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忌與違法 - 碼色與碼法 - 中間有根很細的紅線
在以前的文中說過,對於禁忌話題,在下的標準非常松啊,好多人眼中的18禁個人也不覺得有什麼需要禁忌的😁。主要是在歐洲多年,對於禁忌話題,社會標準和道德標準比較寬鬆的原因。在加上在下認為,如果都已經成年了,成年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只要參與方對後果知情,想好認可,不違法,就行:管它是出軌還是插足,窒息還是捆綁,是s還是m,等等等等。
但是,但是,。。。大多數看似寬鬆的歐美國家,特別是近年,對於某些禁忌,從法律法規到監管實行,有一根基本不能觸犯的紅線,叫做“未成年人“⛔️🔞🈲!
剛看到一個久居熱門不下的帖子,嗯。。。,可能就在擦红線的邊緣徘徊。 喜歡,戀,愛和x行為是兩回事。師生戀聽起來很美好,但是師生發生x行為,(香港臺灣地區的)“生”最少要年滿十六歲(最小许可年龄minimum age of consent),年滿不是虛歲,其他國家或美國各州有在16歲18之間不同的年齡限制。否則有一個刑法專有名詞叫 「Statutory rape」,意味著,即便x行為是雙方都認可同意自願進行的,如果行為中,年少的一方不滿16周歲,年長滿16周歲的一方在法律認定上也是違反刑法的性侵犯,可以被執法者以刑事犯罪提起公訴,不管年少的一方是否主動追責。有些案例中,年長的一方如果小於19歲可以酌情減刑。
在一些案例的認定中,如果年長的一方處於權威地位,如教師、醫生或父母,即使年少的一方已超過同意年齡,也可以被認為是Statutory rape。It is also considered as statutory rape even if the person is above age of consent if the other person is in an authority position such as a teacher, a doctor or a parent.
所以,嗯。。。只是一個小提醒。個人意見:碼色可以,碼法估計不那麼簡單。
如果是虛構或真實的歷史故事,也就無妨,古代13/14歲已經可以成婚,以前的法律與文明認知與現代社會不同。但是既然我們身處現代社會,真实发生的事,還是需要考虑到遵守現代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