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輔法》修法的政策問題
10月3日,台中大雅區農地工廠發生大火,造成兩名消防員殉職,消息經媒體披露再度引起農地工廠的公安和污染爭議。即使《工廠管理輔導法》因應農地工廠議題,於6月23日修正三讀,但行政院長蘇院長也承認,台灣的工廠議題在過去幾十年來不論哪一黨執政,「過去訂了 10 年期限卻沒做到」。在此以「政策回應性」提出幾點問題:
第一,《工輔法》的修正是反映管制型國家或去管制?在法案修正後,違章工廠名單公佈和斷水斷電由經濟部主責。輔導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拆除和罰缓由地方政府執行。業者則配合提出改善計畫,在不危及公安,污染且不新設置廠房原則下,在修法通過10年內,必須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修法在條文內容上,呈現「管制型國家」意味,但「生態補償金」的農地解編,可能導致管制型政策下的「去管制」效果。亦即,在未對農地整體的利用方式和受污染程度進行全面調查, 農地解編於《工輔法》子法的機制未明前,農地上的工廠管制, 和解編是否能達到預期效果,確保農地農用或避免農地大量流失?
第二,政策的回應性可能受到政治情勢的影響。《工輔法》修正所要回應的,到底是誰?是農地地主、農作者、環保NOG倡議團體、社會大眾的公共性、還是現有農地工廠的業主?隨著標的團體的觀點不同,回應性是否具有效率性、效能性、公正性?它看似同時回應了工廠主的產業利益和公共性這兩極端的議題,但時間拉長,即使目前的確於法規上回應了農地和污染問題,而執行措施是否能持續,執行力是否能通過政黨執政更替的考驗?尤其,第 28-5 條所訂20年落日條款(特定工廠登記)在《工輔法》未以命令頒佈「生效日期」的現在,沒有起點時間,自然未有落日期限的實質規範。
第三,不同層級的回應性之間是否能相輔相成?地方政府主導的農地工廠的轉型、遷廠或關廠,拆除和罰缓,涉及人力是否足夠、裁量標準是否適當,而在面對工廠經濟利益所及的地方派系和政治力量界入時,地方政府的執行能力是否足夠?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與協調配合的農地主管機關(農委會),以及地方政府三方能不能在行政上合作?彼此的目標詮釋是相互拉扯還是共同建構,能不能溢出過往對部會功能回應的想像?而公民訴訟機制,若無主管機關的決心和仲裁,則即使有大量的公民訴訟,也只是把爭議解回歸至污染產生後,由市民社會中「經濟」和「社會永續發展」兩種層面形成對立對抗,將農地工廠的改革議題時間拉得更長,也更加淡化修法的管制型國家色彩。
為使《工輔法》的修正成果能具體落實,行政團隊應以多種政策工具齊下,在執政期內緩解上述問題所產生的負面性,並盡早推行《工輔法》的施行生效日期,切莫違反護持公安、節制污染的修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