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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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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心理輔導的4 個先決條件

Bra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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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常會與同事或接受培訓的參加者談到我們在介入中有甚麼不同的選擇,而輔導或心理治療一般都是大家會想到的其中一項選擇,但是否所有服務使用者都合適以上述方法介入? 我認為我們需要考慮一些條件。

案主當時的心理狀態

在輔導的過程中案主避不了要描述自己的狀況或回憶,當中有機會提及自己的一些心理創傷,輔導員要考慮重提這些經歷對案主可能出現的影響,案主現時的心理狀態是否可以承託。 為方便了解,我們可用比例的概念去嘗試說明,假設人生命經歷的好壞之間有一個比率,5成好5成壞是合格的比率,如果一個人的生活經歷到現在為止可說是7成好3成壞,那即使在輔導過程中重提一些不快經歷會做成當事人心理上的負擔,會跌破5成好壞這比例的機會率仍然不高,或輔導員仍有空間可觀察當事人的變化,如在輔導的過程中發現案主有承託不了的可能性,就可調節治療的步調或改變介入的方式。 但如果一開始接觸時已發現案主的比率在5成好壞或更低的比率,那輔導就似乎不是介入最理想的選擇。

案主能否與輔導員建立關係

在一般心理治療成功因素的研究中,案主在治療以外的轉變為最重要的因素,佔40%、其次重要的因素便是工作員與案主的關係,佔30%。另外案主的正面期望及治療師的技巧則各佔15%。

所以從事心理治療或輔導的同工都不能忽略與案主建立關係的重要性。 一般情況下,服務使用者與社工都可以在經歷一段時間的合作後建立起關係。 但雙方的個人因素都可能會影響關係的建立,舉例說:

1.       如案主因著個人經歷特別討厭某些人,進而在輔導未開始或初期把對那些人的感覺投射到工作員身上,那便可能會影響關係的建立。

2.       又如在精神康復服務中,有些被迫害妄想患者在與工作員建立關係上也可能會有困難,一來他們對人的信任可能較低,二來工作員也可能成為妄想的對象。

3.       在成長過程中與身邊人的關係並不親密,在經歷中有出現過被家人或朋友出賣,或目睹家人和朋友被人出賣。

案主是否自願

引用尋解導向治療(Solution Focused Therapy) 對與案主關係的描述,來見輔導員的人可分為過客,訴客及顧客。 

過客本身沒有訴求,來見輔導員是因為第三者的要求。被老師要求見社工,被法庭要求見心理輔導的人都屬此類。 訴客則理解自己正面對一些困難,但他認為問題不在自己,所以要改變的都不是自己,所以輔導也無法開展。而顧客則是一方面認同有問題,也願意改變。 在這情況下,輔導工作才有開展的基本條件。 除上述所說的關係形式之外,在工作中也會遇到只想與工作員閒聊的服務對象,如果在這時候工作員帶著進行輔導的心態與案主接觸,那一方面可說是資源錯配,另一方面當事人與輔導員都未必可以滿足互相的「角色期望」

案主的認知及語言能力

輔導的過程中很有機會需要案主回憶、思考、反思。而對話也有機會使用比喻、歸納等語言技巧,案主需要有一定的認知及語言能力才能參與當中,所以輔導員在考慮是否開展工作時,這也是要考慮的因素。

結語

輔導是助人工作中其中一項重要的介入手法,但進行介入時需要考慮案主的狀態,工作才能有效推展,而如果閣下是社工請注意,輔導是社工在眾多介入選擇中的其中一項,在遇到不合適以輔導介入的個案時,應積極考慮以其他手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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