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政治二十四]威權警政是香港的政治病毒
緣起武漢的肺炎大流行蔓延全球,各國政府忙於防疫,香港也無法置身事外。醫護界呼籲全民待家,甚至有學者提倡政府要以戒嚴級別的應對策略來抗疫。在此時此刻,繼續批判香港警隊,是否過時?是否「離地」?
筆者的答案當然是「不」。第一,批判警隊的作為,並非僅僅針對個別警員操守,而是我們幾個月來的觀察和體驗,明白到警隊的「暴力」,是有系統、結構性的暴力;這種有系統、有組織的暴力,9個月來不斷破壞香港單薄的法治與民主。第二,警隊被視為「暴力」的言行,在武漢肺炎在港爆發以來,明顯變本加厲。有論者認為香港已步入警察國家的狀態,但筆者認為,把香港警隊所作所為,稱作「威權警政」(authoritarian policing)更適合。警隊擔當威權政府的「打手」,其執法的準則,是維持保障政權生存的法紀(law and order),而非捍衛能保障公民權利的法治(the rule of law);為了維護政權生存,警隊在有利的制度下,敢於挑戰甚至破壞既有的政治規範。
威權警政的背景,正是作為對香港有最終「話事權」的北京,將公安與國安元素,嵌入對港政策。去年夏天,中共提出「止暴制亂」的綱領,作為應付香港的反修例逆權運動的指導方針;及後,公安部長趙克志出任港澳工作協調小組副組長,中央對港決策者包括公安系統的頭領,反映了大陸執法部門服膺黨政治領導的作風延伸至香港特區。在這背景下,香港警隊作為本地最龐大的執法部門,如何配合中央「止暴制亂」的方針之餘,更將警權的長臂,伸入香港的法治與民主?
第一,警隊以「法紀為劍、上綱為盾」,正是其指導思想或意識形態。所謂法紀為劍,就是呼應中共以法律為武器的取態,天天高呼「捍衛法治」,其實只是「維護法紀」,強調民眾守法,但執法者犯法,卻有酌情可言。警察可以任意以「阻差辦公」之名拘捕民選區議員,但對有交通警在駕駛電單車時「大鵬展翅」,警察代表在立法會卻稱有案例證明並無不妥,但事後連相關案例編號也無法提供。法律本來是理性的結晶品,但到了執法者手上,頓變成不理性執法的工具,實在諷刺。
至於「上綱為盾」,就是將民眾的抗爭運動定性為「恐怖主義」行為。誠然,在過去的遊行集會中,的確發生過破壞中資商舖、銀行,以至襲擊反對示威人士和警察的事件;在近期,亦有多宗爆炸品發現案,但這些事件與有組織的恐怖主義行為相距甚遠,正如外國的反政府示威有時會出現「打、砸、搶、燒」的暴力行為,但亦不會被國家定性為恐怖主義。執法警隊頭目多次以恐怖主義來形容相關案件,效果就是將抗爭者視為崇尚暴力、試圖無差別襲擊市民的犯罪分子,這與在外國往往將政治異見者定性為恐怖分子,再堂而皇之逮捕、施行酷刑和拘留的做法一脈相承;同時,警方以恐怖主義作標籤,就是為應用香港的《反恐條例》(香港法例第575章)鋪路。有別僅針對被告人的《刑事罪行條例》,反恐條例賦予保安局長和警方更大的調查權、搜查權、凍結財產,甚至可以要求第三方人士交出有關資料,為擴大警權打壓異見者作後盾。
第二,警隊「消極配合法治、積極挑釁民主」,成為其面對社會各界要求問責的作風。法治既體現在法庭,也不止於法庭;除了依靠司法機關約束、制衡公權力,法定機構本應能同時發揮監察和刑檢的功能。然而,監察警員操守的投訴警察課是「自己人查自己人」,監警會是只能覆檢、無法起訴的「無牙老虎」,已是不爭的事實,警察當然樂於繼續參與他們視為「行之有效」的監察制度。即使面對法庭,警方也扭盡六壬,避免同袍面對審訊。例如,印尼籍記者Veby Mega Indah於去年9月29日採訪期間,疑被香港警察射中右眼致盲。由於香港警察根本沒有將此事視作刑事案件處理,她只能透過提出私人起訴來討回公道。然而,按目前法例,事件發生6個月後,私人起訴均會失效;要提出私人檢控,就必須知道涉事警員的姓名,警方半年來一直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案主在3月29日前無法得知涉事警員姓名的話,私人起訴只能報銷。
筆者多次論述香港法庭並非能主動查案的包青天,只要警方不合作、律政司不作為,司法如何獨立,也無法為上述的記者尋回公義。警察消極配合法治,反過來就是積極不合作,拒絕問責,約束公權的法治能如何走下去?
警察積極挑釁民主,是威權警政對香港極大的衝擊。香港份屬有局部選舉卻無全面民主的威權政體,所謂香港的民主,講的是局部直選能產生代議士、大部分的反對派能參與有競爭選舉,以及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等核心價值深植人心云云。公權力處身於半民主的格局,如果有心推動民主發展,就應發揮尊重民選代表、接受問責的態度,體現專業的公僕精神。但香港警察對待有人民授權的代議士,態度囂張跋扈,甚至有反民主問責的傾向。在街頭,防暴警員肆意向立法會議員噴發胡椒噴霧、拘捕監察警員執勤的區議員;在立法會議事堂,代表警方的警司輕佻地拒答議員提問、「撩是鬥非」。議員關注警署內隔音設施不足,警司就反問他是否曾親到警署排隊等見律師,暗示議員亦是被拘捕的嫌犯;議員要求警方提交緊急求救回應率數字,警方的報告竟撇除去年7月21日的數字,還理直氣壯指原因合理。這種間接不合作的態度,在區議會層面就更甚。例如警方代表離場抗議、駁斥議員指摘,還以議員當選票數作為「反擊」的辭令,既無助重建社區警民關係,更加劇警員和民選議員的矛盾──本來應受到監察、向民意代表問責的公僕,反而樂於用權力來制服代議士,要當無民意授權的主人。
警察矮化、對抗民主選舉產生的議員,其實是賤視民主;這種反民主心態的後果,只會令執法部門的公信力江河日下,支持民主和法治社會的民眾,就會更討厭警察。令人憂慮的是,這種服務威權、無視法治、輕蔑民主的警政作風,倘若延續下去,只會成為香港的政治病毒,蠶食我們單薄的法治與局部的民主制度。在9月的立法會選舉,警察是否如去年一樣,視支持反修例運動的候選人為對頭,驅散選舉集會、阻礙參選人競選工程?在選舉當日,警察能否抱持初心,不偏不倚維持秩序,而非如上星期般,在元朗選擇性保護反對抗爭者的海報、護送涉騷擾市民的白衣人?
(本文原刊於《明報》觀點版,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