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 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管理> 演講筆記
[智財權]
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是「人類精神智能產生的成果」,體力勞動或搜集資料不在此列
專利/商標/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等智財權之間並非互斥,可在產品不同階段用不同手段保護之chromeheart 的情況 http://www.angle.com.tw/File/Try/1H053PB.pdf
著作權
- 人格權 : 永久存在。轉載文章註明出處即是尊重此事
- 財產權 : 直到著作人死後五十年
著作完成即存在
救濟途徑 : 可要求民事/刑事(主要是告訴乃論。除光碟等是公訴罪,這也顯示法律仍跟不上目前科技進展)
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而非內部的思想及創意
舉例來說,兩組都是表達上班族生活的貼圖,並不涉及著作權抄襲
實質投入創作者才是著作權人
A 和 B 合作設計運動球衣,A 提供點子,B 實際畫圖。著作權屬於 B
[商標]
商標的基本原則是具有識別性,由文字圖形顏色等關聯組合。目前沒有單純用顏色宣示商標成功的案例
商標維持的投入成本低廉 (權利期間 10 年且可以一直延伸),且有可能出現商標價值大於產品的案例。建議新創團隊從這開始保護起
商標保護類別,如產品和諮詢要分開申請。且是國別保護主義。
商標的救濟途徑:民事/刑事(公訴罪)/行政責任
台灣普遍上來講,商標判賠比智財權等高很多
商標取得後在該類別三年內要有最小範圍使用。如至少要有個網頁宣告之類
注意商標搶註問題
slogan 原則上無法形成商標
商標侵權與否關鍵在於盈利
[專利]
專利
- 發明專利:最高,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
- 新型專利:現有技術的改良,自然法則上基於造型或功能的改作。事實上申請是不經實質審查,所以如果有人舉發,就再打訴訟,這種訴訟很常見
- 設計專利:純粹是視覺訴求,或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如金魚外觀的茶包
專利之要件
- 實用性:要能被實際利用
- 新穎性:在申請前不能公開
- 進步性:不是被輕易就能射想出來的
營業秘密保護適用於
- 尚未申請或仍在申請中之技術
- 專利周圍之技術
- 非對外販售之產品,如湯頭
「手機醫生」因為市面上常見,識別性不足,商標申請會失敗
[實務]
外包的時候,可以用契約直接取得智財權
APP 名稱及 Icon 的保護
- 著作權:
語文著作 … 短句通常不太會過。即使是「巨流河」這個名稱被建商拿去用仍無法
美術著作 … 功能性訴求如果高,相對要宣稱自己是美術著作的難度就高。工具類很難
- 設計專利:有機會
- 商標:有機會,像 Line 就有
商標搶註的一個可能處理方法是宣稱侵害著作權。比如遊戲的商標在大陸被註冊掉,當廠商進入大陸市場時可以用創作的著作權,宣稱對方商標侵害著作權。所以建議商標的設計上多下功夫
商標建議周邊多註冊,如中英文都註冊,避免未來後悔
雖然「三國志」遊戲很多,但事實上光榮已經把他註冊成商標了。但現在如果以類似書名要註冊已經不太可能
APP 核心功能指的應該是「實質之功能」。如 whoscall 就是號碼反查等
- 著作權:不能保護思想,所以此路不通
- 商標:可以
- 專利:雖功能性來自人為設計,和自然法則無關,但核心功能的具體實施/程式/設備本身可能具有設計性。whoscall 有發明專利
電腦程式在美國視為文字創作。逆向工程後用不同語言實作之不構成智財權侵害
除非是照抄後修改才有機會用智財權處理
專利是實質功能保護,實務上 APP 適用於此。重點在於「該發明要具有技術性」
遊戲人物/伺服器名稱/關卡名稱都可申請商標
Line 有把所有 APP 中人物(如熊大)都註冊商標了
角色名稱對應之商標 (如口袋怪物) 要綜合考量地區, 市場佈局等議題
中國大陸有「流通領域商品品質監督管理辦法」
使用者介面的設計本身是功能性產物,很難被著作權保護
但可能可以用發明專利 (將之結合到電子裝置,如指紋解鎖) 或設計專利 (特殊外觀) 來保護
商業模式可以藉由連結營業秘密管理之模式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