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許州官放火?遷籍投票政客無罪、平民有罪 工會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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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及華航工會批評,候選人遷戶籍「空降」參選、投票給自己皆無罪,但工人遷籍到工作地卻被判刑,質疑「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雙標法條已嚴重違憲,侵犯人民之平等權、選舉權及居住遷徙自由。

文/公庫記者吳容璟

四年前,華航工會在罷工後屢遭公司打壓、求助桃市府遭漠視,決議推派秘書長朱梅雪2018年參選桃園市長,華航工會理事長劉惠宗、理事朱良駿、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理事長趙剛等三人,為此遷籍投票而觸犯「妨害投票罪」,今年5月遭最高法院以《刑法》第146條第二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判處三個月有期徒刑,緩刑兩年。

11月3日三位當事人偕同律師、工會在司法院前召開記者會,並遞交釋憲聲請書,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則由副廳長出面接收。

刑法第146條的違憲疑慮 律師:虛偽遷徙的認定模糊

「什麼叫虛偽遷徙?什麼是意圖使特定人當選?事實上他的要件非常模糊」,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李荃和表示,刑法第146條第2項,俗稱幽靈人口罪,在學界早已有違憲的呼聲,實際上的運用和法院判決也有歧異。

他認為判斷一個人能否參與該地政治事務,應該取決於此人與該地的連結,而三位當事人長期在桃園工作,與桃園的人事物有高度連結,卻因為將戶籍遷到工作地被認定意圖不當選舉,已有違憲疑慮。

李荃和指出,法規並未限制戶籍地必須是實際居住地,人民有任意遷徙的自由,偏偏只在投票時遭到嚴格的限制,已涉及參政權、居住遷徙自由;同樣是選舉,候選可以不在桃園居住或工作,可隨意遷戶籍、投票給自己,但一般人卻被要求實際居住,否則就會課以刑罰,已然違反憲法保障之平等權。

二審曾判無罪 律師指出最高法院判決的違憲疑慮

大恆法律國際事務所律師劉冠廷表示,本案二審曾作出無罪判決,法院認為三位當事人有「居住事實」並沒有「虛偽遷徙」的狀況,可惜最後遭到最高法院推翻,採狹義解釋認定「居住事實」只限於回家睡覺的地點,即便當事人在桃園工作三十年,且一天超過三分之二時間都在桃園,都不算是居住事實。

劉冠廷說明,該地區由誰當選對投票者有實質影響,為此法規才扣緊居住地,但是一地的勞動條件、交通狀況、環境衛生對於在該區長期工作者也有重大影響,背後的法律目的是相同的,他認為最高法院並未作出合憲性解釋。

在桃園工作30年不能投票? 不合時宜的惡法

「這是我們唯一的發聲管道」,華航工會理事長劉惠宗表示,四年前華航勞資關係緊繃,不少工會幹部遭到懲處、甚至面臨解雇,工會只能不斷申請勞動檢查,即便華航的罰款一度累積到一百萬元也無法停止打壓工會,還繼續提起行政訴訟,而桃園市府息事寧人的態度也讓工會不滿,才會推動「工人參政」推派秘書長參選桃園市長,盼能透過公開競選的機會大聲說出資方和政府的不公義。

身為率先遷戶籍,如今卻面臨刑責的劉惠宗感嘆,自己在華航工作將近三十年,每天在機場加班到晚上11點才從桃園下班,回到家隔天凌晨6點又要起床出門,一天有三分之二的時間都在機場工作,「我的工作生活與桃園密切關連,我卻不能對桃園的政治和勞工事務表達意見、不能投票,這樣合理嗎?」

劉惠宗也批評,法院說自己遷戶口投票的舉動是違法的,但卻允許與桃園沒有連結的市長候選人張善政和前候選人林智堅遷戶籍參選、投票,「難道他的一票跟我的一票不等值?」甚至完成候選人登記後還可遷走戶口,根本對一般人民的選舉權不公平,「這根本是不合時宜、落伍的法規,該修的時間到了。」

「我們違法了,但我們無罪,這是個惡法!」空服員工會理事長趙剛強調,限制戶籍地的投票方式只是為了政府方便控制,從而限制人民的參政和居住遷徙自由。趙剛提到,法官與檢察官不斷強調「居住事實」的重要,但只認定睡覺的地點,而不是工作地點,這件事非常荒謬。

趙剛舉例,從總統鼓勵年輕人返鄉投票,就可看出大多數的人實際生活地點並非戶籍地,有的人一年在戶籍地的時間甚至只有投票日或國定假日,但這樣卻會被認定有「居住事實」,凸顯了本案的荒謬。他補充,目前關於本條條文的釋憲申請已有四件在憲法法庭受理中,盼能盡速釐清,讓工人有在工作地投票的權利。

編按:
今年1月4日施行《憲法訴訟法》,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以「憲法法庭」取代原有的「大法官會議」,此為特殊憲法救濟制度而非第四審,人民可就「個案」終局裁判後 6 個月內聲請釋憲。

個案聲請要件為: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本身,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內提出。

審查庭若認定符合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必要,就會受理案件。憲法法庭受理後,不論法律或法令是否違憲,只要認定「原確定裁判違憲」便將廢棄原終局裁判,發回管轄法院,當事人不須透過再審重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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