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的价码

尤砥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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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朋友提醒,我甚至没有注意到这个最近难得的好消息:中国在2019年底废除了收容教育制度。从2003年孙志刚案引发的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到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再到今天收容教育制度的废止,至此,这三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外之刑”终于寿终正寝。这背后,是众多法律人、公益人、媒体人持续多年的共同努力促成的。这就是公民社会持久、坚韧的力量。作为曾经参与报道的记者之一,虽人微言轻,仍与有荣焉。


收容的价码(本文刊载于2014年5月5日《凤凰周刊》)

记者/李光 


如果早知道后面还有半年的收容教育等着自己,刘悦(化名)当初就不会在派出所心疼那三万块钱——在因卖淫而经历了15天行政拘留和三个月的收容教育之后,她终于不堪忍受辱骂与重复性劳动,让家里人花10万元把自己“办出去”,提前结束了本应为半年的“收容教育”。


与2013年底被全国人大废除的劳动教养制度相似,“收容教育制度”也是一项不通过司法程序便剥夺人身自由的制度,不过适用对象限定在“卖淫嫖娼人员”。这一特点使得收容教育制度并未像劳教制度一样被内地普通公众所熟知。诸多法律界人士认为此项制度未能与劳教制度一同终结,是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大遗憾。


“三万元买15天”


自由价值几何,是政治经济学和哲学的繁复议题,但在看守所里或派出所里,这个答案干脆直白,从“15日3万元”到“半年10万元”,遵循坐标上需求曲线的轨迹,一目了然。


2013年秋天,经营一家“洗头房”的刘悦与客人发生冲突,情急之下报了警。令她没有想到的是,这个求救电话竟也让自己失去自由。


在派出所里,刘悦向警方讲述她与客人冲突的过程,随后在笔录上签了字,她并没有留意,警方所做的实际是一份卖淫嫖娼的笔录。等她明白过来时,行政拘留15天的决定书已经下来了。刘悦说,当时警察问她有没有三万块钱,但她觉得“花三万块钱买15天太不值了”,于是就没交。直到进了拘留所,她才从别人口中得知——拘留之后还有长达半年的收容教育在等着她。她也同时获知了另一信息——“进了拘留所以后得花五万元才能办出去”,“如果等进了收容所,就涨到十万了”。


刘悦没带手机,只记得“当时正在处对象的那个老头儿”的电话号码。“老头儿”来到拘留所后,刘悦把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他,并告诉他密码,让他用卡里的10万元积蓄把她“办出去”,“可他回去之后就再也没回来”。


15天过去了,刘悦即将被送往收教所。她跪在地上求警察给“老头儿”打个电话,警察没有同意。她从身上摸出1000元现金塞给警察,打了一通昂贵的电话。可“老头儿”根本不听她的,最终还是警察说了一句“你赶紧把她的卡拿回来”,他才把卡送还回来。而后,刘悦便别无选择地被送去了收教所。


沈婷婷是民间组织“亚洲促进会”的倡导项目负责人,她告诉记者,相对于在星级宾馆和高档娱乐场所上班,如刘悦这样在歌舞厅、足疗店、理发店等揽活的女子或者站街女更有可能成为被执法对象。“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她们来说,往往需要通过各种关系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人。她们不仅要贿赂警察,还要承担给中间人的费用。在公安与性产业之间形成的复杂利益链条上,性工作者成为其中最底端、也是被剥削最重的一环。”


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刘乐国也曾在2006年接受内地媒体采访时直言,部分地方公安机关为了完成收容教育指标和罚款指标,在打击卖淫嫖娼过程中,存在“重打击卖淫嫖娼,轻日常管理;重罚款,轻处罚提供场所业主”等行为。执法行为的错位还导致“钓鱼”等不正常手段的发生。


“求她给我一包卫生巾”


与劳教所、拘留所和监狱等监管场所不同,收教所里的一切费用——从日常饮食到性病检查——都需要被收容者自己承担,由于他们已失去自由,这些钱须通过他们的亲友缴纳。刘悦不记得家人电话,最终用信件与姐姐取得了联系。心急如焚的家人这才知道她被关进了收容所,姐姐没有把这个消息告诉刘悦五岁的孩子,但她的母亲已气得病倒。为了见刘悦一面,姐姐交了200元“探视费”,并为她缴纳了生活费。


亚洲促进会的一项调查报告《“收容教育”:中国女性性工作者面临的任意拘禁》显示,被收容人员在初进收教所时均被要求缴纳1900元,其中包括每月生活费200元(半年共1200元),另外700元是被褥、监服、脸盆等要求购买的生活用品。


在缴纳这笔钱之前,被收容者能享有基本的温饱,但待遇上有很大差别。一位被访者说:“没有扣1900块钱的人每天就只能吃窝头,其他人每天有馒头和米饭。”她更尴尬的经历是来了例假但没有钱买卫生巾:“我都急死了,我就帮别的姐妹捏腿,求她给我一包卫生巾。”


