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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生育基金制度一文中的各項措施的問題与思考

有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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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華日報刊發專家撰文:建議建立生育基金,公民按工資基數繳納。一石激起千層浪,很多人視為吹風,認為這一制度可能真要來了。隨後中央網等官媒紛紛站出來,並指這一措施乃荒唐之舉。人們心悸稍減。然而,全面二孩政策開放後,未及所願的低生育率的確是個問題,長此以往,必然深陷少子化及社會老齡化困境。因此,我們需要探討,在堅持生育自由的基本權利地位下,如何鼓勵民眾生育。

回顧中國計劃生育制度史,從強制減育的計劃生育過渡到“強制”增育的計劃生育,內在邏輯始終如一的,即人口是工具,是服務於這個國家的經濟發展的。每個人的生育權利只有一定的私法屬性(主要如對醫院的健康生育知情權,對丈夫的生育自主權),在公法層面,對於國家而言生育義務才是內核,其關聯的是國家利益與公共利益。

過去,多生是消耗社會資源,故要交社會撫養費;現在,在一些學者看來,少生或不生也是消耗社會資源,故要徵稅。這些說法背後的邏輯,實際上,只有工作創造價值的才是人,一個人在其工作前、退休後,都是在消耗社會資源,都是社會負擔。丁克沒有子女,老了消耗社會資源,所以要徵稅;那麼,生了子女的,長大不工作或者還有害於社會的,是不是也要交稅?難道過去批判的“養兒防老”,如今放在整個社會環境中,就是合理的嗎?一個人憑自己的勞動及對國家的貢獻,而在該國家生活下去與獲得相應的保障。

當前最大的問題是,不是政府沒有意識到問題,而是發現了問題卻不準備為解決這一問題出錢,甚至反而想借此賺一筆錢。若研究者循此思路,自然很容易有這種如強制性生育基金的“特別稅”的建議。

但是,這不是一種真正尊重和對待每一個人的做法。人既不是那些紙面上的數字,也不是工具。借學者馬光遠的話來說,就是人民不僅僅是交稅和交配的!

一、研究報告中提到的能在短期發揮作用的人群。

去年年底,國家統計局的資料顯示,開放二孩後的兩年,中國每年人口增長量已出現減少。據之前媒體報導,目前放開二孩政策,主要增長的是第二孩數量,新增一孩數量在不斷減少。少子化與老齡化是一體兩面的問題,按照目前的資料來看,中國的確是朝著這一趨勢在邁進,但存在基於經濟發展與人口流動因素的區域性不同。

生育意願更多來自家庭成長環境,父母生育觀念及他們能夠施予的壓力,和地方祭祀文化傳統。報告中,研究者指出,從人口結構來看,1975-1985年出生的生育意願較強,但目前已過最佳生育期,而90後人口相對減少少且生育觀念改變,只剩86-90年的人,數量相對多,又有較強的生育意願,目前在27-31歲之間,還能收一波韭菜。

那麼,86-90這一波人是群什麼人?是一批夾在80初和90後的人,是成長過程與這個國家的市場化與現代化改革是同步的,還殘存著些許傳統印記的一群人。他們其中有一部分是當時農村政策調整而准許生育的二孩。但是,與國家改革過於同步的他們,並沒有因此而獲得什麼好處,反而處於一直被國家制度實驗的狀態,新舊兩端不及,並遭遇到了高校擴招、市場化改革、房價飆升等等。在社會上,前有60-70年代初的人佔據著最重要的位置,還有相對獲得更好教育且已開始佔據重要崗位、發揮能量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人;往後則是比他們活得更瀟灑自由且更有個性,有60-70年代的爹的90後。因此,在這樣的社會結構中,85-90一代人其實不佔據什麼優勢地位。若還要求他們生育兩個及以上,那麼他們就會成為人口葫蘆結構的中心,承擔這個國家最重的撫養比(非勞動年齡人口對勞動年齡人口數之比)。顯然,他們已經承擔著重大的家庭負擔,奢侈品化的小孩教育市場、難以承擔的購房及房貸、不怎麼見漲的工資收入、極少的工作晉升機會,足夠他們在再生育上變得清心寡欲了。過去就曾有人提到,86-90是被新中國犧牲的一代人。顯然,在國家看來,他們還要發揮餘熱。畢竟,85前的身體指望不上,90後的要重新塑造生育觀念工作難,還不如抓00後甚至是10後的思想教育工作更有效。


