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下母亲的生死状
民法第3条
依台湾民法第3条规定,文件如有亲笔签名即具法律效力,如以盖章代替签名,盖章与签名的效力等同。
虽便如此,大多数人还是习惯盖章,银行开户也多以印章为主。此外,签定房屋或土地买卖合约时,虽当事人都在现场且出示证件,但除了签名盖章,那颗印章还得先到户政事务所申请「印鉴证明」。
对我的工作而言,签名盖章是承担责任的例行公事;就我的生活日常而言,签名盖章偶而发生,有喜也有悲。
签名承担责任
自我进入职场,签名盖章犹如家常便饭,所有编制的凭证、传票或报表等都要逐一签名或盖章。好不容易转换跑道到学校服务,以为自此可脱离签名盖章的恶梦,其实不然。
开学不久就频频收到加退选单,学生无论要加选或退选,我都佛心地签名,合则留,不合则再见不送。偶尔也会收到退学或休学申请单,此时得先关切学生的状况及未来的规划才会签名。
成为学校主管之后,每天公文堆积如山,有的在桌上有的在云端。云端的电子公文用电子签章签,但纸本文件、传票、支票及合约等等,还是得签名盖章。无论哪种签名盖章,都代表我对这份职务应承担的责任。
我常想,过去的数十年,我曾签过的名盖过的章,应该比吃过的饭喝过的茶还多更多。
签名有喜
上面所提到的签名盖章,都是为人作嫁的例行公事。与自己有关的,大概就是银行开户,以及公证结婚时签的卖身契。
婚后,为了买下那户我们非常喜欢的房子,我厚着脸皮向建商及银行提出我能承担的付款及贷款的方式及条件。最后,开心含泪地签下房屋买卖合约,更愁容满面地签下30年的房贷合约。
想起那些年,为了调度财务,绞尽脑汁费尽心力,省吃俭用量入为出。幸好,房贷的压力逐年的减轻,最终得以提早还清房贷,真正拥有自己的房子。
签名有悲
最悲伤的签字,莫过于签署母亲的DNR。 DNR(Do-Not-Resuscitate)是指当病人临终、濒死或无生命迹象之时,由病人本人或家属签署不施予心肺复苏术,包括:插管、体外按压、药物注射、电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为。
母亲平日运动登山,身体向来硬朗。她70几岁时罹癌,动过两次大手术,之后又跌倒,不良于行,后来因肠道沾黏而过世。她临终前的几天,食欲尽失且开始呕吐,于是紧急地送到台大急诊室。
台大急诊室人满为患,母亲只好睡在走廊。走廊非常吵杂,医护及家属来来去去,彻夜灯火通明,根本无法休息。我们想尽所有的人脉,动尽所有的关系,也无法让她有个舒适的床位。第二天,我们去找为她动刀的主治大夫帮忙,速速地将她送进加护病房。
加护病房的医生提供一些侵入性手术的方式,询问我们的意见。心情沉重的我们围着憔悴万分的父亲,痛苦地决定放手,让母亲离去,并由身为大姊的我和弟弟签署DNR。签署之前,护理师先说明签署的内容,但我什么也听不进去,无情无泪地签了名字。
母亲后来被送到重症病房,靠呼吸器维生。第二天一早,大家围在她身边,向她告别,经过我们的同意,护理师拔下呼吸器,结束母亲的一生。
喜欢我的作品吗?别忘了给予支持与赞赏,让我知道在创作的路上有你陪伴,一起延续这份热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