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机构义务协助新肺感染逝者家庭索赔公告

杨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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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富能机构

2020年2月27日

     我们是关注公共健康的公益机构长沙富能,在此次新冠状病毒疫情中,我们从12月底就一直保持高度关注。早在1月3日,我机构发起人杨占青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提醒公众说,本次疫情很可能不是普通的肺炎,并非人们听到的那样“未见人传人”,疫情很可能被认为掩盖。可惜,有关部门迟迟并未公开发布预警,无论是武汉当地媒体还是官方网站均无任何疫情防控的预警信息,公安机关并且传唤、训诫八名所谓“造谣者”,各种大型集会活动悉数放行,比如武汉市的“两会”于2020年1月上旬召开,在1月9日启动的春运在武汉毫无防护的情况下如期进行,湖北省的“两会”也先后在1月中旬于武汉召开,武汉百步亭四万余家庭在1月18日照常聚餐。

      1月18日湖北“两会”结束后,有关部门的口风才逆转,承认该肺炎“人传人”,但那时已经有几百万人互相接触、四方流动,导致疫情失控。检测试剂供应不上,医院床位不够用,不少感染者失去了救治机会,也让更多的健康人士和医护人员被感染,甚至出现“灭门”惨案。例如,湖北电影制片厂的常凯导演因感染冠状病毒过世,他的父母(同济医院教授)和姐姐(武昌医院护士)也先后去世,妻子染病在家。据媒体报道的常凯遗书透露,他全家曾辗转诸家医院却连遭拒收。


     综上,我们认为,有关部门未能及时公报疫情,是很多感染者付出生命代价的主要原因。另外,在疫情信息还未公开的时候,很多医院实行自费治疗,导致一些患者因支付不起而失去宝贵的治疗时机;在疫情肆虐时候,一些求诊者和医护人员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医院遭遇新冠病毒感染;还有部分感染者无处求医或遭到人为推诿而导致延误治疗最终不幸逝世。

     我们认为,对于不幸过世的亲人来说最好的悼念就是帮他(她)们讨个公道,让有关部门诚意面对自己的过失,给逝者一个说法,让逝者九泉下瞑目。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涉及到有关部门的渎职、不作为行为也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作为一个公益机构,我们愿意义务为病逝的感染者及医护人员家属提供依法索赔咨询、指导举证、委托公益律师向相关责任单位提出生命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求,讨还公道,抚慰因这场无妄之灾造成的伤痛。

     若您的亲属中有因感染新冠病毒而逝世者,可以阅读后附的《新冠肺炎索赔指引》并填写《索赔信息表》,发送我们团队,我们的公益律师会在研判索赔信息后根据每个逝者的不同情况,提供索赔方案。

     愿每个逝者都有尊严地安息!愿这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灾难可以不被轻描淡写地遗忘! 

 

附1:新冠肺炎索赔指引

附2:索赔信息表

 

【长沙富能简介】

长沙富能是一家通过政策倡导、法律赋能等方式,推动中国从制度上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民间公益组织,成立于2016年2月。主要关注公共卫生健康、残障人士权利,通过法律行动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落实。富能的成员及志愿者多次参与毒奶粉、毒疫苗等公共卫生事件受害者的依法索赔工作。

在此次疫情期间,我们发挥自媒体作用转发各种疫情现场信息,为需就诊的求助者网上呼吁,同时为政府防疫措施提供民间建议。2020年1月,致信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武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提出“避免一刀切封城限行、鼓励民众自助互助、疫情信息公开透明”等建议。2月6日致信武汉市政府,提出“为李文亮医生平反、国家赔偿并国葬”建议。另外,我们还多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督促防疫工作增加透明度。

附1:新冠肺炎索赔指引

一、新冠肺炎患者索赔基础证据

1. 确诊书。

2. 疑似的临床证据,包括病历、CT报告。

3. 院内感染证据,非发热疾病入院治疗期间交叉感染。

二、索赔的具体损失项目

1. 医疗费(免费治疗之前发生的费用);

2. 护理费(免费治疗前发生的护理费);

3. 住宿费;

4. 交通费;

5. 住院伙食补助费;

6. 必要的营养费;

7. 致残赔偿金;

8. 残障辅助器具费;

9. 死亡赔偿金;

10. 丧葬费;

11. 精神损害抚慰金;

12. 直接财物损失;

13. 法律规定的其他损失。

申请国家赔偿的,赔偿项目也可以根据上述损失做相应的调整。

三、索赔对象和方式

1. 索赔对象:相关医院或责任部门

2. 索赔方式:自行协商、向有关责任部门申请国家赔偿、到法院提起民事赔偿或国家赔偿。

四、相关法律法规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附2:索赔信息表(由于这里无法显示表格,请来信至funengngo@gmail.com索取)

备注:

1、该信息表仅供收集基础信息,有助于律师根据情况研判索赔的事实依据以及计算索赔金额。后续可能需要一些更具体的信息,我们根据个案情况主动和您联系。

2、本信息表填写后附带其它拍照材料发送至邮箱 funengngo@gmail.com--

CC BY-NC-ND 2.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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