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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恩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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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政治之五十二] 擁抱「魚蛋論」和嚴刑峻法的法庭

黎恩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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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五,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批准民主黨前主席胡志偉短暫保釋以丁父憂。傳媒報道,杜麗冰既讚揚律政司同意保釋是「富同情心」,也同時表示理解懲教署早前反對胡氏奔喪的立場。杜麗冰判決後,有人形容是維護了司法的尊嚴,但保釋本來就是保障無罪假定、避免未審先囚的基本法律權利。

法官無論如何「法外施仁」,也抵消不了法律制度整體的不公義。「法律保障人人平等的權利」是一種高尚的理想;現實是,沒有民主體制下的法庭和法官被用來審訊反對派和異見人士的話,法律只是壓迫異見人士的工具。

曾在香港大學教法律的法學泰斗佳日思,於八十年代末編輯了一冊探討第三世界國家法律發展的讀本。他在讀本分析,儘管法律從業員往往被視為法治精神和客戶利益的信託人,但從歷史可見,律師和法庭也曾促使政權壓迫人民的權力制度化,造就世界各地的殖民統治(註一)。法官也是法律專業的一份子,他們詮釋案情、法律和判刑,當然會確立法律的功能是用來維護人權,抑或只是保護政權。

區域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上周就四名民主派人士被控在去年六四當晚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判決各人入獄四至十個月。過去法庭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判刑多數是自簽守行為和罰款而已;但此案的量刑起點,已經是即時入獄。傳媒報道,陳廣池認為被告的行為是向公眾表示他們「可比其他人享受更多的自由」;又指法庭「不能忽視香港仍然受到二零一九年的社會衝擊、公眾秩序和政治動盪影響」,加上「集會在特別日子發生,情況更為嚴重」。

不知道陳廣池有沒有聽過本地一位棟篤笑藝人的「魚蛋論」,當小食店主給予別人自己多一顆魚蛋時,自己爭取平等對待的方法,不是要求店主多給一顆魚蛋,而是要店主拿去別人多出的一顆。當我們的政治表達自由被不斷剝削,用魚蛋論的角度,就是為了「人人平等」,不如大家都享有更少自由;爭取更多自由,反而破壞人人平等的原則。陳廣池指被告不應比其他人享受更多的自由,邏輯就是說:當大家都缺乏自由時,只要有人挺身而出行使本應擁有的自由,就應該加以嚴懲。

六四燭光集會三十年來和平進行,具備無礙公眾秩序的良好記錄。警方當時以疫情為由反對六四集會,但陳廣池判決時也認為被告已全程戴口罩和保持社交距離,但之後就搬出二零一九年的反修例運動作為參照背景。他認為前年出現社會衝擊、公眾秩序和政治動盪的問題,但他沒有進一步指出究竟他眼中的問題,是肇於和平示威者、勇武派、香港警察抑或特區政府。陳廣池將二零一九年社會運動帶來他眼中的負面影響,加諸四位在二零二零年參與未經批准「和平集會」的被告,究竟有什麼實質的關聯和責任?陳廣池繼續論述「集會在特別日子發生,情況更為嚴重」。他既沒有進一步解釋何謂他主觀的「特別日子」,也沒有說明白當晚在維園的悼念活動,實質如何令社會衝擊、公眾秩序和政治動盪更嚴重;到底是因為警方反對集會、激發悼念遍地開花,衝擊了一心以為可以安枕無憂的當權者,還是有成千上萬人公民抗命,向國際傳媒宣示人心不死,令政權惱羞成怒,造成「政治動盪」? 陳廣池裁決的理由和論述,可謂捕風捉影、語焉不詳。

陳廣池的裁決只會傳遞一個客觀訊息:凡不符合政權心意的公眾活動,都會危害公眾秩序;只要重判這些爭取應有的政治自由的人士,那麼公開反對政府的群眾活動就會息微。這種邏輯和政權要「洗太平地」的方針不謀而合,與當今政權對司法系統的要求配合得天衣無縫──「三權」要合作、法官要愛國和維護國安、香港要「止暴制亂」等等。

這種以嚴刑峻法阻嚇和平示威的論述,也見諸另一宗案件。一位前大學教授於去年五月一場遊行中在馬路舉起「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手勢,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裁判官羅德泉雖然認為被告和當日發生的破壞和縱火事件無關,被告當時大叫口號的內容也沒有鼓勵他人作出非法行為,但叫口號這行為本身已「進一步推動他人情緒,後果可以一發不可收拾」,故仍判決入獄三個月。羅德泉裁決的理由,完全相反保障公民權利的信念。當連遊行呼喊口號的形式本身已經成為入獄的因由,難道只有靜默遊行,才可以是合法和恰當的示威?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去年已經發表了有關和平集會框利的普遍意見書,有份撰寫的委員強調,籠統描述和平集會影響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或有不明確的潛在暴力風險,不是政府禁止和平集會的正當理由(註二)。陳廣池和羅德泉的判決論述,不援引國際人權標準的規範,只挪用有利政權高壓管治的處境詮釋以加重刑罰,可能短期會阻嚇到社會大多數市民不再在街頭反對政權,令社會回復墳場般的平靜,但這種針對政治異見者的高壓手段,其實只是掩耳盜鈴,公眾對法庭、法官和司法體制更加不信任,民憤不斷暗地升溫,完美配合今年的車公廟簽:「積薪歷火非無事,識者能知火未燃。」

耶魯大學法學院教授高洪株(Harold Hongju Koh)曾指出:「真正考驗法庭是否切實維護法治,並非來自日常,而是在法官面對最密集的政治壓力、被要求以國家安全之名犧牲被告權利之時。」(註三)可能對很多法官來說,依據法律和普通法案例作裁決,就等於不受外力左右,可以維繫司法獨立。但如果法律本身,就已經有利政權打壓異見、普通法的案例又鞏固這種壓迫體制,那麼說法庭維護法治,究竟是誰的法治?

香港社會流行一種說法,認為香港的司法制度飽受政權和親政府陣營施壓,頂住壓力已很艱難。大眾討論司法裁決,也會有聲音對法官賦予同情的理解,僅僅將「法治已死」的矛頭指向執法者、檢控部門和立法的政權。但默默抵抗壓力和主動出手嚴懲反對派是兩回事。國安法實施後連串針對和平示威、表達自由和新聞自由的裁決足證:制約政權而保障民權的法治精神崩壞、只重視秩序和阻嚇民眾的法律主義再次抬頭,香港法官難辭其咎。

註一:  Ghai, Yash, Robin Luckham and Francis Snyder edited. 1987.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Law: A Third World Reade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註二:https://www.ohchr.org/EN/NewsEvents/Pages/DisplayNews.aspx?NewsID=26133&LangID=E

註三:Koh, Harold Hongju. 2018. “Foreword” in Richael Abel, Law’s Trials: The Performance of Legal Institutions in the US “War on Terro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vii.  

(明報,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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