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觀|菩提道次第直授|修習以慧為體的勝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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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直授——趣入一切種智速疾道
庚二、修習以慧為體的勝觀
📖文獻筆記
癸初、抉擇人無我
在佛所說的經教中,講了多種抉擇無我的理路,然對於初業行人而言,依四要點抉擇易於生起。
■ 要點一:乃至沈睡中,也緊緊地執念著「我、我」的這個心即是俱生我執。自己沒有作壞事,有人誣陷說「你作了如此這般的惡行」,自己立刻會想:「我並沒有作這樣的惡行,卻被這樣誣陷!」這時「我、我」之念在心中了了現起,俱生我執執我的方式極為明顯。此時,用一分微細的心來觀察:這個心把什麼執為「我」呢?它是如何執的呢?觀察的這個心若用力太大,前面那個執我的心會杳然消逝而茫無所得。應當將大部分的心持續地生起執「我」之心,以一分微細的心念來觀察。這樣,在觀察的時候會發現,被俱生我執執為「我」的,除了自己的五蘊或身心外,再沒有別的東西。然而也不是執五蘊中的任一蘊或者身心之一為「我」,而是執於五蘊集聚或身心之聚上,有一個非由分別心假立、從初即能獨立的「我」存在。這就是俱生我執執我的方式。其所執境的「我」正是所應破除的。這不可僅是隨聲附和或者止於文字的瞭解,必須在自己心中有鮮明地定解,這是第一個要點:決定所破之顯現狀。
■ 要點二:定解決定這個自心顯明地執「我」之心,其所執之我若在五蘊上,則必定與五蘊或一或異。除此二種,絕不會有第三種存在的狀態。任何法與法之間,衹能或為一或為異,如此而存在,除了這兩種狀態以外,絕不會有第三種存在的狀態。對此,心中應當加以思維,引生決定。
■ 要點三:定解離諦實一。若所執之我與五蘊為一,則如《入中論》中所說:「若蘊即我故,蘊多我應多。」一個補特伽羅有五蘊,那麼也應當有五個不同的我了。要不然則我是一,五蘊也應當成為一而沒有差別。如是有多種過失。故所執之我與五蘊不應為一。此外,若所執之我與五蘊為一,則五蘊有生滅,心中所執能獨立存在的我也應當有生滅,《中論》中說:「若蘊即是我,我應有生滅。」
若念:「如同五蘊有生滅,此心所執的能獨立存在的我也應當有生滅。」
如果這樣,那麼生滅之我的前後剎那是一還是異呢?若是一,則前後世之我與此世之我應當沒有任何差別;若是異,一般所說之異,不必是無關之異,然而若是有自性之異,那麼就必定是無關之異(互相之間無有任何聯係),如《入中論》中:「所有自相各異法,是一相續不應理。」
若以為前後世的我及此世的我三者是毫無關聯的異類,那麼就有未作業受果、已作業失壞等許多的過失。故應知此心所執之我與五蘊為一不能成立。還有,若心所執之我與五蘊為一,那麼由於是諦實之一,則應它們的一切部分都應為一,如是則應我不是五蘊的受取者,而五蘊也不是我的所取。有這樣多種過失。
如《中論》中所說:「計取蘊即我,汝我全無義。」
此外,我與蘊若是無方分之一,則此身體也應成為無方分,那麼在右手搖動的時候,左手應當也搖動。然而在右手搖動的時候,眼見左手卻不搖動,與自己的現量相違。此士夫的身體有動與不動兩部分,就成為有方分了。
《釋量論》中說:「手等搖動時,一切應動等,相違之業用,於一不可故,餘則應成異。」
此外,若有無方分極微塵的話,則中間一個無方分,其上下左右前後各有一個無方分圍繞,中間微塵相待於東面微塵的這一面,是否也觀待於西方的這個微塵呢?若不觀待,則中間的這個微塵、就有了觀待東方微塵和不觀待西方微塵的兩部分,那麼就不成其為無方分了;若觀待,這些微塵應當處在同一位置,它們聚合在一起,永遠衹是一個微塵,又怎能積聚成須彌山等等呢?
