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何以成为“视觉中国们”赚钱的外挂
随着首张黑洞照片的公布,一家叫做“视觉中国”的公司也被卷入舆论漩涡之中。常年来,视觉中国利用知识产权法,通过“钓鱼执法”式的维权索赔获得了惊人的利润,令使用者和创作者都有苦难言。这背后,到底是“视觉中国”出了问题,还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有问题呢?
作者 | 牛柳 林深
编辑 | 子衿
美编 | 萨满
版式编辑 | 侯丽
日前,天文学家公布的黑洞照片引发全民热议,但是一张打了水印的黑洞照片,却把一家叫做“视觉中国”的公司也拉入了舆论漩涡之中。
10日晚,“黑洞事件视界望远镜”(Event Horizon Telescope, EHT)项目公布了人类史上首张黑洞照片。11日上午,视觉中国网站上出现了该照片,并注明此图如用于商业用途,请致电或咨询客户代表。
然而,经自媒体三表龙门阵查证,在“黑洞照片”的源头——欧洲南方天文台(ESO)官网上,可以下载TIF格式的高分辨率图片,其中最重要的是,“只要注明图片来源:EHT Collaboration,便可自由使用,无关商业或非商业。”4月11日下午,针对视觉中国网站中存在标有视觉中国版权的国旗、国徽图片,共青团中央官方微博也向视觉中国喊话:国旗、国徽的版权也是贵公司的?
实际上,正如三表龙门阵所言,“自媒体苦视觉中国久矣”。在视觉中国一步步做大做强的过程中,搜刮尽了使用者和创作者的利益。在此之前,也曾有多家媒体对视觉中国的商业模式提出质疑。这一次,视觉中国的垄断和“贪婪”再次引爆舆论,同时也把有关版权的争议重新推至风口浪尖。
视觉中国发家史
2000年4月,《中青报》的图片编辑柴继军发现,像《中青报》这样的媒体,图片资源很丰富,手里的图片用都用不完,很多都被闲置、浪费掉了;另一边,又有很多小媒体,到处找图片,却找不到合适的卖家,为什么不能做个网站,把图片放上去,开放给编辑们任意挑选,按需付费呢?
一个月后,视觉中国的前身photocome.com上线。直到2014年视觉中国重组并借壳上市,这时的视觉中国宣称有3大业务板块,分别是视觉内容与服务、视觉数字娱乐、视觉社交社区。其中,视觉内容与服务(图片版权)是视觉中国最核心的业务。
2014年报显示,视觉中国拥有在线图片7000万张、拥有签约摄影师14000人。到了2017年时,视觉中国已拥有30万名签约供稿人、超过2亿张图片、获得视觉内容授权国内客户达10万个。视觉中国迅速扩张,2017年,它与中新社、腾讯、百度、微博、淘宝等重要互联网企业达成合作。
视觉中国构建了拿到内容-销售-最后收钱的商业盈利模式。它通过自己研发的鹰眼系统追查是否有其他商业机构盗用自己的图片,以索要侵权费用,这样能更快地挖掘“潜在”客户,为自己创收。鹰眼技术加索赔式营销,成为视觉中国的重要创收手段。
一位公司负责人曾曝光说,“在我司的一个在线论坛上,有用户上传的图片有视觉中国的水印,在接到投诉后已将图片删除。但视觉中国却要求一定要购买相关的销售套餐,不能只赔偿单张图片的费用,不然就向苹果App store施压去下架我们的App。一直扯了两三个月才把这件事情最终解决,还是赔偿了一笔超过单张图片很多的费用。”
这就是被外界诟病许久的“钓鱼执法”维权,此前有消息称视觉中国放出原图,任由引擎抓取。当这些没版权水印标识的图片被其他公司当做免费图片使用后,再起诉索赔,而且金额惊人。这正是视觉中国引发众怒的核心原因之一:将版权保护和获客相结合。
这样的手段让视觉中国成功变身中国图片版权行业里的一艘航空母舰。视觉中国 2017 年年报中表示,公司通过“鹰眼”发现的潜在客户数量较去年同期达到84%以上的增长,通过“鹰眼”新增年度协议客户数量较去年同期增长超过 54%。2017 年,视觉中国图片业务营收 5.8 亿元,版权服务费用为 1.8 亿,毛利率达到 68.87%。如今,它在商业版权图片市场中份额超过 40%。
而就在视觉中国赚得盆满钵满时,真正的创作者却处于失语的状态。视觉中国是版权代理机构,版权来自摄影师提交的作品,或从图片社获得授权。用户在购买图片后,平台和摄影师分账,而如果早先图片社已经买断照片版权,则摄影师并不会得到更多收入。据媒体报道,目前,视觉中国收取 75% 左右的使用费,摄影师无法看到自己图片具体被卖了多少钱。
