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3》勞工史 工會
你有學過台灣的勞工歷史,是高中以下不教還是根本沒出現,屬於某個專業和公民無關?!
本篇將介紹:
- 勞工歷史前半部
- 借鏡瑞典:瑞典的勞工史
- 台灣的菁英教育
- 台灣的勞基法
- 台灣早期的工人運動
- 關廠工人抗爭事件
- 白色恐怖「郵電案」
- 保護勞工的「勞動三權」
- 甚麼是工會?工會可以幹嘛?
- 工會分成那些?可以行使那些權利?
- 爭議行為
- 罷工
- 華航空服員罷工
- 台灣勞工運動的實踐與困境
歷史,這邊只能提個大概。如果看完能誘發你的後續行為,那就是件有意義的事。
- 勞工歷史前半部
八小時工作制的烏托邦夢想,經過抗爭、商議和革命的方式,終在一百多年後成為了普世常識。上個世紀末柏林圍牆倒下,俄共、中共接連張開雙手擁抱市場經濟,資本主義大獲全勝,有人說歷史已經走到終點。但勞工的歷史呢?
人類在捕捉時間的技術上的精進和普及,有兩個大躍進:
大航海時代,使用「時間」來定位「地點」,將所在時間和本初子午線的時間做比對,推算出確切的東西精度位置。
鐘錶技術的大幅普及,是在工業革命之後,勞動不再以一季或一日,而是以時數來計算。出現鐘錶量產公司,人人皆可擁有,也出現了「準時」這項美德。
工業革命初期,人類史上工作時數最大的時代。那時不大人小孩男女,每日平均十數是12-16小時。說來諷刺,「勤勉」是從農業社會傳承下來的美德,但我們的老祖宗卻沒有像現代人這樣工作過。
1817年,英國烏托邦社會主義者,提出「八小時工作,八小時休息,八小時睡眠」的口號。
工業革命初期勞工運動的主軸,都是環繞著限制工作時數這項訴求。
1860年代,美國勞工通常一天工作十小時,一週工作六天。在工會組織相繼罷工下,各州政府陸續簽訂八小時工作制的法條,但法條充滿漏洞,執法力道不足,而最讓勞工不滿的,就是減時也減薪的假退讓,讓勞工為了維持生活依然必須加班,改革有名無實。(這一切在今天的台灣似曾相識)
美國勞工組織持續在限制公時路上前仆後繼,強悍的工會如印刷、建設、鐵路業陸續取得八小時工作制,但大環境阻力也絲毫不讓步。1905年,美國釋憲,不能剝奪工人想要工作超過十小時的自由(這是否也似曾相似?)
這一個極具時代意義的判決,凸顯了美國極端重視個人自由、主張放任市場的特質。而在十幾年後,美國大法官終於意識到,勞資雙方簽訂契約的權利地位並不是對等,開始推翻這項釋憲判決。從此時,總統候選人把限制工時作為競選的政見。
民主作為一套政治哲學,其中一關鍵就是「自由意志」。選舉制、法治、媒體等,都是讓自由意志普及及全民的媒介。然而不同人或不同群體的自由是會產生衝突的,這時以透明的程序和法治來互相制約、妥協,找到理性、非暴力的方式解決問題,是永不停歇的民主化路程。
工業革命後近兩個世紀以來,世界的勞工前仆後繼,提醒社會他們不是成本數字,而是一個「人」。而在台灣,人們的臉龐又開始模糊,化作一個個不合理的加班時數。
在社會上少數人何其有幸,對工作有超長的熱情和能力,自發性地想以工作為生活主軸,這當然是很棒的事,但以「勤勉」之名,把不健康的工作生活平衡當作「職業道德」套用在大多數人身上,說穿了不就是資方想壓低成本的好聽藉口。資方還有產業出走、經濟停滯、失業等藉口。
如果回頭看看歷史就會發現,造成失業率最大的原因,往往自然發生的經濟循環週期,或產業轉型帶來的結構性失業,與工會組織存在與否並沒有直接關係。
了解這歷史前半部,也許不能告訴我們下一步該怎麼走,但至少能幫我們更清楚掌握自己現在的位置,及未來要採取什麼樣的立場和姿態。
- 瑞典的勞工史
瑞典一向以重視勞工權益和工會組織聞名,瑞典國內百年來風風雨雨的勞工運動,是被放在「瑞典的民主化過程」在歷史課上教授。
