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和法律的工具性質

赤風又三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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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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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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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談下為什麼說國家和法律是工具

先從國家說起,很多人都會下意識以為國家是一個客觀存在的概念或者一個有形的實體,其實不然,反例有二,第一是:如果說國家是一個客觀存在的概念,那麼便不會因為條約而改變自己的性質,然則近現代以來,很多國家的領土範圍都因為條約或者地方獨立而改變。第二是:如果國家是一個有形的實體,那麼它便不會在毀滅之後再次回歸,波蘭就是最好的例子,波蘭第一次亡國:1795年,波蘭被俄國、普魯士、奧地利三家瓜分,波蘭第一次滅亡。第二次亡國:1815年,拿破崙在波蘭建立華沙公國,後被普魯士和奧地利瓜分,波蘭再次滅亡。第三次亡國:1939年,德國閃電佔領波蘭西部,蘇聯出兵佔領東部,波蘭被蘇德瓜分。綜上所述,國家不過是一個刻意製造的概念,而人發明的東西就是工具。

法律是社會的造物,自然也是一種工具。人去犯罪的原因不是因為違反法律,如果是,那導致人去犯罪的對象就只有法律,按照上述的邏輯推理,沒有法律也就沒有犯罪了。顯然,這樣的說法是荒謬的,法律的目的是奪取犯罪的定義權,並且去製造犯罪,再消滅製造的犯罪,如此才能證明它的合理性。何以見得?因為罪犯的數量會隨時間的推移而增加,罪名的數量也是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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