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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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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上的戈黛娃現象

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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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前關於道德現象的筆記想著整理一下,好想有個免費的助手幫我整理垃圾堆一樣的筆記啊T_T

一、故事和解釋

“戈黛娃傳說”

約1040年,考文垂城的麥西亞伯爵Leofric要徵重稅支持軍隊,其妻Godiva希望減少城內居民負擔。伯爵認為妻子為賤民求情很丟臉,夫人卻認為這些人“可敬”。於是二人打賭,若戈黛娃赤裸騎馬游城而所有居民不偷看的話,伯爵就會減稅。期間裁縫Tom想要偷窺,然後他的眼瞎了。最後戈黛娃贏了賭,伯爵宣布減稅。

戈黛娃現象”

偷窺的人眼瞎了,怎麼看都是個故事。但故事為什麼讓湯姆的眼瞎掉,而不是讓戈黛娃因為湯姆的偷窺輸掉賭局呢?那麼首先討論這個問題:是什麼讓湯姆眼睛瞎掉的。

是故事導向中,城內居民的意願。因為意願永遠要遵從“自認為”更合理、更恰當的利益。除湯姆外的其他居民認為:1)減少自己的賦稅;2)不因為自己的偷窺行為而剝奪他人可以減稅的機會;2.1)以及推測中對自己不利的後果(比如以後沒人願跟他做朋友、其他居民要求為此負責或直接把他送上私人刑場等等)的預防,這三條相對於3)看到赤裸騎馬的戈黛娃夫人更符合自己的利益。 (2的直接原因來源於2.1而非來源於道德)

而湯姆則恰恰相反,認為3)的價值更大(儘管可能是短短幾分鐘內精蟲上腦的不理智判斷)。可以說,至此是沒有“道德”參與其中的。因為此時尚未涉及結果,而未涉及結果的事情,道德不會具有任何效力和作用,甚至沒有任何存在感。因為“我想要怎樣怎樣”不涉及道德;我下一秒要搶前面人的錢,這一秒我仍非“不道德的”。即只有行為結果能判斷是否道德(包括預期結果)。回到那個決定性的岔路,湯姆的眼睛瞎掉,整個故事內只有城內居民的這個共同意願能被稱為道德——符合最多人的利益;不對意願的形成施加外力;是公認的“正義”等等。也就是說,是城內居民的“道德”讓湯姆的眼睛瞎掉。我把這種由多數人出於自身利益的意願形成“道德”的過程,稱為戈黛娃現象。

二、不合邏輯的道德

我們看到,道德不是一開始就被擺出來,像如今的情緒勒索一樣,告訴你“你應該怎麼做”,而是根據利益判斷“我應該做什麼”(才符合我的利益),再綜合“他們在做什麼”而推廣到“他不應該做什麼”這樣形成的。但是這樣看,道德明顯是不合邏輯的:

S:行使事件A是所有本城居民在法律上的權利,我是本城居民,所以行使事件A是我在法律上的權利。

S:行使事件A主觀上對我有利;我認為大部分居民想法跟我一樣;所以我要行使事件A,並希望(意願)其他人也行使事件A。

S:假使存在P,P不行使事件A,那麼(a)P不行使事件A必然損害到我和他人的利益(比如本故事);(b)P不行使事件A可能損害到我的利益,也可能損害他人的利益(比如鄰居不糾正孩子四處排泄的行為);(c)P不行使事件A不會對我有損害,但可能損害他人(比如美國說:“伊拉克你石油太多了!”【誤】)。則:

(a)(b)除P外所有人都可能認為,P應當行使事件A。

(c)可能有很多人認為,P應該行使事件A。且(c)很有可能屬於正義範疇。

如果(a)(b)P應該行使事件A,那麼(c)P是否行使事件A與S無關(結論1)

如果(a)(b)P必須行使事件A,否則我們就要強烈譴責他【誤】,那麼(c)P應該行使事件A(結論2)

如果(a)(b)(c)那麼P必須行使事件A(結論3)

顯然,結論3必須是有立法限制P必須行使事件A的情況,所以不做討論。結論1為理智判斷,是符合邏輯的。而結論2中,(a)(b)像力求利益的無賴,(c)則是一個富有同情心的人。不合邏輯,但是合理存在的兩種分別以自身利益和以同情心為中心的道德。