瑞典勞資衝突最深刻的時期是1900年初期,當時瑞典已經達成全民投票及司法獨立這兩個民主化的重要里程碑,算是一個民主國家。
瑞典罷工大家通常待在家不去上班。在公司門口會有幾個穿著「罷工侍衛」背心的勞工輪班站崗,有時演說,有時回答好奇民眾的問題,或接受媒體採訪。
一個世紀前,罷工侍衛的工作沒那麼文明。他們埋伏在工廠門口,只要見到來上班工賊就一陣毒打。為了保護工賊,資方可以請警方協助,在衝突中罷工侍衛被員警打傷的情況也時有耳聞。1908年有資方從英國運來一整船的工賊,白天在警方保護下工作,晚上回船上睡覺。從海外輸入工賊是極具挑釁意味的舉措,表明不管瑞典國內勞工再怎麼努力團結,資方也可以老神在在。在一個夏天晚上,激進的極左團體在船艙裡放一枚炸彈,剛好天氣炎熱大多工賊跑到甲板上睡覺,炸彈炸死了一名工賊,13名輕重傷。
炸彈攻擊發生後,主謀安東被判處死刑,但民眾開始同情他、為他請願。當年五一勞動節一萬名勞工衝進監獄「拯救」安東,員警威脅民眾不撤退就直接射殺,最後拯救行動失敗收場。這衝突讓瑞典共產黨等極左政治勢力的聲勢高漲,瑞典政府中ˋ瑜在年底決定釋放安東。後來安東活到101歲。
這次極左恐攻發生後,勞工和工賊間的暴力事件不斷重演,勞工運動造成的經濟損失也越來越大。勞工組織雖受到同情,但極度反工會的群眾也為數眾多。當時瑞典社會可說是分崩離析,充滿矛盾。
社會主義大致分成兩種路線,一種是激進的革命派,以共產主義為代表,主張以社會主義代替資本主義。而另一種是和平修正派,以社會民主主義為代表,主張運用社會主義來修正資本主義。
1938年社民黨政府居調節,和全國勞資雙方代表坐下來,尋求共識。勞權歷史上著名的「沙堡勞資協定」。
禁止資方請工賊,並規範談判義務,同時規範勞方的罷工規模,把勞資雙方的力量同時削弱,和平談判也成為可能。這個協定成為後來類似協約的樣本,瑞典也被視為以和平手段提升福利的典範。而這條通往和平和文明之路,是踩著染血的道路出來的。
了解勞工史在瑞典義務教義中的分量後,才察覺台灣課堂上教的全是帝王將相、菁英身世的歷史,嚴重缺乏勞工史的這項事實。
- 菁英政治
從西元7世紀後,中國便透過考試制度來選用公務員,也就是所謂的科舉;由於只有最優秀的人才能通過考試,這樣的制度稱為菁英政治。
想成為政府官員,必須先在太學(古代的大學)讀書好幾年。
國家選才的考試非常難,大約每三千人當中,只有一人能通過。
通過考試的人必須從政府基層做起,如果想升到最高職位,必須再通過九次考試。
19世紀以前的歐洲在政治單位工作的人,大多是統治者的家族成員,這種制度稱為族閥統治(也稱為裙帶統治)。後來歐洲各國政府受到中國的科舉制度啟發,也開始依據才能選用政府成員。不過菁英政治也有不少缺點,像是不擅長考試、太窮沒有機會接受教育。
台灣在義務教育不講授,推遲到高等教育的特定科系中才讓學生接觸,本應該屬於普羅大眾的知識,擺脫不了濃濃的學院味,非常弔詭。
在台灣,國家軍警也曾經對手無寸鐵的百姓開火,228紀念日放假一天,紀念這些喪生的百姓。這一天是在警惕過去的同時,慶祝台灣民主化的成果和前景。
隨著越多歷史記憶被還原公開,也釋放越多對立和憤怒的情緒。面對這樣的情緒和指控,不少人再三強調當時外省人被本省暴徒傷害的事實,似乎將暴徒形容的越殘暴,國家的鎮壓就顯得越正當。
民主化的意義來說,國家和百姓之間的力量存在著絕對的不對等,因此當民間發生暴力衝突或抗爭,國家力量介入方式就是關鍵。越是民主化的國家,對運用軍警的方式也會越趨於謹慎。
每一種威權暴力都是民主化過程中,必須徹底公開、反省、改革的膿瘡。
轉型正義的對象應該是公權力,而不是特定族群。
這十幾年來,台灣對威權暴力的容忍度突然下降,現在要台灣政府用軍力鎮壓百姓,用秘密員警羈押處刑民眾,簡直匪夷所思,這是大家共同達成的民主化成果。
