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選中的世代:制度暴力的抗爭者與犧牲者
文|白水
難度:★★★☆☆
剪不斷,理還亂
這是一個最好的時代,這是一個最壞的時代。時代很好,因為很多人的生活尚算安穩,我們上班下班,然後可以興高采烈期待星期六來臨;時代很壞,因為在平靜的日子,我們斷送了很多東西。例如黑與白的界線已經變得模糊,我們曾幾何時認為法庭是一個彰顯公義的地方,然而這個最公義的地方卻將義人送進牢獄。
政府與人民,制度與受制者,有權者與無權者。假如我們的年青人代表後者,到底他們在爭取甚麼?他們的吶喊又只是為自己發聲的呼叫嗎?我們必須將這個時代的抗爭放置於更大的脈絡理解,在當權者的掌下,在制度的暴力之中,在政府的打壓潮裡,這樣我們才能把他們的抗爭與其他無權者和受壓迫者連繫起來。他們不為誰而叫喊,他們為我們而叫喊。
權力
權力必然要落在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上講。我們說一個人有權力時,乃指他有權力驅使其他人為他做事,又或者他可以做某些事情而不受其他人阻撓。奴隸主就有權力(儘管不道德,現今亦不合法)可以命令奴隸為自己服務,甚或可以隨便將奴隸賣給其他奴隸主,奴隸自己本身卻無法抵抗。
上述只講到個人層面上的權力關係,然而這種權力往往來自更複雜的權力架構 ── 制度上的權力。能夠行使個人權力,往往因為制度允許,制度確立人與人之間的權力關係,指明何者能夠驅使另一方做或不做某事,又能夠怎樣驅使。奴隸主可以擁有奴隸就是因為奴隸制。制度奠定了奴隸主和奴隸法律上的關係:前者可以合法地運用權力控制後者,後者卻不得異議。
制度層面的權力架構比起個人層面的權力關係來得更重要,因為前者是後者的基礎,制度一日不瓦解或修改,人與人之間的權力關係就不會改變。我們可以想像,即使我們殺了一個奴隸主,沒錯我們終止了一個奴隸主和他奴隸之間的關係,但奴隸依然還是奴隸,因為他的身分在制度與法律上,不會因為失去奴隸主而改變 ── 沒有了這個奴隸主,依然可以有下一個奴隸主。一日不徹底地推翻整個制度,世間仍有千千萬萬個奴隸。
政府與人民
我們相信人人生而平等,沒有一個人的自由和幸福該受其他人操控,所以我們當然會反對奴隸制這種不人道的權力關係。可是,我們毋須反對每一種權力關係。例如在軍隊當中,上級軍人有權命令下屬,我們卻不會認為有甚麼問題,因為一般人都會同意服從上級指示(牽涉道德爭議就另作別論)是軍隊運作得以維持的重要條件。
人在世生,自然逃不掉人與人的權力關係。我是父母的兒子、女朋友的情人、上司的下屬,也是政府的公民。前三者是種面對面的關係,我們認識對方,更會跟對方有直接而具體的交流;我們跟政府的關係卻撲朔迷離,畢竟政府沒有形體,我們不能跟它有面對面的接觸,但政府卻在各方各面宰制我們。
政府擁有軍隊或警察的武力,而且又有權力制訂各式各樣的政策乃至法律。雖然在現代權力分立的制度下,政府的權力受到牽制,但政府在很多意義下都是管治者,而人民就是被管治者。政府不僅僅直接管治我們,直接或間接確立的種種制度更介定了我與他人的權力關係,就例如勞資關係。所以很有趣地,政府與人民本身已經是一種權力關係,由不同的選舉制度確立,而這種權力關係的確立又會影響其他關係。
假如政府有權管治我們,其權力來源必然來自人民。我們不會同意其他人可以任意將我們當成奴隸來管治,同樣我們亦不會同意政府可以隨意管治我們,即使政府管治人民的情況可能已經人道得多。只有大多數人都同意少數人可以管治自己,少數人的管治才合理。相反,假如少數人未經大多數人同意就強行管治他們,這就是以少數人的意志強行凌駕於大多數人之上。