这些生活用品可以在收教所里的小型超市买到,但“里面的东西都是外面价格的三倍。”刘悦告诉记者,里面基本没有低于10元的商品:“一块香皂10块钱,一盒洗涤精10块钱,方便面也最少10块钱一袋……家属给你送的棉衣棉鞋都不给你,只能在里面买。每次购物都得花个七八百块钱,但买不了多少东西。”此外,每次购物还需要另交50元“购物费”。接受亚洲促进会访谈的性工作者也普遍反映,在收教所关押的半年时间,她们通常要花费5000到10000元不等。


如果家人可以在外面多花点钱,里面的人就可以得到个“一官半职”。刘悦说,最抢手的职位是组长,要花一万块钱,负责管理同一房间内的十几个人。“大家都得讨好组长,给她买吃的喝的。每次购物,组长都吃到拉稀为止,喝不完的牛奶就用来洗澡,可缺德了。”“有一个人的老公给花了5000块钱,把她分配到第三组,负责给大家分配食物,相对轻松一些。”此外还有“大值班”、“小值班”等职务。刘悦说,有职务的人能占到收容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包装袋上的狗图案


在收容所里,无论男女都要参加劳动。刘悦每天的劳动就是“把四四方方的纸折叠整齐,然后装进四四方方的口袋里面”,但至于那到底是什么东西,所有的人都不知道。“上面全是英文,没有一个中国字。不过包装袋上有一只狗的图案,他们都说是外国人给狗擦屁股的”。


刘悦每天重复要叠1250个小纸袋和1300个大纸袋。她每天大概工作七个小时,“有时活儿要的急就得加班”。她们被告知,劳动采取积分制,到达一定的分数可以减少收容时间,“于是大家都玩儿命干”。可实际上想通过这样的方式减少收容时间并不现实,“那些没花钱的,基本都是到了日子才走的”。刘悦也是在收容三个月之后,让家人花了近十万元把自己“办出去”的。


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授权公安机关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卖淫嫖娼人员,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之外,处以为期六个月到两年的监禁。官方宣称,收容教育的主要目的是法律道德教育、行为矫治以及职业技能培训。


亚洲促进会的调查发现,收容所有时的确会邀请一些老师给被收容人员上课,内容涉及卖淫嫖娼相关法律和性病、艾滋病知识,但职业技能培训则“只在领导检查的时候才会有”。更多的时候只有没有任何报酬的重复性劳动。被收容者从事的劳动,都来自收容所承接的任务。“装一次性筷子、剥饺子馆用的大蒜、剪修车胎用的胶条……这哪是什么收容教育,简直就是强迫劳动。”一位性工作者如是说。亚洲促进会的调查报告认为,“收容教育制度已经成为盈利的工具,‘教育’的目的也被扭曲。”


收容教育的实践起源于1982年,当时上海市妇联向上海市委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建立“妇女收容教育所”,专门收容处理卖淫女的建议。随后,上海市委责成市公安局、民政局和市妇联负责建所,具体管理业务由公安局治安处负责,妇联协助做思想政治工作。


1985年,公安部会同高法、高检、全国妇联等部门给国务院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在卖淫嫖娼活动严重的城市,要效仿上海的做法开始收容教育工作。此后,收容教育所在各地相继建立。公安机关有权单独对卖淫嫖娼人员做出收容教育的决定,无须征得司法机关的同意,就可以剥夺相对人最短六个月、最长两年的人身自由。


妇教所建立的初衷是希望借鉴上世纪50年代的禁娼经验。当时的打击重点是妓院的老鸨、领家,对妓女则主要是进行教育改造、治疗性病、安置就业、解决婚姻。但是情况今非昔比,今天的妇教所已无法容纳所有妓女,根据公安部1992年的一项报告,当时的容量仅占年查获人员的10%,随着性产业的发展,可以想见,今天的比例无疑会更小。


更为重要的是,收容教育已经无法取得当年官方宣称的成效。上述公安部的报告指出,妇教所的“教育质量还不够高,个别地区解除收教后重新卖淫所占的比例还很高,据××省卖淫妇女收容所调查,从该所解除收教后又重新卖淫的占40%。”而实际情况恐怕远远超过这一比例,接受亚洲促进会访谈的所有性工作者都在结束收容后重返性工作。


有多少女人,就有多少男人


从每天的报数声中,刘悦推算出她所在的收容教育所中的总人数:“一共两幢楼,女的报数的时候有150人左右,男女一共就是300人左右。”亚洲促进会访谈的多位性工作者表示,她们所在的收教所关押人数估计在1000人左右。“都是一对儿一对儿进去的,有多少女的就有多少男的。”刘悦说。