不了解過去,很難體會生和和平民主的社會是何其有幸。台灣曾經是甚麼模樣?又是如何有到現在?學習過去黑暗歷史並不是為了激起仇恨,而是了解自己民主化路上的位置。
由於缺乏工會傳統,今天的台灣勞工可說是比一百年前的歐美勞工還是弱勢,因此政府也成了完善勞資協商保障的關鍵角色。
- 台灣的勞基法
勞基法是勞資雙方的聖經,雇主與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所訂的勞動條件不可低於勞基法否則無效,而且有些違反情況雇主還會被處罰或涉及刑責。
台灣的勞動市場在1984年勞基法通過前,一直被國際認為是「自由放任」高彈性的勞動市場,當國民政府遷台之時,法令是承襲國民政府在大陸的體制,但當時勞工法令絕大部分是在1930年代擬定的,和三民主義,市場經濟背道而馳,因此沒有執行不合時宜的勞工法令。
國民政府在大陸時,共產黨一直利用工會活動進行各種罷工來顛覆政府,國家政府受到教訓,來台後變嚴格控制工會活動,以免重蹈覆轍。在沒有法令與工會等制度性因素干擾,對人力充分運用,對高經濟成長與台灣經濟奇蹟創造發揮了很大的功能。
當出口非常順利,美國勞工的工作機會受到威脅,他們的企業與工會聯手要求政府對台灣施壓,假藉台灣員工在沒有勞工法令與強大工會保護下,出口的產品都是血汗工廠的產品,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應予以抵制。於是政府擬訂了一個以工廠法為範本且標準甚高的勞動基準法,此法通過後,希望藉此法來塘塞美國政府的壓力,並沒有意願認真執行。在1987年政府解除戒嚴法後,各種反對黨成立,為了爭取選票向員工宣言,可以為員工爭取勞基法所賦予的各種權利,如加班費、退休金等等。大量的勞資爭議事件迫使政府成立勞委會(勞動部前身),認真執行勞基法。勞基法標準甚高又以工廠法為範本,推行以來困難重重。台灣在1990年後,轉服務業為主的經濟,勞基法更是格格不入,被指責為台灣勞動市場的主要原因之一。政府官員在執法時相當務實,對有些不合理的標準會自動放鬆甚至不執行。台灣高保障、低彈性是法律幻象,真正情況並未如法令條文如此僵硬。
政府為因應企業與國際的反應,在2000年後曾數度修改勞基法使其更具彈性化,2005年修正勞基法退休金部分,訂定可攜式退休金帳戶制度,提升員工在不同企業間的移動性,同時也通過就業保險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等,因此台灣勞動市場在向彈性且安全方向移動,但尚不屬彈性兼安全型勞動市場。
在許多國家確實認識到不可能用一部「勞基法」管理所有產業的勞動條件,因此這些國家是讓各行各業的勞工組織工會,由工會和雇主協商,甚至雇主也可以組織雇主團體,彼此自行協商出符合產業需求,同時保障勞工權益的勞動條件,最後再將協商結果簽訂成團體協約,成為這個產業所享有的最低標準。
雇主與勞工訂定的勞動契約不可以違反團體契約,團體契約會自動成為工會會員勞動契約的一部分,進而保障自己勞動權益的效果,這方式比依賴政府有效多了。
在工會運動成熟的國家,工會之間會透過簽訂團體協約方式爭取會員認同。因為勞工必須繳納會費,因此工會會必須爭取簽署有利勞工的團體協約,讓勞工在加入工會後獲得保障。因此在台灣便允許工會與雇主約定在團體協約中加入「禁止搭便車條款」,雇主不可以把團體協約中特殊約定的福利或保障提供給沒加入工會的勞工。
這迫使沒有參加工會的人付出一定的代價,進而達到保障工會集體的權利,提高工會協商的能力,讓工會自行爭取勞工支持並入會,形成良性競爭。
爭取勞動條件你我都該出力