如《唯識二十頌》所說:「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
■ 要點四:定解離諦實異。若念:「此心所執之我與蘊為一雖不成立,然而與蘊為異應該成立。」
那麼,譬如識蘊,在除開色、受、想、行等蘊後,可以另外被識別出來;同理,此心所執之我,也應該在除開色、受、想、行、識五蘊後,可以另外被指出來說「這就是所執之我」,然而卻無法指出來。所以,此心所執之我與蘊為異不能成立。總而言之,此心所執之我若與五蘊為異,那麼在除開色蘊等外,應該還可以另外指出一個「我」來,譬如馬與驢是無關之異,除開馬後,還可另外指出一個驢來說「這就是驢」。《中論》中說:「若離取有我,是事則不然,離取應可見,而實無可見。」
如是依四要點,對沒有俱生我執所執之我生起決定,遠離沈掉,一心專注,將護此定解,令其相續。若定解力略有衰退,則初業行人當依前面所說,以四要點觀察引生無我的定解;慧力高者可以觀察俱生我執所執之我是否如其所現而能成立,由此引生無我的定解。此與四要觀察相似。在這樣觀察的最後,初業行者會生起恐懼的感覺:「在蘊上,真實的我一點也沒有,我整個沒有了!」一旦心中生起這樣極大的恐懼,說明最初獲得了中觀正見。這時在已決定的心中,決定我無有自性的定解鮮明有力;而其顯現的心中,於所破破除諦實後豁然空朗。具備這兩種特性,於此專一將護修習,是根本定中修習如虛空的方法。在後得中當修「我」等一切法猶如幻戲,這需要依靠根本定中引生的強有力的無諦實決定解,在後得中一切現相雖然顯現而無諦實,唯是虛假猶如幻化一般地顯現。
癸次、抉擇法無我
子一、抉擇有為法無自性
一、抉擇色法無自性
以身體為例,骨肉五肢聚集而成的這個身體上,若有不是唯由分別安立,而是自體成就的身體,那麼它與骨肉五肢的軀體是一還是異呢?若是一,這個血肉之軀是從父母的精血生成的,那麼意識所投生處的精血滴就應該是五肢聚成的軀體了,而且如其有五肢分,身體應成五肢聚集的五個身體;若是異,那麼除了頭等五肢之外,還應有一個身體可以指出來,然而卻無法指出來。因而其所執之身是根本沒有的,在心中引生定解後修習如前。
二、抉擇心法無自性
以今日之心為例,在上午心與下午心之上,若有一種今日心,非唯分別安立而是自體成就,那麼它與上午下午之心是一還是異呢?
若是一,則上午之心中應有下午之心;若是異,那麼除去上午下午心外,還應有一個今日之心可以找出來說「這就是今日之心」,然而卻指不出來。因此,其所執之心是根本不存在的。如前引生定解而修習。
三、抉擇不相應行法無自性
以一年為例,年的安立處是十二個月,若十二個月上還有一個非唯分別安立而是自體成就的「年」,那麼它與十二個月為一為異?若是一,如其月份有十二,年也應有十二,年與每一月都成一,一年是有十二個月則應成十二年。
如云:「若蘊即是我,蘊多我應多」。
此處可以改成:「若月即是年,月多年應多」。若是異,則除去一一月份之外,還應有個年可以指出來,然而卻不能指出來。所以其所執自體成就的年是根本不存在的。如前引生定解而修。那麼,如果說在除去十二個月後沒有一個年可以指出來,是不是就根本沒有年了呢?不會的,尋找假立之義不可得,是沒有諦實可得的意思,而不是畢竟無。那麼年是怎麼樣有的呢?僅僅是依十二個月而假安立的名言而已,如是而有。名言中有即可以是有。所謂「年」的名字,尋求其所立之義也是不可得的。
《寶鬘論》中說:「色體唯名故,虛空亦唯名,無大何有色,故唯名亦無。」
子二、抉擇無為法無自性
以虛空為例,虛空由四方四隅及中間等多分而成。若非唯於其上分別假立,而是有一能獨立自有的虛空,那麼它與方隅等為一為異?若是一,應與彼等成無方分。則東方虛空應與西方虛空成一,那麼東方空中下雨西方也應下雨。有這樣多種過失,因此為一不能成立。若為異,那麼除去那些虛空之外,應還有一虛空可以指出來「這就是虛空」,然而無法指出來。所以自體成就的虛空根本不存在。這樣思維觀察引生無諦實的定解而修習。
總之,我、蘊、屋、須彌山等世出世間的一切諸法,不是唯由分別假立而自體成就的,即使塵許也沒有。於此獲得決定的定解後,一心專注,於根本定中修習如虛空瑜伽;於後得時了知一切顯現的境都是依因緣聚合而起,無有諦實、性即虛假,修習後得如幻瑜伽。善巧修習這兩種瑜伽,由觀擇力引生身心輕安之樂,以此攝持的等至,名為勝觀。
📝學習心得
如果簡略扼要的說明《廣論》、《略論》的毗缽舍那內容,可說主要在闡述「無我」的道理,「無我」又分為「補特伽羅無我」和「法無我」,重點在於「補特伽羅無我」,並提出四個抉擇關鍵:
了解「所破」的關鍵
了解「周遍」的關鍵
了解「離諦實一」的關鍵
了解「離諦實異」的關鍵
而第三、四是在詳釋第二項關鍵,所以重點在於「了解所破」與「用離一異來破」,而能破的正理有許多,例如:緣起、離一異。所以重點在於「了解所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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