在现实当中,我们经常看到知识产权没有真正惠及创作者,而往往是中间的版权代理资本垄断了大额的利润。而在目前在图片版权市场上,和视觉中国采取同类收入模式的还有全景视觉和东方 IC等,资本平台廉价购入原创者劳动成果并以此大额盈利的情况也出现在了学术论文、音乐等领域。那么,这到底是“视觉中国”们出了问题,还是知识产权本身就有问题呢?
知识产权富了代理商,穷了原创者
其实,作为作品投资者和创作者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可以追溯到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伊始。
著作权与版权制度于近代知识资本化的大背景下产生,它与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其产生一开始是书商、印刷商、作者等阶层博弈的结果。
1534年,英国出版商第一次获得了皇家的特许,有权禁止外国出版物向英国进口,以便垄断英国图书市场。1556年,英王玛丽一世为了控制舆论成立了钦定的“出版商公司”,规定一切图书在出版之前,必须交该公司登记。后来,克伦威尔时期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保留了出版商公司享有的特权。不过接下来的一百多年,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财产权”这个总概念从封建社会的私有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了。
1662年,英国颁布的《许可证法》规定: (1)凡印刷出版图书,必须在出版商公司登记并领取印刷许可证;(2)凡取得许可证者,均有权禁止他人翻印或进口有关图书。当时的《许可证法》必须每隔一段时间(从几年到十几年不等)就通过议会续展一次,才能继续有效。这部法律在1679年和1685年分别续展过。但到1694年,该法却未能够在议会通过。在这之后的一段时间里,英国盗印图书的活动曾一度猖獗。因此,出版商们做出反击,他们强烈要求能通过一部不需要续展的、长期有效的成文法,以保护他们的翻印专有权。在出版商们对立法呼声愈强的同时,要求保护作者权的呼声在英国也与日俱增,形成了出版商和作者之间争夺无形财产权的博弈。
但总的来说,版权制度从最开始就离不开出版商产业集团的主导和推动,而该集团实际也是版权制度最大的获益人。而创作者在这一历史过程中则从来都处于被动与弱势——他们既非这一制度设立的原始推动者,也非该制度的最大获益人,在许多情况下他们反而不得不以一种自我防卫的姿态出现。
有学者指出,著作权或版权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实际上是源于资本增值或作品资本化的需求,具体说是源于资本主义兴起后在规制商业竞争的需要,为此,无形财产的投资方要求法律通过财产权来保障资本的运作和投资者的利益。著作权与版权法发展至今,里面有许多规定就体现了服务资本、保障投资的功能,比如不参加实际创作的雇主及单位也可成为初始权利人,而著作人格权在行使时常会让位于著作财产权。
今天,许多跨国公司属下的传媒及研究机构都明文规定,雇员在公司的一切研究与创作的知识产权都属公司所有。在这样的制度下,员工无法替自己维权,如果是以公司的名义控诉侵权,自己就一无所获。一位视觉中国签约摄影师对此表示,“独家签约视觉中国的合同上有将维权事宜独家授权给视觉中国的条款,这基本锁死了大部分摄影师自行维权的可能性。”视觉中国及其子公司大量涉维权诉讼金额均未提供给相关摄影师。
拥有实力的版权代理商反过来却可以肆意侵犯创作者的著作权。一位微博大V也对腾讯《深网》表示,她的一些相关个人照被视觉中国抓取后进行销售,但她并未收到任何版权费用。她表示:“真希望我也有一套‘鹰眼’系统,这样我就可以知道什么照片被视觉中国侵权了。”
但总的来说,从历史来看,只要以资本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模式依然存续,只要符号表达依然被资本吸收之后成为产业要素,知识产权就会存续,这种创作者与版权商之间的缠斗就不会停止。
知识产权是激励创造的唯一条件吗?
