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大陸計生政策的二三事
IPFS
从限制一孩的強制型生育政策,到全面開放二孩,生育自由的基本權利理念還沒在憲法及法律層面確立,就因為生育率低下和人口問題而走向鼓勵生育。這時候的生育鼓勵,由於國家自始的人口工具觀念還在,自然容易滑向強制。最近的一些所謂專家的生育基金、丁克徵稅等建議,已經說明了這一點。从應然層面去論證生育自由作為一項基本權利,很多人都做過。但是,本屬於人的自然屬性或身體功能之一的生育,為何能成為一項自由權呢?若說國外生育權的提出,來源於對限制墮胎的反抗,中國大陸可能就來自於對國家生育限制的反抗,因為不存在限制墮胎的問題。權利終究是實踐性,這種實踐性會決定每個國家人們對具體某一權利的理解不同,進而導致制度上的區別。另外,擺在當下的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如何在尊重個人生育自由的前提上,採取何種激勵措施能夠改善人口結構,使這個國家不至於淪為少子化和老齡化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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