早年台灣工會活動遭到當時政府嚴密控制,讓工會成為大家都聽過,但沒人知道那是甚麼,這樣的歷史條件下,台灣工會運動不盛行,勞動法長年沒有成熟發展,人們已經習慣在政府率領下透過「勞基法」取得勞動條件的保障,甚少意識到勞動條件應該由勞工團結來一起爭取,而工會對於勞工團結而言,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透過工會爭取團體協約協商,也能改善「一部勞基法無法治百業」的困境。
- 台灣早期的工人運動
台灣勞動運動的困境
台灣在解嚴後有許多勞資爭議事件,1988年桃園客運罷工、1989年遠東化織罷工、1992年基隆客運罷工到近年的華隆紡織罷工事件、關廠工人案、華航罷工案等。勞工不斷為自己的生活發聲,為自己的尊嚴怒吼,但常會面臨一堵名為「秩序」的牆,企業主常大聲斥責勞工運動、環保運動是經濟倒退的元兇,早年如曾茂興等工運人士,甚至以觸犯「刑法」公然煽惑他人違背法令罪與強制罪起訴,也因此使得現在的勞工運動逐漸趨近和緩,不像歐美國家勞工運動如此激烈。儘管如此在政府與一般人民不了解的情況下,勞工運動至今都背負著「叛逆」的汙名。
- 關廠工人抗爭事件
失業勞工因不滿勞委會的紓困案,前往台北車站臥軌抗議,八名抗議勞工不顧自身安危,影響上萬名旅客的權益。
從勞動人權角度來看,當時惡性倒閉的工廠老闆,不發給員工退休金與資遣費,侵害到無辜勞工的工作權和退休保障權。而政府沒有站在保護勞動人權的立場,不但未向資方追討債務,反而在16年後把矛頭指向關廠勞工。這是政府過去對勞動權的認識不足,相關法令不夠周延所產生的歷史共業。
1990年代,許多企業惡性倒閉,勞工一夕之間失去工作,領不到資遣費、退休金,只好走上街頭高喊「政府缺錢告工人、弱勢人民成乞丐」,沒想到16年後勞委會竟向這些勞工追討當年的「借款」...
勞工主張「退休金是我應得的,不是借錢。」
案子敗訴,勞動部不上訴
當年民事的「借款」屬於「基於國家責任」的補償,而無論性質是否需要償還,都因未超過五年時效而消滅,因此無須還款。
在輿論壓力下主動撤回其他訴訟中的案件,對已償還「貸款」之勞工返還其金額。
修正勞基法,勞工工資、退休金、資遣費債權與銀行債權同列第一順位,在債權銀行處分企業擔保品後,案債權比率清償。儘管新法稍微扭轉勞工在債權分配的弱勢地位,但未能讓勞工債權順位優於銀行抵押權,依舊挨批是「打折法案」。
- 白色恐怖「郵電案」:台灣郵電工人與他們的野草
台灣籍郵局與電信局員工許金玉說:「自己的權益,一定要自己去爭取,自己如果不去爭取,是沒有人會替你爭取的!」
1949年戒嚴前後,一群郵電工人為了爭取「歸班」和「同工同酬」,郵電管理局留用的日治時代台籍郵電人員應正式納編,並與其他省份調來的同事同工同酬。發起戰後第一場大規模的工人遊行遭受白色恐怖鎮壓的工運歷史。
1946年台灣省郵務工會成立並開設「國語補習班」,兩位老師計梅真與錢靜芝(同時也是中國共產黨派赴的地下黨員)在教授之餘鼓勵同學發行刊物《野草》,且開始秘密組織同學成為地下黨員。
事件不久,由於內戰戰局與政治局勢的丕變,台灣省政府在同一年的5月宣佈台灣地區戒嚴,隨後針對光復初期以來的工會力量、進步人士、中共地下黨進行逮捕、審訊、關押與刑殺。
1950年2月,隨著計梅真、錢靜芝兩位原台灣郵電工會成立的國語補習班老師的被捕,光復初期一批投身郵電工人爭取權益運動的郵局與電信局員工也相繼被捕入獄。同年8月,計、錢兩位江蘇籍的女老師被槍決,許金玉、劉建修等台灣籍郵局與電信局員工共33人被判處15年至7年不等的徒刑。
郵電工人的國語補習班
1946年9月,剛正式成立一個多月左右的台灣省郵務工會,開設了「國語補習班」,由兩位來自大陸的江蘇籍年輕女老師計梅真、錢靜芝擔任教員,針對在郵電管理局的員工進行教學。
