不得拆除建物。

然而,鎮公所調閱相關歷史文件與資料,並且要求鄭偆笙先生與鄭圳爖先生補件其宣稱「所有權」文件後,鎮公所認定,鄭偆笙先生與鄭圳爖先生的主張,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鎮公所也已經把這些意見,寫成正式的法律文件,提交給法院,讓法院做出最後的判決與裁定。

早先,苗栗地方法院已經迅速裁定,駁回了鄭偆笙先生與鄭圳爖先生提出的主張;由於,鄭偆笙先生與鄭圳爖先生不服法院裁定,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因此公所也靜待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的再次裁定。而就在本週的6月4日,我們也收到了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的通知,法院對鄭偆笙先生與鄭圳爖先生提出的「假處分」抗告,也是再次裁定「駁回」,認為其抗告無理由。

簡單來說,就是法院已經兩度認定,鄭偆笙先生與鄭圳爖先生的主張在法律上並不成立,且法官認同了鎮公所的主張。雖然本案訴訟司法程序仍在進行中,但是確實在苑裡市場重建過程,已經遇到不只一次這樣的情形,即自稱是市場用地上建物所有人,並主張公所不得拆除鎮有建物、市場工程必須停工,但又提不出所有權證明,在法律上,其實是站不住腳的。

相關的法律意見與證據,對於鎮長週記的篇幅來說,有點複雜,我會將法院的文件貼在留言處,想要了解詳情的鎮民朋友,歡迎參考閱讀。鎮公所非常樂意公開所有資訊,在法律的基礎上,邀請大家一同關心此案。

但無論大家是否會想要研究這個案件的法律細節,我想以鎮長的身分,與大家分享我對於這個案件(以及其他可能類似案件)的想法。

1. 首先,因為苑裡老市場在2018年發生一場大火,因此出現了市場重建的議題。

市場用地在火災後,有近半的建物和土地失去原有功能。這塊鎮有土地,同時是苑裡鎮門面,為讓合法簽訂使用契約的攤商、受災攤商可以有更好的經營環境,也為了活化苑裡街區,需要總體規劃進行整理重建。

2. 我與公所相關單位同仁,面對人民陳情與請願案,一向慎重對待。

我已經詳細閱讀鄭偆笙先生與鄭圳爖先生所提出的法律訴求,我可以很明確且負責任地說,鄭偆笙先生與鄭圳爖先生並不擁有這塊土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與鎮公所之間也不存在「租地建屋」的關係。

所以,當兩位多次來公所陳情、向民代反應,卻又提不出所有權證明,我請公所同仁調閱相關資料後,便請公所恪遵法律相關規定辦理,不願使鎮庫平白無故損失將近千萬的賠償金。

3. 但是,站在法治社會的立場,我尊重鄭偆笙先生與鄭圳爖先生提出訴訟的權利,也支持讓法院來做認定與最後判決。

4. 再次強調,我尊重法治,並不意味著要犧牲鎮公所的法律權益。我一定會聘請律師,讓鎮公所也同樣在法律專業意見的保護之下,進行訴訟程序。

鄭偆笙先生與鄭圳爖先生提告之後,我們也按照相關程序,委任律師,來在法庭上協助鎮公所面對訴訟程序,進行合理的防禦。

這是我作為一個鎮長的職責,不可能說鎮公所都讓人家告了,鎮長還不替公所請律師,這說不過去。

有少數鎮民,對於法院的運作有所誤解,認為公所請律師與民眾對簿公堂,就是「用法律壓人民」,我要告訴大家:

台灣已經是一個現代法治社會,這樣的思考邏輯,是錯誤而過時的。況且,我要再強調一次,在這個案件當中,是鄭偆笙先生與鄭圳爖先生所發動,他們先對鎮公所提起民事訴訟,鎮公所才聘請律師來協助案件進行。

這樣的決策合法、合情且合理。

5. 承上,雖然我認為,在這一案上面,鎮公所完全站得住腳,敗訴的可能性極低。但我依然為了這萬分之一的敗訴可能,編列了相關預算,以免在相關費用產生時,我們沒錢可付,傷害了人民的權益。對我來說,這同樣是我做一個負責任的鎮長,應該要做好的準備工作。

6. 我的立場非常簡單:尊重司法,守護鎮庫。

只要法院認定鄭偆笙先生與鄭圳爖先生有理,我們一定依法賠償;但是,如果法院認定鄭偆笙先生與鄭圳爖先生的主張不足以採信,建物所有權並不屬於他們,我也會嚴格替鎮庫把關,不會付出不該付的費用,讓全體鎮民的權益蒙受損失。

7. 未來市場重建過程中,我一定會堅守這個原則,絕對不會妥協。相關的建物所有權、賠償爭議,我們交由法院來認定處理。應該付出的賠償補償,我們不會規避;不該付出的賠償補償,我們要替鎮民守護財產,一元也不能多出。

市場重建是一條漫漫長路,推動良善的政治文化與法治觀念,同樣也是不容易的工作。每一天每一天,在面對不同難題、不同的懷疑與誤會時,我都要提醒自己:一定要堅守法治價值,不可因為壓力而退縮,必須堅持做對的事。

邀請大家一起來理解,也一起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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