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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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性别主义 2 男性劣势:家庭和其他关系

在建立与维护亲密的家庭关系和其他关系方面,男性受许多不利因素影响。例如,子女监护权问题。

在建立与维护亲密的家庭关系和其他关系方面,男性受许多不利因素影响。例如,子女监护权问题。

监护权

离婚时,男性获得子女监护权的可能性远低于女性。在美国,父亲获得单独监护权的案件约占10%,而女人获得单独监护权的案件占近四分之三。在新西兰,家事法庭解决的案件中,父亲获得子女监护权的案件约占11%,而母亲获得监护权的案件约占65%。在加拿大,70%以上的案件由女人获得单独监护权。有些人认为,男性之所以很少获得子女监护权,是因为很少有男性想要获得子女监护权。不管寻求子女监护权的男性少于女性是否属实,即使男性积极寻求监护权,他们的情况也不如女性。例如,在加拿大,申请单独监护权的女性中,93%多一点的人获得批准,而提出这种要求的男性中,只有五分之二的人获得批准。

同样,美国的一项研究发现,在母亲拥有生活监护权请求无争议的情况下,90%的案件中母亲获得生活监护权。然而,父亲拥有生活监护权请求无争议的情况下,只有75%的案件中父亲获得生活监护权。在生活监护权请求相互冲突的情况下,母亲请求获得批准的比例是父亲请求的两倍。

同样,如果子女在分居时期与父亲同住,比起子女在分居时期与母亲同住的情况,父亲更可能获得监护权,但其机会不如在分居时期与子女同住的母亲大。这项研究是在加利福尼亚州进行的,该州以其进步的立法和态度著称,因此在该州,男性处于不利处境的可能性较小。

有一些证据表明,离婚男性的情感状况也不如离婚女性。例如,他们比离婚女性更容易进入精神病医院。离婚女性自杀概率不比已婚女性高,而离婚男性自杀概率是已婚男性两倍。

男性在离婚后遭受更大情绪动荡,有多种可能的解释,但其中包括父亲由于未获得监护权而失去与子女密切日常接触的机会。相较男性,女性报告对离婚条件的满意度更高,对解决过程的控制感更强。

在离婚后和其他监护安排中处于不利处境的男性可能不仅仅是父亲,尽管这方面的证据是混杂的。许多研究发现,在父母离异后,儿子的处境不如女儿。例如,在一项研究中,离异母亲对儿子的关爱少于女儿,“对待儿子更严厉,给他们的命令更具威胁性——尽管她们没有系统地执行这些命令”。“即使在两年后……离异家庭中的男孩……与离异家庭的女孩或完整家庭的孩子相比,更具攻击性,更容易易冲动,也更不顺从母亲”。一项研究显示,“青春期出现严重应对问题的男孩中,有相当大一部分人生活在父亲因家庭不和或工作暂时缺席的家庭中”。而在父亲缺席的情况下长大的女孩则不然。总之,这些研究和其他研究表明,离异和与一名亲人生活导致,男孩往往比女孩遭受更多痛苦。许多学者认为,这可能是因为孩子与同性亲人在一起生活时会过得更好,至少在父母愿意拥有监护权的情况下是这样。

不过,并不是所有研究都有这类结论。有些研究发现,男孩的情况并不比女孩差。这也是一项元分析得出的结论。另一项研究发现,如果是在父亲的监护下,男孩和女孩的表现都会更好,但作者对从这一结果中做出推论持适当的谨慎态度。例如,他们指出,获得监护权的父亲可能非常特殊。

这样看来,证据不足以下定论,这显然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领域。研究结果可能证明,男孩因离婚而处于不利处境,但也可能证明,这并非男孩经受的不利处境之一。

父子关系

在近期科学出现发展之前,如果不采取严厉措施,男人无疑处于劣势,这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女人怀孕并分娩,她们通常可以确信,她们认为是自己亲生后代的孩子在生物学上确实是她们的孩子。当然,也有婴儿在出生时被掉包的情况,妇女误认为养育的孩子是自己的孩子。如今,随着辅助生殖技术发展,在某些情况下,不确定性的范围更大了(尽管这往往是由于概念上的不确定性,而不是事实上的不确定性)。尽管如此,女人一般都能高度确定她们的孩子在生物学上是她们的孩子。男人从来没有同样理由去确定。如果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发生性关系,他几乎永远不会像她那样清楚地知道他是否是唯一与她发生性关系的男人。贞操带、生殖器缝合术和(由宦官看守的)后宫都是确保女人忠诚的尝试,其结果之一就是对父子关系更有信心。然而,大多数男人不会采取这些极端措施,他们只能依靠妻子的忠诚。大多数妻子是忠诚的,但也有足够多外遇事例——存在“非父子关系”或“不符合父子关系”等多种说法——令人产生怀疑。