計、錢兩人對參加國語補習班的郵電員工來說,絕非僅僅只是「國語學習老師」,甚至可以說,在國語補習班學習短短幾年過程中,深刻地影響了參與其中的郵電員工的人生觀、價值觀與世界觀。
郵電案中遭判刑15年的電信局員工劉建修說: 「計老師在上課時,曾經讓我們讀過一篇叫〈牆〉 的文章。她透過解說文章,告訴我們這個社會有一堵看不見的牆,牆的這邊是做官的跟富有的人家,牆的另一邊則是像我們這樣的窮困的、受壓迫的人們。這個過程,我逐漸明白了什麼是階級與不平等。」
《野草》的發行
1948年3月,計梅真與錢靜芝經過一年半對每一位同學深入觀察與理解後,便鼓勵補習班的同學們組織起「補習班同學會」,並發行同學會刊物《野草》。
郵電工人歸班運動
台灣省郵務工會籌備過程中,願意參加工會活動的郵電員工並不踴躍。上郵電管理局內部存在兩種不同工資制度後,提出「實行同工同酬」、「要求解決台灣省籍職工的歸班問題」等口號。因為工會訴求切合台灣郵電工人的切身利益,很快得到全省郵電工人的支持。
台籍員工對於無法「歸班」不滿歸不滿,大家卻都不知道要如何去推動。當計老師和我們討論社會問題時,有一個同事就向她提出這個問題,請教她,我們該怎樣來推動這個『歸班』運動?」老師建議同學:「你們可以充分利用工會,通過工會爭取發言權,並且爭取你們應有的權益。」
請願遊行
1949年起,連報紙上對台灣省籍郵電員工要求歸班的報導開始大量增加。3月26日,約莫下午四點半,來自台灣各地超過四百名憤怒的郵電工人代表,集結在中正西路(日據時期的北門町,1970年後改名忠孝西路)街道上,一路朝向台灣省政府,即今天忠孝東路的行政院方向前進。
郵電工人突襲式的遊行,雖然只是短短1000公尺左右的路程,但卻是台灣社會運動、工人運動在0年代,遭日本殖民政府全面鎮壓後,相隔了近20年,規模最大的一次以工人為主體的集體行動。更重要的是,爆發這場遊行的兩年前才發生「二二八事件」,國民黨當局才在同一地點以機槍對著近千名往官署集結的抗議民眾掃射。
僅僅事隔兩年,台灣郵電工人竟如此毫無畏懼地以集體遊行的方式重回當年的「案發現場」,根據參與了當天請願遊行見證者回憶,隊伍行進至長官公署的路途中,陸陸續續還有著聲援的民眾一同加入,因此,遊行隊伍到了省政府人數已經超過千人。
遊行之後,4月1日,郵局與電信局正式分家。雖然當局仍然維持了考試才能歸班的堅持,但與這場遊行也許有很大的關係,考試基本上接近形式,絕大多數的台籍員工都在考試後納入正式員工,極少數考試不及格者也能留用日後再考。歸班考試在7月26日最後一批郵佐考完後告一段落。「歸班」問題的這場長期鬥爭,總算獲得解決。
這群台灣戰後工人運動的先鋒,在白色恐怖年代中,無一倖免成了國民黨政權下的政治犯,遭到大規模的逮捕、長期監禁(史稱白色恐怖「郵電案」)。這段歷史自此彷彿禁忌般在高壓肅殺的台灣社會中石沈大海。
了解當年涉案者的理想、主張與行動對於重建白色恐怖真相與歷史,深刻反思轉型正義的當代實質意涵,格外具有意義。
- 保護勞工的「勞動三權」
在資本主義社會裡,勞動者和雇主處於不對等的地位。許多時候,勞工的法定權益受到侵害時,雇主雖然違法,勞工及執法機關卻拒發資遣費、未按規定提撥退休金等。為保障勞工權益,保護勞工的「勞動三權」。
【勞動三法】
- 團結權:勞工有自願團結起來,建立或參加工會勞工團體的權利。【工會法】保障勞工組成公會的權利。
- 協商權:團體交涉權,勞工有透過公會等代表,集體和雇主交涉、談判雇傭合約的權利。【團體協約法】透過工會可依法與資方進行工作條件等協商訂約。
- 爭議權:又稱團體行動權,勞方而言是罷工或其他抗爭行動的權利。【勞資爭議處理法】協商不成可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以採罷工或其他抗爭權利。
- 甚麼是工會?工會可以幹嘛?
