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一個思覺失調患者殺人被判無罪之後,對於我們的啟示
當一個精神患者犯法之後,因為欠缺足夠的辨識能力而在法律上獲判無罪,對於我們來說的意義是什麼?
日前台灣發生了這樣的事情,一個思覺失調症患者在坐火車時,因為妄想撩求他補票的列車長要謀害他,所以在情緒不穩定的情況下,用刀刺殺了前來處理的鐵路警察。
這件事情在嘉義地院審判後,法官認定被告在行為時因處於發病狀態,不能辨識自己的行為違法,以刑法第19條第一項認定被告的行為不能判定有罪,但必須在醫療院所監護五年,接受治療,並且之後必須定期追蹤。
這個判決被新聞媒體披露之後,在社會上掀起一陣不同的反應。有些人憤懣不平地認為司法太過保護精神障礙患者,認為精神病變成了一種免死金牌還是殺人執照的東西。有些媒體報導的角度也著重在挑戰這個判決的公平性,批評法官在援引刑法第19條第一項時太過草率,不應該完全不罰。有些人質疑精神科醫師鑑定的專業度,認為他的鑑定是有問題的。有些言論則上升到了立法層次,認為這個判決顯示出了立法上的漏洞,應該要有修改的必要。
這件事情可以談的事情有很多,而各方在意的點也未必一樣。
為什麼有些人會對這個判決憤怒
我想有很多人在聽到新聞的第一個反應,是覺得不公平。當然,我覺得這不免受到新聞媒體下標題的影響。很多媒體在下標的時候,就放入了「竟然」、「離譜」、「誇張」這樣的文字。框架效應如何影響閱聽者的理解,因為不是本文的重點,所以先略過不表。
覺得不公平的是,今天有人殺害了另外一個人,為什麼可以不用負責?
如果我加進一點脈絡,那麼也可能是:今天有人殺害了一個執行公務的警察,為什麼可以不用負責? 如果加進更多脈絡,那麼也有可能是:今天有人殺害了一個正在執行公務、比一般人更有自我防禦能力的警察,為什麼其他人什麼事情都不能做?
這個情境的確是會讓人害怕跟生氣的,我們在意的點是:
1. 殺人的人就應該付出代價,這是正義 2. 如果是隨機殺人,那更可怕,如果警察都保護不了自己,誰可以保護我們? 3. 保護我們的方式,就是讓這些人離社會越遠越好,而法官竟然還把他們放回來 4. 就算接受治療,就能夠代表他們以後都不會再犯了嗎?
生氣的是某種社會的正義被踐踏了,害怕的是我們要怎麼確保自己安全。
正義被踐踏了嗎?
刑法的目的,最終是政府如何控制社會以及如何保護人權的問題。而刑法,跟精神疾病一直是有很大的淵源的,在以往的人類社會,精神障礙曾經被看做是神明、是巫術、是魔鬼、是犯罪、是疾病、乃至於到今天被認定為是一種障礙。
如果一個人精神不穩定,我們該不該把他終身監禁或是處死?
時至今日,我想大部分的人都會說:那得看他做了什麼。
為什麼我們不會直接把一個精神不穩定的人從社會上除去,而是去參考他的行為?
而我們又怎麼樣去定義一個反常的行為在多大程度上是犯罪,在多大程度上只是精神障礙的展現?這樣的區分,端賴社會對於正義的信念是什麼?社會想保護個人的自由(就算是反常行為)到什麼程度?而或許我們也可以同意,一件事情是否犯罪與否,必須要看脈絡。
因此,刑法上有阻卻違法事由,有阻卻罪責事由,有些行為即使犯罪但是只處罰故意。因為一個注重到脈絡的刑法,才是一部實際能嚇阻跟保護的刑法。
偏偏,思覺失調症最大的特徵,就是妄想跟幻覺會導致他們的脈絡跟其他人是不一樣的。簡單講,不可理喻。這個脈絡的不一樣,導致我們就算處罰這個行為,也無法保護到潛在的受害者,讓未來的社會更安全。
除非我們都同意,針對思覺失調症狀嚴重的患者,在他們做出有害的行為前,我們應該一律加以集中監禁或是殺害。這並不是做不到的事情,只是,那接下來我們要問,其他心理疾病發作也會產生妄想,也會產生幻覺,我們是不是也要比照辦理?這樣做的後果又是什麼?
我們會想進一步問,那麼,難道我們就要容許一個人僅僅因為自己欠缺正常理解現實的能力,就能讓他的行為不受到法律規範嗎?
