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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ra異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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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最大嗎?

Flora異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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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我最大嗎?

你是否也曾和我有同樣的感覺? 騎車或開車在路上,不論在有無號誌的路口,但有斑馬線,而你正要轉彎,看見線上的行人明明可以走快點,卻慢吞吞地過馬路,甚至還有人邊走邊看手機。只因為他知道你必須等他走過才能起步。

每當我看見這樣的行人,心裡都想偷偷的罵人(我很壞嗎?🤔)反之,有些原本的駕車人自己成了行人,也變成這種讓人想要罵在心裡的人。難道真是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這是為什麼呢? 是不是行人都有“我最大”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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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我和先生開車去市區,行經一個十字路口,我們這一側是單線道的路口,正值紅燈,我們耐心的等著綠燈後起步。印象中那天是個假日,路上車水馬龍,馬路上逛街的行人不少,等到我們這邊的號誌燈已經轉為綠燈,行人仍然沒有要停下的意思,連一個停下的都沒有。我們有點急了,因為路口不大,綠燈的時間也就不長,於是老爺緩緩往前開了一點點,心想也許可以讓行人知道現在的燈號而停下,就在那個時候,竟然有個人生氣的拍打我們車子的引擎蓋,怒視著我們,一副他們是行人而我們不該前進的憎惡表情,甚至還把我們當做闖紅燈似的,將怒氣一併都拍在我們的引擎蓋上。

那天在我們後面等綠燈要通過的車子很多,偏偏遇上這些不把交通號誌放在眼裡的行人,無奈怎麼按喇叭都沒用,真的很令人氣憤。當時我真想下車跟他們理論,讓他們知道他們正在闖紅燈啊!

無奈,我仍是縮手了,因為怕當我下車理論的時候,燈號早已變換成紅燈,我反而自取其辱…… 其實真正的原因是:我不太敢(俗仔)


我想這樣的事應該常發生在台灣的很多地方吧,重點在於行人真的可以無視交通號誌嗎?只要走在斑馬線上就是最大的嗎?交通號誌應該是凌駕於斑馬線上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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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在一則新聞裡看到,因為行人闖紅燈造成一位機車騎士來不及煞車而摔車。這時新聞裡出現一排文字,寫著“行人違規罰鍰300元,機車騎士沒有禮讓行人罰鍰3600”。

或許這只是新聞要引人注目的標題。但倘若真是這樣,我不禁懷疑這究竟有沒有天理啊,導致車禍的人只罰300元?而且還是違規?如果真是這樣的判決,實在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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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起我曾出過的幾次車禍,一般像是小車禍,警察會希望大家可以私底下達成和解,不必鬧上法院。因此就在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裡處理。其中有一次就讓我非常生氣,氣的並不完全是對方願不願意賠償,而是擔任調解的委員基本素質太差,他連最基本的路權都沒弄清楚,還若無其事的說,既然你們無法達成和解,只好送法院,完全沒有想要完成調解的意思。從進去到離開不到20分鐘。

路權在判定車禍的雙方責任歸屬是很重要的一環,而那位委員竟然無法正確判讀,讓我非常失望之餘,還讓對方覺得自己的肇事責任不大,想當然爾,那次的調解怎麼可能成功。

事後我特地去電給負責這件案子的交通隊詢問,那位警員很清楚的告訴我,我這方的路權是大於對方無誤。也就是對方需要擔負的是主要的肇責。

因著委員的不專業,造成精神和時間損失,更讓我無法順利按著比例索賠。那時我是受傷的一方,對方不聞不問之外,調解的結果還讓他自以為可以避責,為此心裡真的是忿忿難平。


雖然最後我決定原諒他,不求任何賠償,但要求隨他的心意包一個紅包即可。(即使裡面只有600元我也欣然接受,這是我的選擇。是說我心腸真是太好了(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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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發生的車禍,一定有非常多類似的狀況,若是行人的錯,像上面那則新聞裡的機車騎士,若又遇上這種委員,豈不是啞巴吃黃連嗎?如果每件交通案件都得送法院,那還需要調解委員做啥。

一般百姓有時甚至要如何正確的爭取權益都不一定清楚,若代表著具有公信力單位的這一方如此不專業,實在令人不敢想像。

當然專業又富有正義感的委員還是很多,我不能一竿子打翻一條船啦。


社會上什麼樣的人都有,我個人認為,只要擔任有關公信力的相關職務時,都應該具備基本的專業知識,否則做了錯的決定而誤人,恐怕不是賠錢就能了事的!何況出錢的不是他們!


以上只是我自己的一點小觀點,或許對法律不甚了解,單單用自己的經驗而談,回想起來,心中那股氣憤好像都沒有離開。當這種事件帶著不公平的判斷時,真會造成許多人精神上甚至是金錢上的負擔!不能不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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