直到近期,男人对自己(遗传学意义上的)父亲身份的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不可避免的。(尽管女性的忠诚在她的控制范围之内,但她的丈夫对忠诚的确定性却无法控制)。不过,我们现在有了基因亲子鉴定,可以让男人对自己是否是所鉴定孩子的父亲有格外高的信心。然而,至少还有两个问题。

首先,男人了解亲子关系并不是没有代价的。检测必须开展,而许多男人可能不愿意接受检测,因为这可能会被认为是对妻子的诽谤,表明对妻子缺乏信任。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怀疑是毫无根据的,而且大多数检测结果都会呈阳性,所以如此冒犯妻子通常被认为不值得。因此,男人面临两难选择:要么知道并冒犯,要么不知道并不冒犯。

第二个问题是,科学的亲子鉴定可以减轻男性的劣势,但法律并不总是与时俱进。例如,根据美国法律,如果母亲是美国公民,任何非婚生子女都自动成为公民。然而,如果父亲是公民,而母亲不是公民,那么只有父亲书面承认父子关系,或者在孩子18岁生日之前由具备管辖权的法院确定父子关系,孩子才能成为公民。据称,这种不对称的一个理由是,男人是否是孩子的父亲相对不确定,以及对无法核实的亲子关系声明成为获得公民身份手段的相关担忧。尽管亲子关系现在很容易通过基因检测来证明,但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相关法律并未违反《第五修正案》的平等保护保证。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一个非婚生孩子,母亲是越南人,父亲是美国公民。孩子六岁时移居美国,成为永久居民,由父亲抚养。法院判决结果是,父亲在赋予子女公民身份的能力方面相对于母亲处于劣势。对于母亲,子女的公民身份是推定的。而对于父亲,不仅必须证明,而且必须在子女达到一定年龄之前证明。

到目前为止,我已经谈到了父子关系不确定的情况,即有一个孩子,而名义上或推定的父亲不能确定孩子是否是他遗传学意义上的后代。还有一种不同的亲子关系不确定情况,甚至是对亲子关系不知情。一个(有意识和最低限度能力的)女人总是知道她已经孕育并生下了一个孩子,因而知道她是遗传学意义上的母亲或是怀孕母亲,而一个男人并不总是知道他什么时候成为了遗传学意义上的父亲。他可能认为自己没有孩子,但实际上却有后代。

如果在一次随意的性接触后,男女双方各奔东西,女人会知道是否有孩子。相反,男人可能并不知情。这往往被视为女人的不利因素。相对确切地说,她们往往只能怀着孩子。换句话说,女人而不是男人要为性接触付出代价。我不是要否认这可能是一种不利因素——也就是,对于宁愿没有孩子的女人来说。然而,这并不是唯一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不知道自己已为人父母也可能是一种不利因素。至少在一般情况下,女人(而非男人)能够阻止父母的另一方知道两人的性结合产生了一个孩子。

父子关系的另一个不利因素不是认识上的。在许多社会中,男性对自己是否会成为父母的控制力不如女性。男性和女性都可以选择是否发生性行为,但女性比男性有更多避孕选择。男性有避孕套和输精管切除术,而女性有避孕药、避孕帽、女用避孕套、杀精剂、杀精凝胶、宫内节育器、事后避孕药和输卵管结扎术。此外,在避孕失败的情况下,通常只有女人可以决定是否成为父母。因为女人依然可以选择堕胎。然而,性伙伴怀孕的男人,不能推翻性伙伴是否堕胎的决定。

陪产假

越来越多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了孩子出生后的陪产假。然而,几乎在所有地方,保障母亲享有的假期福利都超过了保障父亲享有的假期福利。这种法律歧视只对希望陪产假福利超过本国法律保障的父亲不利。目前还不清楚有多少这样的男人,但即使只是一小部分父亲,这些父亲处于不利处境也是事实。

同性恋者

男性同性恋者相比女性同性恋者遭受伤害更大。例如,与女性同性恋者性行为相比,在更多司法管辖区,男性同性恋者性行为已经并将继续被定为刑事犯罪或其他负面对象。2002年,至少有30个国家将男性同性恋列入非法,但没有明确将女性同性恋定为犯罪。男性同性恋者比女性同性恋者更难领养孩子,即使在允许同性伴侣领养孩子的地方也是如此。男性同性恋者比女性同性恋者更常成为仇恨犯罪的受害者。

例如,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的仇恨犯罪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58.6%的性取向犯罪是出于对男性同性恋者的偏见,而12%是出于对女性同性恋者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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