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扬双月刊】给孩子正确的智慧财产教育
常搭捷运的人一定可以发现,近年来,在车上玩游戏的人渐渐多了,不管是PDA、手机、PSP,以及在全球热买超过一亿台的NDS主机(Nintendo Dual Screen)都很盛行。咦?从NDS背后的卡匣插槽仔细一看,卡匣中怎么还插着一个更小的卡匣呢?对电玩熟悉的人都知道,这是盗版软体,因为正版的NDS软体是不会有这样的小卡匣的。以前的父母严格禁止孩子打电动,现在的孩子可真是幸福多了,父母不但适度开放,甚至会愿意去了解、去参与孩子喜欢的游戏。但我想发问的是,「您有给孩子正确的智慧财产教育吗?」
虽然没能做精确的统计,但至少以笔者周遭经验,还未遇过有认识的为人父母者,鼓励孩子玩正版软体。他们千遍一律的反应是「有盗版可以用,既然用起来都一样,何必买正版?太浪费钱了!」然而,既然称之为「盗」版,想必不是什么多正派的东西,您说是吧?
您认为您正在教孩子节俭的美德,但是却同时也在教他「偷窃」!或许,您认为不管从「情、理、法」来看,使用盗版软体与窃盗罪,无法等量齐观,但是这背后透露的价值观是:「为了节省金钱,对于想要的东西,可以不必用正当的方式得到。」可是,因为软体看不见、摸不到,又因为它可以复制的特性,使得「看起来」没有人受到损失,真的是这样吗?
根据BSA(注1)的统计,台湾在2008年,因为盗版软体造成的损失,高达64.5亿元新台币(注2),这背后代表的意义是,运用脑力智慧开发软体的资讯工作者,其努力无法成为报酬。虽然,从著作权法的规定看来,自己在家中使用盗版软体,量不太大,并不构成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注3);另一方面,即使您不服气地认为自己不是「偷窃者」,可是对于盗版商,从「有需求就有供给」的角度来看,在道德上,您是否也成为资助盗版软体商的赞助者?即使是没有提供盗版游戏,但是提供「改机」服务(指破解游戏机中的防盗版机制,让机器可以执行盗版软体)的业者,也是不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因为著作权法第八十条之二规定:「著作权人所采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进入著作之防盗拷措施,未经合法授权不得予以破解、破坏或以其他方法规避之。破解、破坏或规避防盗拷措施之设备、器材、零件、技术或资讯,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制造、输入、提供公众使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这样的行为,依著作权法第九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可能会受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金」的处罚!因此,若花钱「改机」,那恐怕也是对于不合法业者的资助行为呢!
当然,对于软体的定价,我们也不应该绝对地受到厂商宰割。政府在打击盗版的具体作法上,除了消极逮捕盗版商(而且要抓大尾的上游压片工厂,不要只抓兼差卖盗拷光碟的大学生)之外,应该要推动更积极的机制,让软体可以更在被更多人合法使用的同时,又不致于造成太大的财务负担。举例而言,像部分学校有校园授权软体的机制,让在学学生或是授课教师可以免费使用相关软体,如防毒、字型、绘图等等。教育当局应力促厂商推出功能相差无几,但只授权给老师学生,且价格可让大多数师生接受的「教育版」软体(特别是美工、艺术等专业软体,价格不菲,以万计价),让学生可以在完成学业、做好作业的同时,又不致于「不得不使用」盗版软体,也让老师在教学上,可以用得更安心、不必担忧自己是否侵害著作权。对于有垄断嫌疑的软体大厂,政府也应拿出魄力与之斡旋,以免让厂商狮子大开口。保护智慧财产固然重要,但这凡事离不开电脑网路的资讯化时代,若软体成为少数有财力人士才能接近使用的工具,只会造成「数位落差」,加大了知识的鸿沟,对公益与社会发展有害无益。
另一方面,软体使用并非就只有「花大钱买正版vs. 花小钱用盗版」的二元对立。自由软体、免费软体也日趋完善,如AVG、AVIRA(俗称小红伞)等防毒软体,或是办公室文书的Open Office,皆可满足一般人工作与生活需求,且人人可免费下载合法使用。在这样的状况下,很难再以「我没钱,但若没有这些盗版软体我日子就过不下去」为借口,使用盗版软体了。
再回到家庭教育的角度,假如孩子今天偷了一本书、一辆单车,相信关心孩子的父母,一定会加以斥责并辅导。但是若父母鼓励孩子使用盗版软体,对于孩子有心支持正版软体时,反而以「奢侈、浪费」的观点加以斥责,这不啻是一种价值观的混乱?
那么,您要给孩子怎样的价值观?若您的孩子有心从事软体产业工作,您的行为或许已经对他先浇了一头冷水。当努力无法得到回报的同时,有怎样的动力可以促使软体工作者去持续努力,开发更好的软体?对于「使用者付费」的观念而言,若您强迫孩子使用盗版软体,却还暗自夸耀自己教孩子落实节俭的美德,您难道不担心孩子日后也会以节俭、省钱为借口,用不正当的方式得到其他的东西吗?
注1: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为一个促进全球软体及硬体产业发展目标而设立的非营利组织,全球总部位于美国华盛顿特区。 (资料来源: http://www.bsa.org/country/BSA and Members.aspx )
注2:资料来源: http://www.bsa.org/country/News and Events/News Archives/global/05122009-idc-globalstudy.aspx
注3:著作权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视为侵害著作权或制版权……五、以侵害电脑程式著作财产权之重制物作为营业之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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