工會是勞工團結彼此,用來對抗資方的力量
在自由市場的經濟體系下,勞工以勞力換取工資,雇主也有聘請勞工的需求,但雇主同時擁有工廠、機器、營業機密及雄厚資金,讓勞工無法跟雇主取得平起平坐的地位討論薪水、工時、休假等勞動條件,如果不像離職,唯一能做的就是團結彼此,形成一股對抗力量,以數致勝。
而最不想看到勞工團結起來的,便是資本家及跟資本家合流的政客了。在19世紀和20世紀初期,隨社會主義的思潮逐漸在全球蔓延,勞工運動的勢頭也逐漸走向高峰。1886年美國芝加哥的勞工不滿工作待遇太差且工時太長,引發35萬勞工發起大型罷工示威,上街要求改善工作待遇,並縮短工時至每日8小時,結果政府派出警察鎮壓、甚至開槍射殺示威者。1889年由世界各國工人政黨團結起來成立社會主義國際(後來的第二國際),將5月1日訂為國際勞動節,鼓勵會員效法這樣以罷工作為手段的鬥爭。
人們認識到保障勞工團結權的重要性,將工會團結權定為基本人權。
台灣的法律中,也承認勞工擁有團結權,也就是勞工可以團結起來向雇主爭取權益,最直接的做法是組織工會。法律也承認勞工擁有團體協商權與團體爭議權,前者是勞工組織工會後,工會有權要求雇主與工會協商;後者是當工會與雇主協商受到阻礙時,工會可以發動罷工或其他方式對雇主施壓,藉此壓迫雇主正式工會的聲音,甚至讓雇主同意工會的訴求。
- 工會分成那些?可以行使那些權利?
2010年「工會法」修法後,勞工可組織三種工會: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和職業工會。三種工會各自具有不同的條件門檻和適用身分。
1.企業工會
同一間公司的勞工所組織的工會,例如台灣鐵路工會、中華電信工會、中華航空工會等。如果一間公司有許多工廠,每間工廠也可以組織獨立的企業工會。逤有關係企業或有控股公司等大型企業集團,旗下的勞工也可以聯合起來組織企業工會。
2.產業工會
結合相關產業內的勞工所組織的工會,例如基隆客運產業工會、台灣基層護理產業工會等。
3.職業工會
結合相關職業技能的勞工所組織的工會,例如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等。
從歷史來看,自國民政府來台後,國民黨基於在中國大陸的失敗經驗,為了控制與防止反對國民黨勢力從勞工中浮現,主動在公營事業和黨營事業內扶植工會,也施壓民間企業要求民間企業成立工會,並規定一間企業工會一間廠房只能有一個工會,目的是便利國民黨透過這些工會建立網絡控制企業及勞工,造成台灣有許多企業工會遭到雇主御用化的現象,也讓真心想從事勞工運動的勞工無法組織工會。因此近年來許多勞資爭議都是由勞工另外組成的產職業工會推動,例如華航空職員罷工,因為當時的華航企業工會屬於御用工會,因此空服員另行組成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推動罷工。
華航罷工案例也帶動許多產職業工會的興起,例如「台灣汽車貨運暨倉儲業產業工會」、「北區捷運電聯車駕駛產業工會」、「台灣鐵路產業工會」等。
- 爭議行為