我認為現行法律是有處理到這個部分的,處理的方法在於試圖拿掉疾病的標籤,直接以一個人的辨識能力跟控制能力作為判斷標準。也就是說,我們要參考這個人距離現實脈絡多遠,來判斷他的可責性。這就是所謂的刑法第19條。
然而,如何讓法條的精神落實,這是審判者的責任。審判者要做的事情就是:認定事實、適用法條。今天在判決書裡面,我看到法官、檢方跟辯方確實在努力地做這兩件事情。審判中的爭點在於,究竟被告在行為當下有沒有因為他的思覺失調症導致他的辨識能力受到缺損?就算他受到思覺失調的妄想症狀影響,他還具備多少控制能力?
簡而言之:
1. 判斷一個人行為的可罰性,著重的是行為當下的精神判斷,而不是診斷書。 2. 所謂的精神判斷,看的是辨識能力(對於行為及違法性的辨識)跟行為控制能力
就以之前小燈泡的案子來說,王景玉陷入他的妄想中,認為他當皇帝就是要殺人,當了皇帝才有嬪妃。或者如之前另外一個案子,認為他得透過殺人才有辦法停止他的幻覺。這些案例都因為被認為行為人即使受到思覺失調症狀的影響,但仍是知道殺人是犯法的,而且也都預謀了一陣子才行動,因此仍然不能除去罪責。
整個審判跟鑑定過程,最難的地方是在,我們要如何判斷行為人在行為的當下處於一個無法分辨是非跟自我控制的狀態?我們要如何判斷他不是在裝病?
這個判斷是一個專業鑑定的問題,但也不是。因為行為的當下已經過去了,我們能做的還是從脈絡去推斷。因此,法官對於這個鑑定,仍然必須判斷自己要給予多大程度的信賴。這個信賴程度會影響法官要適用的是第19條的第一項或是第二項,也就是要完全不罰或是減輕其刑。我們會期待,法官必須要窮盡一切的可能性,去累積出自己的心證。
怎麼看待法官是否已經窮盡了呢?如果你有興趣,可以閱讀判決書
不過,在判決書中,有一點我沒有看到的是,審判中似乎沒有針對第19條第三項進行討論。這一點倒是挺值得思索的。這個第三項說的是:如果因為自己的故意或過失,導致了自己進入了上述狀態,那就沒有減刑或是不罰的問題。最簡單的例子,就像是喝酒、服藥。
如果一個患者自行停藥或是就醫,那麼法律上會不會判定是因為他自己的故意或過失呢?或許並非完全不可能。
怎樣讓我們感受更安全?
除去死刑,今天不管是監禁還是醫療監護,這些患者還是會有回歸社會的一天。
如果我們期待,單單靠司法系統就能讓我們感到更安全,我想是不可能的。
因為這類型案例的本質並不是人類的殘暴、貪婪、邪惡,那些我們可以透過嚴刑竣法跟強力執法來預防的威脅。
重點是,思覺失調患者並不等於有危險性,絕大多數他們頂多是不合時宜。
這類案件的本質是一個人在自己的腦中產生了大量的幻想跟累積了極大的恐懼,最終對於恐懼的極端反應。
個別而言,如果你旁邊有這樣的人,盡量增進他的病識感。由於思覺失調患者通常比其他神經官能症患者欠缺病識感,所以治療的挑戰很大。就像在這個案例裡,就算被告之前接受過治療,但是他還是自行決定停藥,也不要繼續治療。可是,思覺失調症是非常有可能透過藥物來控制的。有足夠病識感的患者,比較容易讓自己得到更多的幫助,降低環境中的壓力。因此,必須要特別去思考,怎麼樣與他們建立良好的關係,增進他們的病識感。鼓勵他們繼續接受治療。
就整個社會而言,這是一個如何增進心理健康的議題。思覺失調是一個先天因素佔比很大的疾病,但是並不是每個具有這樣遺傳背景的人,最終都會發病。會不會罹患思覺失調,更多取決的因素還是環境壓力跟後天的家庭環境。例如,以環境來說,欠缺經濟能力、整體社會的氛圍、隨著訊息傳播恐懼感、焦慮感。以家庭環境來說,高度衝突的家庭氣氛、雙重束縛/情緒勒索類的教養方式等等。以個人來說,某些特定的思考模式也會容易讓我們累積壓力。至於哪些,這個改天再來一篇文章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