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政治之十九] 社會回到正常 就是延續權力秩序的不正常

黎恩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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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執筆之時,仍然身在南韓,應邀參與一個關於東亞地區的和平論壇。和平不是爭議的消失,而是公義的彰顯;真正的和平是正義的果實,絕不是靠鎮壓異見而得來。鎮壓只會製造恐懼;而和平的本質就是要人免於恐懼,活在自由而平等的秩序。

和平是正義的果實,就是透過以理由為本、有公信力、公正不阿、有權制衡濫權者的制度──例如人民授權、制衡公權的民主政制──有效處理政府和人民之間的衝突,令政治問題,毋須透過叢林法則解決。

理性(reason)是否仍能制衡公權力,達至善治?以公權力賦予、卻毫無節制的武力去鎮壓示威、止暴制亂,又是否治理文明社會的良方?香港目前的狀况,足可作證。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俗稱監警會)海外專家之一Clifford Stott在個人推特(Twitter)公開海外專家小組的聯合聲明,認為監警會調查權力及範圍有根本的結構限制,阻礙監警會取證;他們亦明言監警會缺乏調查權,不符合重視自由與權利社會的國際監警組織標準。

政府費盡心思要迴避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去追究警察暴力,邀請海外專家參與監警會審視6月以來有關示威的工作。但海外專家的聲明證明了,多個月來市民大眾和人權組織對監警會的批評,實在有的放矢;也證明香港政府對專業監警的認知和水平,遠遠落後海外專家和本地人權團體。

監警會本質上難以究責違反規例和法紀的警員,並非新事。香港人權組織過去經常到聯合國進行聽證游說,力斥監警會的問題;聯合國相關委員會自2000年起,也多番要求政府改弦易轍,惟總不得要領。

以2015年聯合國審議香港提交的《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報告為例,當時香港有49個人權組織共同向聯合國遞交影子報告,力陳香港缺乏一個獨立機制監察警務人員:監警會只能覆檢投訴警察課的個案,而投訴警察課是警務處的一部分;監警會的成員全由行政長官委任,監警會亦無權主動接收投訴,亦只能對警方決定作出建議;監警會連向警方索取處理大型示威手冊的權威也沒有(註1)。

投訴警察課往往被詬病為「自己人查自己人」;連警察在警署內輪姦少女的投訴,竟交由當區重案組調查,對「自己人查自己人」的指控毫不避諱。監警會只能覆檢投訴課個案,淪為「無牙老虎」。無論監警會最終報告如何,也無法修補五成受訪市民對警隊的零信任(註2)。

我們回顧一下香港警察過去幾日的表現。剛過去的周日,便衣警員和防暴警察衝入又一城,在室內以警棍和胡椒彈攻擊市民和示威者;防暴警察在荃灣上車離去時,毫無預警地向天橋發射催淚彈,擊傷一名記者;到晚上,防暴警察多次在沒有搜查令的情况下闖入民居作拘捕行動。昨日,防暴警察首次在香港理工大學和香港中文大學範圍發射催淚彈和布袋彈;而且,在西灣河有警察被纏時,向並無持有武器的示威者連開3槍,令兩名黑衣人倒地,是10月警察向中學生開槍後,再一次以致命的實彈攻擊示威者;在葵芳,有交通警駕電單車連續撞向示威者。電單車絕非警隊動武的工具,涉事警員危險駕駛,甚至涉嫌蓄意謀殺示威者,如何令人篤信警察專業?

香港警察的表現,只反映其不諳通例,不讀案例,以致命武力對付示威者。針對警察以阻差辦公為由逮捕保安來強闖私人地方,早有案例判明規範。香港最高法院The Queen v Chan Oi-lin一案,大廈管理人拒絕警察進入大廈而被控阻差辦公(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最高法院判辭指出,在無特定嫌疑人的情况下,警方進入私人地方的目的,只可能是就案件作初步調查,法院是故裁定《警隊條例》第50(3)條──即警務人員可在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進入私人地方搜查──並不適用於警務人員打算進入私人處所進行調查的情况;大廈管理人阻止警察入內,並不構成阻差辦公(註3)。至於保障記者採訪權利,亦載於《警察通例》第39章,列明在事發現場的警務人員,不應妨礙傳媒的採訪工作。

警察要專業執法,就是要依據法例和案例的理性規範去行動,而非訴諸情緒,靠指罵市民為「曱甴」、在抗爭青年告別人間當日大喊要「開香檳慶祝」。警察即使「船堅炮利」,有精良武器應付示威,如果失去紀律、缺乏公權力監管和人權為本的專業倫理,和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徒又有何分別呢?

讀者會問,通篇文章批判警察,對示威者的行徑隻字不提、毫不譴責,公平嗎?的確,肢體暴力、語言暴力和制度暴力,皆非解決政治問題之道。但暴力並非鐵板一塊,示威者和合法使用殺人武器的警察,權力完全不對等。示威至今,有超過3000人被捕,當中不少人已進入法庭審訊階段;但警員可以繼續遮蓋委任證,蒙面執勤,在大街小巷和民居無差別地攻擊示威者、記者、前線醫護人員、急救員,甚至圍觀的平民;執筆之時仍無任何一名涉嫌不按指引、過度使用武力的警員被拘捕、起訴。執法者和示威者以至市民之間權力懸殊,「權力使人腐化」的金科玉律,香港人如何迴避?

最近,智利發生連串大規模示威抗議地鐵加價並造成多人死傷後,當地檢察官表示擬調查14名涉嫌虐待示威者的警員;總統亦承諾會調查任何不按指引、過度使用武力的個案,起訴警察的力度,與應付暴動者相同。智利政府公開表達徹查警暴、撥亂反正的決心,但我們的政府,在這方面毫無承擔。正如監警會海外專家所講,按現時抗爭的規模,監警會根本不足以應對調查。唯有一個獨立調查機構方能做到查明真相、彰顯公義的果效。

兩周後的區議會選舉,是一個讓香港市民以和平的方式去表達民意和處理今次政治危機的重要渠道。然而,選舉管理委員會至今仍然沒有交代如何保障市民能免於恐懼和安全地參與投票。一旦投票日出現選舉衝突或暴力事件,缺乏公信力的執法部門反而成為衝突焦點,令人憂慮不但令矛盾升溫,更有可能妨礙投票站、傳媒和現場觀察員正常活動的基本要求。如果執法部門會以「安全」為由越俎代庖,取代票站主任成為票站總指揮去終止投票站運作,更易惹來種種選舉舞弊的質疑,儼如「被軍管」的選舉,嚴重損害選舉公正(註4)。

智利民眾早前在建築外牆塗鴉,寫上一句:「我們不能回復正常,因為原來的正常,就是問題所在。(No volveremos a la normalidad, porque la normalidad era el problema.;原文為西班牙文)」我們回不了去,不是因為今日亂局不止,而是因為社會回到正常,只會延續權力秩序的不正常。沒有真正和根本的制度變革,香港只會繼續是一個沒有民主普選、警權沒有制約、普羅大眾繼續成為被當權者用政治暴力威脅和壓迫的城市。

註1:Submission from NGOs coordinated by the Hong Kong Human Rights Monitor to the Committee Against Torture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AT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hina.(bit.ly/2WZpMrm

註2:中大傳播與民意調查中心民調,於2019年10月16日《明報》發布

註3:The Queen v Chan Oi-lin,未經彙編,刑事上訴第107號,1984年4月13日

註4:選舉觀察計劃2019年區議會選舉中期報告,2019年11月7日(bit.ly/2NYGFOL

(本文原刊於《明報》觀點版,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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