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敗者回憶錄157:第一次,大家都不覺得怎樣
1981年《七十年代》脫離左派陣營,通過募資成立一間有限公司繼續出版。投資者之一、並負責所有法律程序的是陳爵律師。他曾被推選為我們的董事會主席。九七主權轉移後,時任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李國能邀請他去當法官,後來他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大約2006年退休。
退休時,李國能在官邸為他離任設宴。因我與陳爵熟悉,也邀請了我赴宴。在座除了我之外,都是當時的法官。席間有法官問我,作為傳媒人,怎麼評價香港法院的判案。我說,香港自從主權轉移以來,政治、立法、傳媒都變了很多,許多人都認為從港英時代倒退了。但為什麼絕大多數市民,特別是居港的外國人覺得香港沒有變,還是原來生活、工作的香港呢?就是因為司法獨立沒有改變。依法、按判例、公正審案,是社會和市民安心停泊的磐石。我不知道各位有沒有受到政治干擾,但絕大多數市民的感覺是,香港的司法讓他們安心。
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承諾的香港特區享有「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在九七後有沒有受到政治干擾?特別是中共的干擾?我當時沒有明說,實際上輿論早就有報導,稍關心新聞的市民也知道。只是當時的香港法官們仍然努力守住司法獨立,且政治干預也還沒有那麼明目張膽罷了。
1997年主權轉移之初,即發生「小人蛇」事件。由於聯合聲明與《基本法》第24條,界定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也享有居港權,因此當時就有不少香港人在大陸的子女偷渡來港,認為依法可取得香港居民身份。這就叫「小人蛇」。而在港英時代後期,所有非法入境者是要遣返大陸的。入境香港,必須拿中國公安單位發出的「單程往港澳通行證」。
相信中共在擬訂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時思慮不周,只想到移民外國的香港人,希望吸引他們回流香港,卻沒有想到有更多香港人在大陸有子女。為補此漏洞,由中共操控的臨時立法會就匆匆通過法例,表示根據《基本法》22條,在中國各地區的人要進入香港,須在當地辦理批准手續。其後更修訂入境條例,非法入境者無論父母是否香港居民,都沒有居港權。
於是有一個年約十歲的女孩吳嘉玲,由父親做代表,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入境條例違憲。跟著提出同樣司法覆核的人士增加。
終審法院於1999年1月29日裁定,香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不論有無單程證,不論婚生或非婚生,不論出生時父或母是否已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均擁有居港權,吳嘉玲勝訴。
終審法院的判詞指,《基本法》根據中國憲法第31條制訂,是特區憲法,它賦予特區法院司法管轄權。所以,特區法院有權審核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的立法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倘若發現其違反《基本法》時,有權宣布此等行為無效。
以法律觀點來看,此判詞正常不過。但在中共的人治等級觀念下,卻認為是以下犯上,大逆不道。中國大陸的所謂法學專家,對香港終院大肆撻伐。作家金庸說這是孫子冒犯爺爺。我想他大慨是接近絕對權力太多,而變得頭腦也不清楚了。
香港保安局長葉劉淑儀提出,若依終院判例執行,10年內會有167萬人可從大陸移居香港。於是行政長官董建華提請人大釋法。1999年6月26日,人大常委會釋法列明,只有獲批單程證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釋法,實質上否決了香港終審法院的有關裁決。
根據《基本法》,人大常委會固然有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但又指明人大授權香港特區法院對國防、外交之外的所有自治範圍的條款自行解釋。而涉及國防、外交事務的案件,也需要終審法院向人大常委提請解釋,人大才會作解釋。並且在人大作出解釋前,終審法院所作判決不受影響。
很明顯,居港權不屬於國防、外交範圍,特首雖是特區之首,也不能超越法院,更不能代替法院向人大提請釋法。第一次釋法就以違反《基本法》的程序進行。但香港多數市民都被保安局長那個不知道根據什麼統計而來的167萬人會湧來香港嚇壞了,而且覺得釋法的結果沒有影響香港原居民的權益,因而反對的聲音很少。只有香港的法律界人士群集一起,穿上黑衣,步向終審法院門前作無聲抗議。
第一次釋法的政治原因,是擔心大陸人無限制湧來香港嗎?只看日後中共不斷放人來香港就知道這不是原因了。原因是香港若根據法院按《基本法》條文判決執行,就損害了大陸公安對人民的出境審批權。而終審法院的判詞又直接有損中共老爺子的尊嚴。
主權轉移不到兩年,專權政治就開始撼動香港獨立司法了。有了第一次,就會忍不住食髓知味。接下來,就肆無忌憚地釋法,直到20年後,國安法出爐,香港百多年法治磐石徹底崩塌。
別忘了,開始時,第一次,大家都不覺得怎樣。沒有警覺,人治的惡政就這樣滋生和茁壯起來了。
(原文發佈於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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