「爭議行為」包含罷工及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的行為。以目前實務上來看,勞工可以採行包含罷工、怠工、杯葛、糾察、集體休假、集體辭職等爭議行為,而資方可以閉廠、鎖廠、繼續營運及黑名單等方式對抗。
1.罷工:勞工暫時地拒絕提供勞務行為,藉由暫時不工作使資方產生經濟上的損失,迫使資方低頭,結束後繼續回到崗位工作。
2.怠工:拒絕提供「一部分」的勞務,勞工一樣出現在岡位上,但是怠慢工作造成生產力下降,但不可以故意減低產品品質造成消費糾紛或破壞機器、原料。
3.杯葛:有計畫性地阻絕對方從事交易行為,包括呼籲大眾不要購買產品的「阻絕販賣」、呼籲不要提供原物料與雇主的「阻絕運送」等,但不得以散布不實資訊作為阻絕手段。
4.糾察:為了使罷工可以確實發揮效力,勞方通常會設置「罷工糾察隊」,勸阻想要進場工作的勞工、阻止貨物或原物料進出,但不得以暴力脅迫的方式為之,也不可以辱罵不服從糾察行為。
5.集體休假:勞工集體合法休假,可以達到罷工相類似的效果。
爭議行為還有像是集體拒絕加班、以服飾進行抗爭等較輕微的手段,也有佔據廠房、圍堵等較強烈甚至可能違法的方式,主要目的在於「對資方施壓」,促使資方因為不堪經濟上的損失進而向勞工低頭。
或許有人會疑惑:為甚麼還要保障資方的經營權利?為甚麼不規定只要有罷工就應該停業?
因為資方有繼續經營的權利與自由,如果不給予資方一定程度的經營權保障,將與憲法的「財產權保障」牴觸。
雇主的對抗手段主要有兩種,第一是關廠(鎖廠),為了避免在爭議行為期間仍須給付工資,採取部分或全部工廠停止作業,以斷絕勞工的工資來源;第二是繼續經營,如果成功的話,會大大降低罷工或其他爭議行為的效力,像是說服員工回到崗位、雇用新的替代性人力等方法。
- 罷工
工會其中一個重要任務是進行爭議行為與罷工
罷工,是勞工展現團結,爭取權益的極致表現,罷工期間如果工會會員不遵守罷工決議,仍然決定為雇主提供勞務,工會可以決議開除不配合的勞工會員。
勞工罷工權對改善國內勞工整體經濟地位有關鍵影響,弱勢勞工如果無法團結,就無法產生能夠與資方抗衡的力量,勞工朋友的地位也無法改善。
工會重要的是與雇主締結團體協約
勞工不能說罷工就罷工有一定的條件
勞資雙方因調整事項爭議經申請調解不成立或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定認定違反規定才具有罷工的條件。
罷工須由工會召開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方式進行罷工投票,經全體員工過半數同意,由工會宣告罷工
部分行業尚有罷工權限制
1.禁止罷工
教師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之勞工
2.部分行業罷工標的限縮下列行業僅能以勞資雙方約定必要服務條款的爭議才能行使罷工權:
自來水事業
電力及然氣供應業
醫院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4.不能全面罷工
提供固定通信業或行動通信業務的第一類電信事業,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情形下,工會不得宣告罷工
- 罷工需要預告嗎?
