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國籍而尚未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其護照效期由10年改為1年半

高可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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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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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於 5 月 7 日公告修正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原則上,歸化國籍而尚未定居設籍者,仍核發效期 10 年之護照,惟「尚未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其護照效期將由 10 年改為 1 年半。

外交部於民國 113 (西元 2024)年 05 月 07 日正式公告修正「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原則上,歸化國籍而尚未定居設籍者,仍核發效期 10 年之護照,惟「尚未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其護照效期將由 10 年改為 1 年半。

一般外國人歸化國籍,除非是「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各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或「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依國籍法 第 9 條規定,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若未在期限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或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者,其中華民國國籍將被撤銷。

另外,外國人歸化取得國籍者,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不予許可其定居。也就是說,尚未提供相關證明的歸化國籍者,必定為無戶籍國民身分。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修正之前,歸化取得國籍而尚未設籍者,得申請 10 年效期的中華民國護照。惟實務上,外交部追繳撤經內政部撤銷歸化國籍者的護照時,屢有當事人經通知仍不繳還護照實體本或已無法取得聯繫之情形,致不具我國國籍者保有實體之有效我國護照,有遭不具我國籍者持用或遭他人冒用之虞。

有鑑於此,外交部於民國 113 (西元 2024)年 02 月 15 日預告修正草案,歸化國籍而尚未定居設籍者,核發效期 1 年半的護照。修正草案的內容看似合理,但問題在於,即使已提出喪失原屬國籍證明,或得免喪失原屬國籍者,仍只能核發效期僅 1 年半的護照。

我在「若「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修正草案通過,將導致尚未設籍的歸化國籍者陷入困境」的文章也有強調,若以歸化國籍者必定會在一年內定居設籍為前提,核發效期 1 年半護照的規定,將導致尚未設籍的歸化國籍者陷入困境。畢竟部份外國政府不提供無戶籍國民免簽待遇,在已喪失原屬國籍的情況下,可能連回鄉都要申請簽證。而申請簽證通常會有護照效期的規定(如剩餘效期超過一年等),核發效期一年六個月的護照規定,恐導致歸化國籍者極大的困擾。且「定居設籍」本來就不是所有本國國民應履行的義務,外交部這種作法,顯然沒有考慮到歸化國籍者實際的狀況。

我也透過「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出意見,所幸外交部採納我的意見,正式公告施行的版本如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申請人,由主管機關發給效期一年六個月之護照。但已依國籍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符合同條第四項規定者,其護照效期依一般規定辦理。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 11 條第 4 項)

相較於 02 月 15 日預告的版本,正式公告施行的版本加入了但書(粗體字部份)。白話一點就是說,因歸化取得國籍尚未設籍定居者,若已提出喪失原屬國籍證明,或免提出喪失原屬國籍證明者,其護照效期依一般規定辦理,也就是護照效期為 10 年。

雖然對於尚未提出相關證明的歸化國籍者而言,其權益明顯降低,但畢竟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才算完成歸化國籍的程序,外交部的顧慮,也不是完全無法理解,我認為這樣的規定尚屬合理,也很感謝外交部採納我的意見。

不過我認為,從一開始的預告草案的內容也可以看出,政府根本沒有真正站在歸化國籍者的角度來思考相關政策。其實許多來台移民的外國人,可能受限於其語言能力,對台灣的法規可能沒有太多的瞭解,也可能不懂得去關注修法動態,並提出相關意見。且當事人可能不具有投票權,更容易被立法者忽略。

因此,我還是希望政府訂定移民相關法規時,能夠更加謹慎,以免影響當事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外交部公告:預告「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全國法規資料庫: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CC BY-NC-ND 4.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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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可慶身為新臺灣人,長期以來關注無戶籍國民、以及外國人的權益,並致力於改善其在臺灣的權益。在這裡也希望透過介紹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相關法規,來讓大家瞭解不合理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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