二、研究報告中涉及的措施部分。

(一)針對裡頭的近期措施,逐條予以分析:

第一,大力幼教產業和托幼服務。這一措施不是說要鼓勵生育了才提,其本來就是一國的必要之舉,我國這在過去一直是欠帳的。除了報告中所說的,形成“公立幼稚園為主,民辦幼稚園為輔,社區街道托幼機構補充”的多層次托幼體系,其實還應該考慮允許或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自辦托幼。過去我國曾經主要是單位托幼,並也證明其不失為一種好的方式。對於父母而言,把孩子寄託在自己工作單位,或許更覺得方便與可靠;與此同時,提供托幼服務的企業,在留住職工與招聘上也更具有競爭力。而且,廉價且可靠的社會托幼服務,是這一舉措能否成功的關鍵,這依賴於國家的補貼制度或稅收優惠保障。

第二,加強義務教育體系。研究報告中提及,為了與職工上下學時間匹配,應恢復小學生朝八晚五的上下學時間,這是有益的,即便當下許多工廠及企業都無法保證做到。但是,若實施彈性放學制度,實際是強加給學校照看孩子的功能,增加老師的工作量與學校運營成本。這一措施中,其實更關鍵的是轉變素質教育理念與素質教育開展方式。首先,素質評估不應該成為學校或升學對學生個人評估的部分,他應該源於小孩個人的興趣與愛好;其次,學校內部應當提供豐富的興趣班或課外活動,不應該將其推給外面的各種培訓班來承擔,後者只是作為一種提升或補充。

第三,發揮基層計生幹部的力量。研究者指出應樹立的“人既是消費者更是生產者”的觀念,仍然只是過去消費性的人口工具觀念下的一個調整而已,底色還是一樣。引導社會恢復和樹立多子多福的理念,實際也就是重新恢復傳統生育觀念。傳統生育觀念,精神上棲息在祖先崇拜、宗族祭祀的一整套文化儀式之中,物質上建基於以體力—自然資源,並反哺家庭/家族的生產方式之上。當下,這兩個方面都已經式微乃至消失了。整個社會結構更多是以原子化的個人為基礎,已經沒有了地緣-血緣關係主導的土壤。因此,我們應該思考如何以個人生育自由與責任為核心的生育觀念,從個人人格完善、生命完滿的角度去認識生育實踐。對於基層計生幹部,主要做輿論宣傳工作和生育保障服務工作,而且最重要的是,應當禁止通過行政命令的發包方式或指標考核來推進鼓勵生育,否則,基層計生幹部必然在政治壓力下不惜採取各種違規和侵犯公民利益的辦法。

(二)研究報告的中期措施,建立生育基金制度成為人人批判的焦點。

首先,工資屬於個人合法財產,個人對其有處分權,即便在沒有生育二孩、退休後可取出來,但也是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國家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得強制性地留置公民的個人財產,並為此設定條件。而且,強制性徵收生育基金,還間接性地影響人們的生育權利,使得所謂鼓勵生育帶有強制意味,對少生或不生人群進行的一種處罰。具有強制性的基金,應該滿足三種條件:普遍地保障公民某項基本權利;具有一定的增值收益(福利)的性質;最終返還給個人。如住房公積金,就是拓展到可適用于租房,能夠保障公民的住房權而具有普遍性,減少了人們對此的爭議。

其次,公民有生育自由的基本權利(生或不生,生幾個,怎麼生是自主決定且負責的),而沒有生育二孩或更多的權利(不如說是義務)。前者也即生育保險制度,具有補償婦女及其家庭在生育期中斷勞動而造成的短期收入損失的社會保障功能。雖然,生育保險制度最初是為了限制生育(屬於正面激勵措施),只適用於合法生育的情形,但隨著生育放開,其保障了公民的生育權。這種強制性每個職工參加(此處也存在爭議,越來越多的學者呼籲應該及於所有女性),且職工工資0.8%的險金由企業交付(表面上),因此,倒是勉強可以說,既是賦予企業的社會責任也是保障女性的勞動權。顯然,我們可以推定每個人都會生育或意外懷孕等,但是,若推定每個人都會生育二孩及更多,就說不過去了。為了鼓勵二孩及更多生育而設的生育基金制度,其鼓勵性本身就意味著它不具有普遍性。因此,生育基金制度不存在強制的正當性。