不论是在知识产权法确立的历史进程中,还是当下的话语中,主流观点都倾向于认为“专利制度是为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即知识产权是对做出贡献的作者或发明家的一种“激励”,刺激他们创造出更多的成果,同时也是对他们的一种保护——申请了专利之后,就可以获得物质上的保障,以后别人使用自己的产品和发明都需要向自己缴纳版权费,而不必担心受到同类竞争者的抄袭了。但这种观点并非不能被挑战。
现在,我们缺少证据来证明知识产权能直接导致发明创造的增加,却有历史经验表明离开了知识产权,社会的创新依然可以活跃。比如,苏联曾主要采用发明人奖励制度而非专利权制度来激励创造,其科技水平也曾保持较高水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也有无数的劳动者不计经济回报,贡献自己的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而企业、工厂以及国家也给予了这些劳动者和建设者以充分的尊重和奖励。虽然在那个时期,发明创造不能给个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但由于整个制度对于劳动价值与劳动者地位的高度肯定,社会也展现出源源不断的创新活力,为中国的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打下基础。
因此我们需要对知识产权的真正用意提出质疑。德霍斯曾指出,按照马克思的理论,知识财产权的主要作用不是对创作的鼓励,而是保护资产阶级的个体成员以一种基于抽象物的生产方式进行投资。即是说,资本及其持有者并往往不关心作者本身是否创新、作品本身的艺术价值,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资本持有者在乎的是知识产权是否能够帮他们将那些符号对象商品化、资本化,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从这个意义上,知识产权激励的并非创造,而是投资。
我们应该意识到,知识产权维护的只能是像视觉中国这样的“专利公司”的利益,而在当下市场化的社会条件下,版权之争之所以把创作者也深深卷入,是因为多数创作者为了生存不得不接受与资本的不平等交易。如果不解决被迫谋生的现实,又如何能够实现真正的创作自由呢?
在我们反思知识产权的时候,也要重思“创造”。真正的创新者,不论多么伟大,都不是在真空之中,也不是独自一人作出发明的,而是根据千百年的人类经验及与同辈们交往中汲取养分。伟大如牛顿,也说自己不过是站在巨人肩上,才能有那样的成就。就算是貌似与科学发明毫不相干的普通劳动人民也对科学发明作出了许多直接的贡献,是他们为科学家提供一切物质需要和灵感源泉。所以,每一个创作者的发明,既是创作者的产物,也是社会的产物。
在这个意义上,既须给与科学家、文学艺术家等创造者足够保障其从事创造工作所需的一切物质需要和社会福利,保障其有舒适的生活;但另一方面,也必须确保有关知识不是变成大资本的垄断工具,而是保障知识真正变成促进全人类幸福的公有财产。
参考文献:
[1] 起底视觉中国暴利商业版图:国企和黑洞照片如何引众怒?
[3] 郑思成:《知识产权的起源》,法律出版社
[4] 杨源哲:《基于唯物史观的知识产权正当性学说反思》,《求索》,2016.8
喜欢我的作品吗?别忘了给予支持与赞赏,让我知道在创作的路上有你陪伴,一起延续这份热忱!
- 来自作者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