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桃園市社會住宅申請規定來思考「新住民」政策

高可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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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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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一詞應該是很多元的,只要是來自外地(外國)的移民,都屬於「新住民」。在台灣,「新住民」的定義卻任由政府改變,使得「新住民」一詞不那麼多元。

(有關「新住民」的定義,也可以閱讀「新住民=外籍配偶?討論新住民議題前,應該要放下對新住民的刻板印象」)

前幾天無意間發現,桃園市已經開放「新住民」申請承租社會住宅,桃園似乎是目前全台灣唯一開放「新住民」申請社會住宅的縣市。

長期以來關心移民議題的我,看到這則消息時,第一個想到的疑問,就是所謂的「新住民」到底是指哪些人?

進一步查詢得知,根據 112 年 5 月 4 日府都住服字第 11201003751 號函,新住民是指於本國取得合法居留權之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並育有本國國籍且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子女。

雖然看起來只要是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都屬於「新住民」,但實際上由於國籍法規定,父母其中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時,子女才會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因此,與本國人結婚的外國人,才有辦法符合育有本國籍子女這樣的要件。

而依照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只要家庭成員其中一人在桃園市設籍、就業或就學,且符合財產或收入等相關條件,即可申請社宅,並沒有規定所有家庭成員都必須在桃園市設籍。也就是說,跨國婚姻的家庭本來就可以由本國籍配偶來出面申請承租社宅。因此,對他們來說,其實這項政策的意義並不大,畢竟既然都已經是夫妻了,沒有道理非要由外籍配偶來申請社宅不可,除非已經分居了。

而外籍配偶一旦歸化國籍,即屬於本國人,本來就可以比照本國人的規定辦理,不需要符合所謂「新住民」的規定。

換句話來說,這項政策的主要適用對象,不是一般跨國婚姻的家庭,而是曾與本國人結過婚,生下子女後,現已離婚的外籍人士。

總之,依據該函文,無論是否為單親家庭,只要是父或母為外籍人士,且育有本國籍未成年子女時,將其外籍父或母稱為「新住民」,並且憑「新住民」的身份即可被認定為「社會弱勢者」。而即使是跨國婚姻的家庭,如果沒有本國籍未成年子女時,其外籍配偶不是「新住民」,也不屬於「社會弱勢者」。

其實,無論是跨國婚姻家庭,或是外籍單親家庭,確實有可能屬於社會弱勢者,政府的確應該要給予一定的協助,政府願意正視這類弱勢族群的處境,是值得肯定的事情。

然而,這樣的「新住民」的定義,是否已經嚴重脫離了原本的語意呢?

在桃園市政府的眼裡,為什麼一定要育有本國籍子女的外籍配偶,才視為「新住民」?難道沒有子女就不是「新住民」,也不是「社會弱勢者」?

育有本國籍子女的外籍單親父母,確實屬於「新住民」沒錯,不過外籍單親家庭也只是「新住民」的其中一個族群而已,並不代表「新住民」都是外籍單親父母。而且,我認為「新住民」與「社會弱勢者」不應該劃上等號。無條件地直接將「新住民」認定為社會弱勢者,這種貼標籤的作為,恐怕也只會加深新住民等於外籍配偶,外籍配偶等於弱勢族群這樣的刻板印象。

奇怪的是,目前台灣很多移民相關政策,只要憑外籍配偶身份,一輩子和「新住民」及「社會弱勢者」綁定在一起。難道住在台灣幾十年,事業成功的外籍配偶,還能稱為「社會弱勢」的「新住民」嗎?我認為社會弱勢者的定義,還是以實際情形來認定較為妥當。

而「新住民」一詞本身應該是很多元的,只要是來自外地(外國)的移民,都屬於「新住民」,和出生地、國籍,或家庭背景無關。我認為目前「新住民」一詞被濫用的情形,並不利於整體移民政策的推動。畢竟移民台灣的管道,不只是和台灣人結婚,不應該只有外籍配偶才被視為「新住民」。

已經取得永久居留權,希望在台灣落地生根的外國人,為什麼只要不屬於外籍配偶身份,就不是「新住民」呢?外國人自願歸化國籍(非外籍配偶身份申請歸化)者,在政府的眼裡通常也不是「新住民」,這些都是經常被政府忽略的「新住民」。如果「新住民」定義為外籍配偶,恐讓外界誤以為移民台灣的途徑只有婚姻。

其實我也不是要反對政府協助一些少數的弱勢族群,不過如果這項政策是目的,是協助跨國婚姻家庭或外籍單親家庭,何不直接稱為「跨國婚姻家庭」或「外籍單親家庭」,描述的具體一點,何必要以「新住民」一詞來混淆適用對象呢?

在我看來,政府只想要藉由「新住民」一詞來營造出他們在關心多元社會的假象,實際上,卻任意改變「新住民」的定義,來指定受惠對象,而不是真的想要正視每位移民的權益。「新住民」一詞似乎已成為政府營造多元友善社會的「自助餐」。

參考資料

【公告】「桃園市社會住宅-隨到隨辦申請須知」修正,即日起生效。

【公告】「放寬新住民申請社會住宅資格」

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CC BY-NC-ND 4.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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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可慶身為新臺灣人,長期以來關注無戶籍國民、以及外國人的權益,並致力於改善其在臺灣的權益。在這裡也希望透過介紹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相關法規,來讓大家瞭解不合理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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