再次,如果說是這要儘量實現二孩生育補貼的自我運轉,也就意味著生育保險制度本身不能實現自我運轉。那麼,我們就應該追問生育保險制度不能實現自我運轉的原因是什麼?並明確何謂社會的基本保障。而且,眾所周知中國的稅收很高,中國的財政收入年年增長,且非民生的支出太多。如今,人口問題嚴峻,是不是該加大投入比重?而不是再徵收一筆特別稅?一些社會政策,若總是說減輕財政壓力,在財政公開透明且實實在在用於保障社會民生的情況下人們是可以理解的,否則,在民眾看來,實際上就是想方設法增加社會和人們生活壓力,壓榨百姓而已。以生育保險一直交到退休的時間長度來看,實際上是匪夷所思的,即便不深究此點,其也足矣說明其涵蓋了公民一生中的生育行為。因此,若另設強制性的生育基金制度,意義何在?在基本保障之上,我們應該賦予公民選擇權可根據不同情況選擇不同的社會險。

最後,如果建立生育基金制度,就必然涉及到與生育保障制度銜接的問題。生育保險本已承擔補償婦女及其家庭在生育期中斷勞動而造成的短期收入損失的功能,生育基金制度是在二孩及以上生育時啟動,難道意味著能夠獲得更多或兩倍工資的補償?還是說生育保險制度不適用於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情形?無疑這既消解了生育保險本身的正當性,也帶來更大的社會不公平感。

除了建立生育基金制度,中期措施中的提取存量撫養金用於生育補貼,顯然也不能算是一步好棋。即便要作二孩家庭的生育補貼,首先就必須要面對那些被罰下鉅款、被強制流產、被解除工作的人們,那些失獨的家庭,他們的情感問題。他們該如何看待這個國家?對於存量撫養金,更應該去專項補貼這些人的養老金。目前,我國養老保障的壓力,比起將要鼓勵二孩的補助壓力更大。而且,是這個國家當年承諾他們拋棄養兒防老的觀念,相信政府養老的,這關係到政府的誠信問題。若實在有餘,再考慮拿來設立生育獎勵基金制度(參考日本的做法)。

另外,延長產假時間,考慮建立育兒假制度,這是大多數低生育率的發達國家採取的重要措施之一。全面二孩政策後,我國各地的產假制度就在不斷地延長,在去掉了晚婚晚育假後,每個地方根據自己的情況,在國家規定的98天基礎上,增加一個月到三個月不等,且規定了丈夫的陪產假,夫妻共同育兒假等。但是,這些延長的假期都不納入生育保險制度中,也即企業要自掏腰包給地方政府的好政策買單。這實際上是使女性的就業環境變得更惡劣。關於育兒假,深受少子化和老齡化困惱的日本,職場女性生育後可以在產假結束後繼續休育兒假,育兒假從半年至兩年不等。大多數會選擇先休息至小孩1歲時申請保育園,若申請落選,則再延長育兒假至1年半或2年。育兒假是父母雙方都有的,但實際上男性修育兒假很少,厚生勞務省的一次調研發現僅占2.65%,原因男性職工休完後往往就被公司邊緣化了。育兒假的待遇保障,以及能否順利回歸工作,都是需要整個社會的觀念更新,以及國家的制度與財政保障。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制定鼓勵生育的住房政策等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實際之前國家有提及,但具體怎麼操作則不清楚。國外的一些國家的此類稅收優惠措施,也大多在此,並被戲稱為“單身稅”。但是,應該重申的是,這“單身稅”並不是指有這麼個稅種,而是在既有的稅種上有沒優惠及減免所形成的差額意義上說的。

最後,長期就不谈了,因为研究報告中的短、中期措施不可能產生多大的效果。任何時候,決策者不要太把自己的智識當一回事。比如當時,他們何曾想到人口能迸發出如此大的紅利,以及人們生育意願會發生如此大的轉變?而如今,又如何能預料到未來是否可能會形成更嚴重的區域化生育率差異,甚至形成人口逆淘汰,或者遭遇被人工智慧替代後的人力無用狀況呢?而且,就世界各國,尤其東亞國家鼓勵生育措施而言,諸多生育鼓勵措施作用不僅十分有限,甚至還導致該國女性在職場競爭中地位更為惡劣,進而進一步降低生育率。因此,任何的生育鼓勵或保障措施,都應該建基於切實保障女性(當然也包括其他性別者)公平就業權利和良好的勞動制度環境之上,以及不再額外加重公民和企業的負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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