爭議行為必須在合法的界線內進行,如果逾越可能使合法的爭議行為變成非法,而行為人還可能因此要承擔民事及刑事責任。
即使罷工預告制度具有保障公共利益、避免罷工對勞資雙方之第三人衝擊的功能,但預告制度仍是以限制罷工權的行使作為主要方式,對勞工勞動權的影響不容輕視。罷工可說是勞工最後的武器,參與罷工的勞工要承受工會內外的壓力,罷工期間也無法取得工資。我國在罷工之前需要進行許多程序,其實在實質上已經有「預告」的效果,如果讓資方有太長的反應時間,也會讓罷工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不應對罷工加諸過度的限制。
- 華航空服員罷工
台灣擁有近900萬的受雇勞工,僅有50萬餘人加入企業工會,工會密度僅5.8%,遠低於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的平均值16%。台灣工會長期貧乏不振,「人人聽過工會,卻沒人見過工會」的狀況十分普遍,華航空服員罷工,對大部分民眾來說距離十分遙遠。
在罷工結束後,工會成員不在獲得社會輿論注目,華航資方開始秋後算帳,例如工會到交通部前抗議運輸業勞工過勞無人聞問,幹部們帶領群眾高喊「罷工一周年,過勞沒有變」,竟遭到華航以發言傷害公司商譽為由記過;也有工會幹部基於職業衛生安全考量爭取空服員戴手套發放餐點,遭華航調職到貨運部。
工會幹部長期帶領勞工發動抗爭,難免成為雇主眼中釘,因為工會挑戰的是雇主的管控資本及資源分配的權力,集結勞工爭取權益,縮小雇主極大化利益的空間。法律設計一套特別保護工會的制度,台灣仿照日本設計了「不當勞動行為」制度,藉由禁止雇主從事不當行為,保護工會及工會幹部不會遭受不當的打擊。
綜觀台灣勞工運動史,便是一件又一件雇主打壓工會的血淚史。遭遇資方以不當勞動行為的工會勞工,面臨失去工作的生存危機,連帶讓家人一同陷入焦慮與煎熬中。在華航罷工後,許多工會幹部的一舉一動開始遭到嚴密監控,資方動輒以約談手段施加壓力,甚至用記過、降職、停止員工福利等方式打擊工會幹部。
法律規定,雇主不得以勞工參加工會活動,參與罷工等爭議行為對勞工予以解雇、降職或減薪等不利待遇;也禁止雇主拒絕與工會展開團體協約協商或不誠信協商。
這個制度目的在於快速解決不當勞動行為爭議。當工會幹部遭到不當勞動行為打壓時,可以申請裁決程序,如果裁決委員會認定,可以命令雇主撤銷違法的解雇或減薪等不利待遇,且勞動部可以依法開罰;如果雇主不遵守裁決決定,可以開罰至雇主遵守為止。
2016年華航罷工後,確實帶來改變:更多受到不合理對待的勞工願意站出來,而且團結之後爭取到睽違已久的權益。但空服員的勞動條件變好,工會幹部處境卻變差,不少工會幹部受到打壓,即便有不當勞動裁決制度,不理裁決委員會的決定認為罰錢就沒事,或是資方繼續上訴跟工會幹部耗時間的也不在少數。
在台灣現行的法制下,儘管勞資爭議可以訴諸法律途徑,但可以看到的是:仍是資源多的資方占優勢。另一方面我們應該思考如何修改法律制度,讓勞資雙方都能遵守裁決委員會的決定;二方面,工會也應該思索如果使用法律程序並不利於己的話,是否應該夠過其他方式,例如罷工等爭議行為,使資方更能重視勞動條件的改善。
- 台灣勞工運動的實踐與困境
大家對罷工及其他爭議行為的不熟悉,常發生警方以優勢警力介入勞資問題的爭議,使原本就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勞工抗爭更顯得困難,而合法罷工因為被汙名化,讓勞工爭取權益之路布滿了荊棘,越走越艱辛。
警察賦有犯罪預防及訴追功能,在警察執行職務時要受到公共原則、比例原則,除非爭議行為具有公共性危害,原則上警察都不應該介入僅是民事紛爭的勞工爭議行為。
一般來說,如果沒有危害到一般民眾、以暴力脅迫圍堵或佔據工廠等,警方或其他行政力量都不應該貿然介入;另外警察作為國家機關之一,必須嚴守行政中立原則,不應該以維持工廠生產秩序或公共安寧為由將工廠包圍,導致勞資任何一方無法正常行使爭議權;而對於合法的勞資訴求,政府機關也不可以在媒體上「放話」支持或譴責任何一方,造成對方道德上的壓力。
結語
台灣勞工運動的困境不是三言兩語可以道盡,從合法進行爭議行為的高法律門檻,抗爭途中政府或媒體的外力介入,或是社會大眾的不諒解,到爭議行為結束後可能要面臨的事後清算。台灣勞工運動在實踐上困難重重。
在追求權利的過程中,常會遭到行政機關的中途截斷,使抗爭胎死腹中,而在不理解的情況下,社會大眾常認為爭取權利的人破壞了現有的和平秩序,覺得抗爭者過於自私破壞社會的安寧與和諧。政府像是忘了何謂爭議行為一樣,以依法行政的大刀斬斷受迫勞工前進的道路,是以不理解、不專業與不支持下,台灣勞工運動的實踐常與犯罪畫上等號。多關心勞工們的權益,多一分關心,勞工的權益就可以再向前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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