制度的暴力
暴力可以有很多種,我們最容易想到的就是肢體暴力,某人以其身體甚至武器傷害他人或破壞物件,這種暴力明顯可見,較容易直接引起我們的反感。可是,除了有形暴力,還有很多無形暴力,制度暴力就是其中一種。
制度暴力可以有很多意思,假如制度確立的關係本來就不合理,這本身也算是暴力一種,正如奴隸制之不合理關係本身就損害了奴隸的自由與自尊,而這種關係更允許不人道的對待,這又是另一種制度產生的暴力。
假如有個政府,它的首長到其他官員,乃至立法會的很多議員都沒經人民任命,卻可以在每個方面影響大部分人的生活,這政治制度本來就是一種暴力,令很多人的自主受到少數人損害。此種暴力又可以產生更多暴力,例如政府可以透過各方各面的權力配合,來通過種種違反人民意願的方案損害人民利益,又或者透過本身擁有的權力,制訂有利自己管治的方式。
很可惜,這正正就是我們生活的地方 ── 她叫香港。這裡存在住很多大大小小的制度暴力,種種暴力環環緊扣,互相配合,就如一張龐大的網鋪天蓋地而來。除了上面提到的行政首長、功能組別議員的選舉方式,在法律的解釋權上,人大也有最終的權力可以解釋基本法的意思,直接影響法律運作。而議會的權力本來就有限,議員不能提出涉及公共開支、影響政體和政府行政的法案,行政權力落在政府手上,再加上分組點票系統,權力就更受影響;就連雖然受薪於人民的警察和律政司,但也是政府的一環,可以成為最好的打壓工具。
我們可以看到,在法律的解釋權上、政府重要官員任命、議會的立法權以至警察的執法權都很大程度受當權者操控。各種權力配合之下,他們的暴力是全方位的,政府要通過某些法案有議會配合,人民反抗就由警察拘捕,律政司負責檢控和上訴,必要時還可以由人大釋法,修改法例以更有力的管治人民。
這些權力雖然不合理,但偏偏合法,法律甚至無法保護我們免受這些權力侵害。而且,在各種權力壟斷的情況下(例如法律的解釋權在人大、行政長官產生方法又受基本法規定),制度內卻沒有很多可以修改制度自身的方法。制度內無法改變制度,唯有在制度外嘗試。我們都知道,示威、請願、絕食都是無用,擁有權力的一方根本不會為之動搖,因為畢竟如斯和平的舉動難以動搖政府分毫,所以年青人唯有採取更加強硬的手段來迫令政府讓步。有年青人奪取公民廣場,公民抗命,試圖爭取真普選,又有青年人衝擊立法會,嘗試阻止東北發展方案強行通過。
如果有更和平的方式又可以修改制度,我想沒有人願意冒負上刑責的風險抗爭,然而在香港我們看不到如此便宜的方法 ── 現在沒有,相信將來更加不會有。很多年青人因為犯了「法」而被關進監倉,他們成為了對抗制度暴力一批又一批的犧牲者。我們視之為理所當然並且又引以為豪的制度,成了會吃人的制度。
別忘掉有人在為你聲沙
有形的暴力可以殺幾十、幾百甚至數以千以萬計的人,值得我們注視。然而無形的暴力卻在無聲無色間殺掉整個社會,乃至一個時代的人,也非常值得我們注視。我們甚至要支援抗議者,畢竟他們不是為自己而抗爭:他們對抗的制度,不只為他們而設,我們無一倖免。
在理解抗爭時,我們不能抽離脈絡。反東北案中,法官強調他們的衝擊是暴力,我不想在此爭論那是否暴力,但我們要知道這種激烈的行為,是由於更大的制度暴力而產生,法庭只能亦只會判處前者為暴力,更大的制度暴力卻逍遙法外。
法律我不是專家,也許抗爭者犯法,但他們沒有犯錯。
白水
白木浮流水,白字做個水。見人不如見文,見文不如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