三、道德與正義

S1:P1可行使A,也可以不行使A,但行使A對T1有利

S2:P1可行使A,也可以不行使A,但行使A對T1有害

S3:P2應該行使B,行使B對T2有利、對T3有害

S4:P2不應該行使B,行使B對T3有利、對T2有害

很明顯,P1與T1在關係A上形成道德(或不道德)的系統,P2與T2、T3在關係B上(比如法律)形成正義(或非正義)系統。顯然,主體在道德關係中不是沒有固定角色的,P1是施善/惡者,T1是被施善/惡者。

再次申明,道德是一種沒有任何強制約束力的群體利益傾向,是一種“理想的”群體性價值判斷。但這並不意味著道德沒有任何理性尺度所約束,也不意味著它更傾向於群體心理。

S1:不論目的,P1行使A的行為是道德的

S2:不論目的,P1行使A的行為是不道德的

但是,仍有需要分析的複雜情況:假使A1代表結束T1生命,在S2中,P1一定是不道德(不正義)的嗎?若警察向一名十惡不赦的罪犯行使事件A,是道德的,但不一定正義;若是一名無照持槍的公民對其行使事件A呢?我們習慣稱其為正義,但就受益者來說,這僅僅是道德。在道德行為中,施善者俱有主體意願,而被施善者無權干涉施善者的不施善行為(中文稱這種干涉為“道德綁架”),而被施善者俱有後主體意願,即P1行使善行A時(S1),T1是有權利“不領情”的,此時P1同樣無權干涉T1是否願意被施善,更無權索要回報,當然在索要回報的同時已經超出道德的範疇了,而是非正義的行為,這個在下面會談到。

P2是否行使B,取決於P2的職權,若B是正當職能,則P2是正義的,若非正當職能(比如貪污),則P2所為是非正義的,所以即便是警察,在法庭上對沒有反抗力的罪犯行使事件A1,這是不被允許的,也是非正義的,很顯然,是否正義取決於P2的權力。在中文語境中必須要澄清的是:正當行使職權都是正義的,任何不違法行為都不是非正義行為,但也不一定是正義行為。

S3:無目的,P2的行為是正義的

S4:有目的地利用權力行使額外權力(當然也包括違法),P2的行為B是非正義的

四者的聯繫有:

1、不存在S1且S3或S2且S4

2、S1和S2、S3和S4分別不存在對立關係,而存在判斷關係

3、S1和S4、S2和S3分別不存在對立關係,且可以共存,即分別存在S1或S4、S2或S3

回到戈黛娃的道德系統中,戈黛娃是道德的(沒有越權,因為她設法讓國王行使權力)施善者,民眾是受施善者,偷窺者湯姆在這個道德系統中是施惡者(他的預期行為會使結果成為壞結果),但脫離此系統就無是否道德可言,因為結果並不比之前更壞。同時,民眾對偷窺者的影響(使他變瞎)也不構成情緒勒索,而是系統中的非正義行為,當然這仍是由利益驅使的。

四、道德判斷的時機

既然對於一個事件的道德判斷並非只有道德和非道德,那麼其餘的是處於“中性”的非此非彼狀態中的嗎?

這不可能。僅對於道德而言,有一些是與正義有交集的道德,有一些與法律有交集,有些甚至與違法的事有交集。所以說只有特定的事件才能訴諸道德系統。

1、該事件的完整過程都處於社會中。

2、該事件必須由某個具體的人做或不做。

3、該事件可能對他人造成影響。

3.1、必然對他人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屬應立法阻止的範疇。

3.2、法律是不可完備的。

也就是說,在1、2的前提下法律(包括規則)都不涉及的、可能對他人造成影響的事件才能訴諸道德。

五、題外話:情緒勒索

被施善者或與事件無關利益的旁觀者意圖借不存在的“道德標準”約束施善者、督促(本想用“强迫”,但那個概念被諾齊克弄得太複雜了)施善者施善,一般就是情緒勒索了。簡單地說,情緒勒索是從東方思維的“我覺得你應該……”和西方思維的“你為什麼不……”來的。兩種思想勒索並不大多來源於他們自己的判斷,只有少數來源於主體模糊的錯誤判斷,更多的人是在附和這些主題模糊的判斷,是自己產生這種“附和”能讓無關自身的事件變得“更好”的錯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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