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范泰爾護教學》心得02:見證即論證
魯益士(C.S.Lewis)生動地描述這種情形:「古人來到神(或眾神祇)的面前,是以被告的身分來見法官。現代人卻把角色顛倒過來。人變成法官,神則是站在被告席......雖然人有可能會判神無罪釋放,但重點在於人坐在法官的位置上,而神淪為被告。」(25)
註:God in the Dock:Essays on Theology and Ethics,ed.Walter Hooper,(Grand Rapids:Eerdmans,1970),244。
范泰爾護教法的過人之處,就在於他指出我們絕對不可在理智上將神列為被告...。
列為被告席的不是神,而是我們...。
我們不應該在神學上說一套,在投入一般學術時卻做另一套。換言之,基督徒學者或護教家,必須對自己認識論立場的特質有徹底的「自覺」。(25-26)
註:「認識論」(Epistemology)是專門研究人類知識的性質和限度,並探討有關真實、信念和證成(justufication)等概念。
葛瑞.邦森,《范泰爾護教學-選讀與評析》,(改革宗出版,台北),25-26。
按哲學實在論的前設來說,基督徒的思考脈絡應該必然與無信仰者的思想目標,有愈發不對稱的發展曲線,然而,關於上帝的認識論在上帝的命令中,卻又要求門徒要用諸般的智慧,傳揚—好消息!(福音)
這樣的普世要求與神學思維系統的不對稱,的確會對處世的基督徒產生思想上的考驗。
在現代化的世界中信仰,有如生活在多數唯名論世界中的少數實在論者...。
對范泰爾而言,所謂的「見證」,其實就是基督徒的「論證」,所論證的是——上帝的實在存在。而不是再說一篇個人加入教會的"一段故事"。
每一位基督徒幾乎都有經歷上帝的"初信見證",然而,教會世俗化的其中一個凶險,就是不斷營造一種幾乎沒有神學深度的"決志論":「你只要跟我一起做這個禱告:我現在願意接受耶穌基督進入我的內心,成為我個人的神與救主。如此做的話我相信你已經得救重生了!」
主流的普世教會基督都已經將上述「簡易決志論」取代了「基督教認識論」的神學知識論。
結果就出現許多常說:「我對神學沒興趣、我不需要神學、我討厭傳統、我不走傳統路線....」等不知所云的——當代信徒認信方法。
那麼信經、信條、教義自然成為一種律法主義的貶抑詞,甚至被平信徒歧視為「那是你們神學生、傳道人的知識...。」一旦經過正規神學訓練的傳道人講道結束後,卻又要受到弟兄姊妹指指點點,認為「太學術了!太神學了!太硬了!」
致使,當代教會的人數增長,猶如神學無用的賭博策略,透過其他娛樂性活動,從「交朋友」到「成為基督徒」,也不再顧及,「基督徒」上千年知識財產的歷史深度。
因為「感動」而入教,卻也有許多人因「現實問題」而離開。
往往人所遭遇的現實問題,就是神學所要幫助信徒建立正確認識上帝的「信心」深度課題。
聖經說的沒錯:「但知識是叫人自高自大,惟有愛心能造就人」(林前8:1)
但聖經不會是在向讀者說:「聖經知識是叫人自高自大」,卻是說:「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叫屬神的人得以完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提後3:16-17)
所謂「知識」的自高自大也包含「在知識上不願意謙卑學習」的態度者,他所有的"知識",不是建立在透過上帝的屬性認識上,反而是個人的生活經驗與個人哲學知識上。
按信神者的理性邏輯來說,上帝既然使我們在自然界真實經歷了超然的上帝,從此我們"相信上帝存在",那麼我更願意凡事以相信上帝存在為前提來看待萬事,也就更加順服藉由聖經認識上帝的全貌。
靈恩的超然經驗,不該使我更加追求經歷上帝、卻又同時產生更加積極排除聖經知識。
上帝不斷使我豐富的經歷祂,我也理應更加豐富的認識祂!更多的經歷祂、更謙卑的認識祂!
同樣的,當聖經對信徒提出:「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做我的門徒...」時,乃是信的見證與不信的論證要能無懼於產生出角力,一方面鼓勵信徒更具體檢視自己的所信,二方面也讓信徒意識到自己的所信方面的不足為何?
當相信上帝審判萬民的見證群體,活在審判上帝的論證世界中,信者對「決志信主」應有全面性的自覺,最基本的傳福音淺面方法,莫過於「勇於為主做見證」,也就是為「上帝的實在」對人與神隔絕的理性做出明確的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