由于男女分别关押,刘悦只在购物时见过被收容的男性:“有一个大学生在那儿负责用电脑收银,和他一块儿被抓的那个女的正好和我一个组。她告诉我,那个大学生是从农村出来的,家里条件很不好,刚毕业找到工作,根本没有钱办出去,出了这种事女朋友和工作肯定都没了。他哭着求警察,但是一点情面也不讲。其实他们还没有做。”


刘悦所在的华北某市对收容教育制度执行一直比较严格,但各地执法标准不一。根据内地媒体报道,在山东一些城市,对卖淫嫖娼的男方一般是治安拘留加罚款,而对女方则第一次收容教育,第二次劳动教养;而北京警方则处理较为严格,不管男方女方,都是第一次收容教育,第二次劳动教养。


一项多年前的官方统计反映出实际“收教人员”中嫖客与卖淫女的比例差距悬殊。在公安部1992年统计的108个收教所中,妇女收容教育所有42所,嫖客所12所,既收嫖客又收卖淫女的收教所54所,即收教卖淫妇女的收教所占全部收教所的88%。“从调查看,嫖客所中的廖廖无几与妇教所中的人满为患形成强烈反差。”


中国政府没有定期公布和更新收教所的数量和被收容者的人数,《纽约时报》曾引述一组数据称,每年有1.8万至2.8万名女性被送进收容所。历史资料显示,截至2002年,内地建立收教所200个,当年有2.8万人被收容教育。1987年至2000年全国已累计收容教育30多万人。


而实际上,警方要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地查获一起卖淫嫖娼案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构成卖淫嫖娼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不正当性关系的发生,以及存在金钱或财务交易。由于取证困难,很难同时证明两者存在。所以办案过程有时会伴随着暴力与强迫拍照作为证据。


尽管有类似遭遇的人数众多,却很少有人愿意诉诸法律。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巍曾代理过多起与弱势群体相关的公益诉讼,也接到过很多性工作者的咨询,但她们考虑到败诉几率很大,最终都放弃起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赵运恒则每年都会接到数起“嫖客”家属的咨询电话,他也同样希望能够代理一起公益诉讼推动收容教育制度改革,去年他甚至代理一个北京当事人完成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但到法院立案时却收到当事人通知“解除委托”,对方称“原因不方便透露”。


2013年9月,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司法审查报告中,一桩嫖客状告公安机关二审胜诉的案件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广州警方对嫖客潘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之后又决定对其收容教育6个月。


潘某不服公安机关的收容教育决定,向广州公安申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维持收容教育决定,潘某遂将公安机关告上广州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潘某继续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广州警方对潘某所做的询问笔录、缴获的物证和嫖资等,可认定潘某存在嫖娼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潘某存在“多次嫖娼的恶习”,公安机关收容教育决定证据不足应撤销。此前,这类案件几乎没有进入过公共视野。


收容教育制度已“釜底抽薪”


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提交了废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提案,朱征夫指出,把一个公民关半年到两年,却不必经过审判程序,只由公安部门自己说了算,这是“拿公民人身自由开玩笑”。


朱征夫说,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立法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国务院无权制定。《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是1993年由国务院制定的,其上位法是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但由于《立法法》的实施,《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成为《立法法》的下位法,其与《立法法》相冲突时,应以《立法法》的规定为准。


与朱征夫的提案遥相呼应,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余明永今年也向广州市政协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广州在全国率先停止适用收容教育制度。他认为,为打击卖淫嫖娼活动而制定的该项制度,是与收容遣送制度(已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已废止)并列的一项社会管理制度。随着我国越来越注重人权和法治的司法改革趋势,收容教育制度存在的法律基础和现实需要都已发生动摇,“建议也停掉”。他认为广州已具备率先停止适用收容教育制度的环境。


“《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余明永说,2000年颁布实施的《立法法》已经动摇了收容教育制度存在的法律基础。另外,根据2006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卖淫嫖娼行为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就可以了;如果构成犯罪的,还有《刑法》调整。”因此,收容教育制度在法律体系上实无继续存在的必要。


近年来,广州中院行政庭审判了几宗当事人不服收容教育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经法院严格司法审查,发现公安机关或多或少存在执法的瑕疵。基于保护人权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广州中院行政庭对相关个案予以了纠正。


根据沈婷婷的观察和了解,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在一些地方的实施也悄然变化:上海已经基本不太使用收容教育了;山东胶州以前比较严重,但今年还没有新的个案;另外,余明永也公开表示,劳教制度废止后,“公安机关对收容教育制度的适用也在收紧”。


不过在收容教育制度正式废除之前,刘悦还是要更加小心,她需要通过替警察跑腿的“二狗子”向警察交“保护费”。她的生意受扫黄形势影响大不如前,但她的个人处境有所改善——新交的男朋友就是一个“二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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