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律實際作用的淺談
最近看了很多法律相關的新聞,突然有了一些淺薄的想法
我在之前的文章中
傾向嚴刑峻罰
因為我覺得威嚇犯罪比犯了罪之後再去吵要不要原諒重要多了
但在這之前,我覺得有更重要的東西
法律這種東西在我看來是兜底用的
出現一個問題,就制定一個問題的法律,聽起來沒什麼問題
但卻似乎並不是那麼有用
最簡單的理解
在一個社會中,一個人殺了另一個人
於是
社會就制定一個殺人償命的法律
這看上去似乎很好,讓人民知道,殺人償命
用於嚇阻新的犯罪
也符合所有人的【生命平等權益】
但這能解決新的犯罪發生嗎?
顯然沒辦法,在怎麼樣的嚴刑峻法
能做到的也只有利用畏懼這種最根本的情緒來減少犯罪
法律無法解決犯罪,它只能在犯罪發生後解決掉犯罪的人,有時候甚至連犯罪的人都無法解決掉...
是以如何用更優良的方式來減少犯罪
而是不是犯罪發生後再利用法律來兜底?
顯而易見的
更好的教育可以告訴孩子們正確的價值觀
更好的交流可以減少人與人之間彼此衝突
更好的社會環境可以減少人們犯罪的慾望
這些平常在所有人身邊無法被具現化的東西,顯然才是一切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