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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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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揚雙月刊】給孩子正確的智慧財產教育

何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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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本文原刊登於2010年9月出刊的飛揚雙月刊;該刊物為台師大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所發行,目前已停刊。
當孩子在接觸電腦軟體時,父母也應適時教育正確的智慧財產觀念。 (情境圖,何宇軒攝)

常搭捷運的人一定可以發現,近年來,在車上玩遊戲的人漸漸多了,不管是PDA、手機、PSP,以及在全球熱買超過一億台的NDS主機(Nintendo Dual Screen)都很盛行。咦?從NDS背後的卡匣插槽仔細一看,卡匣中怎麼還插著一個更小的卡匣呢?對電玩熟悉的人都知道,這是盜版軟體,因為正版的NDS軟體是不會有這樣的小卡匣的。以前的父母嚴格禁止孩子打電動,現在的孩子可真是幸福多了,父母不但適度開放,甚至會願意去瞭解、去參與孩子喜歡的遊戲。但我想發問的是,「您有給孩子正確的智慧財產教育嗎?」

雖然沒能做精確的統計,但至少以筆者周遭經驗,還未遇過有認識的為人父母者,鼓勵孩子玩正版軟體。他們千遍一律的反應是「有盜版可以用,既然用起來都一樣,何必買正版?太浪費錢了!」然而,既然稱之為「盜」版,想必不是什麼多正派的東西,您說是吧?

您認為您正在教孩子節儉的美德,但是卻同時也在教他「偷竊」!或許,您認為不管從「情、理、法」來看,使用盜版軟體與竊盜罪,無法等量齊觀,但是這背後透露的價值觀是:「為了節省金錢,對於想要的東西,可以不必用正當的方式得到。」可是,因為軟體看不見、摸不到,又因為它可以複製的特性,使得「看起來」沒有人受到損失,真的是這樣嗎?

根據BSA(註1)的統計,台灣在2008年,因為盜版軟體造成的損失,高達64.5億元新台幣(註2),這背後代表的意義是,運用腦力智慧開發軟體的資訊工作者,其努力無法成為報酬。雖然,從著作權法的規定看來,自己在家中使用盜版軟體,量不太大,並不構成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註3);另一方面,即使您不服氣地認為自己不是「偷竊者」,可是對於盜版商,從「有需求就有供給」的角度來看,在道德上,您是否也成為資助盜版軟體商的贊助者?即使是沒有提供盜版遊戲,但是提供「改機」服務(指破解遊戲機中的防盜版機制,讓機器可以執行盜版軟體)的業者,也是不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因為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規定:「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這樣的行為,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六條之一的規定,可能會受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因此,若花錢「改機」,那恐怕也是對於不合法業者的資助行為呢!

當然,對於軟體的定價,我們也不應該絕對地受到廠商宰割。政府在打擊盜版的具體作法上,除了消極逮捕盜版商(而且要抓大尾的上游壓片工廠,不要只抓兼差賣盜拷光碟的大學生)之外,應該要推動更積極的機制,讓軟體可以更在被更多人合法使用的同時,又不致於造成太大的財務負擔。舉例而言,像部分學校有校園授權軟體的機制,讓在學學生或是授課教師可以免費使用相關軟體,如防毒、字型、繪圖等等。教育當局應力促廠商推出功能相差無幾,但只授權給老師學生,且價格可讓大多數師生接受的「教育版」軟體(特別是美工、藝術等專業軟體,價格不菲,以萬計價),讓學生可以在完成學業、做好作業的同時,又不致於「不得不使用」盜版軟體,也讓老師在教學上,可以用得更安心、不必擔憂自己是否侵害著作權。對於有壟斷嫌疑的軟體大廠,政府也應拿出魄力與之斡旋,以免讓廠商獅子大開口。保護智慧財產固然重要,但這凡事離不開電腦網路的資訊化時代,若軟體成為少數有財力人士才能接近使用的工具,只會造成「數位落差」,加大了知識的鴻溝,對公益與社會發展有害無益。

另一方面,軟體使用並非就只有「花大錢買正版 vs. 花小錢用盜版」的二元對立。自由軟體、免費軟體也日趨完善,如AVG、AVIRA(俗稱小紅傘)等防毒軟體,或是辦公室文書的Open Office,皆可滿足一般人工作與生活需求,且人人可免費下載合法使用。在這樣的狀況下,很難再以「我沒錢,但若沒有這些盜版軟體我日子就過不下去」為藉口,使用盜版軟體了。

再回到家庭教育的角度,假如孩子今天偷了一本書、一輛單車,相信關心孩子的父母,一定會加以斥責並輔導。但是若父母鼓勵孩子使用盜版軟體,對於孩子有心支持正版軟體時,反而以「奢侈、浪費」的觀點加以斥責,這不啻是一種價值觀的混亂?

那麼,您要給孩子怎樣的價值觀?若您的孩子有心從事軟體產業工作,您的行為或許已經對他先澆了一頭冷水。當努力無法得到回報的同時,有怎樣的動力可以促使軟體工作者去持續努力,開發更好的軟體?對於「使用者付費」的觀念而言,若您強迫孩子使用盜版軟體,卻還暗自誇耀自己教孩子落實節儉的美德,您難道不擔心孩子日後也會以節儉、省錢為藉口,用不正當的方式得到其他的東西嗎?


註1: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為一個促進全球軟體及硬體產業發展目標而設立的非營利組織,全球總部位於美國華盛頓特區。(資料來源:http://www.bsa.org/country/BSA and Members.aspx)

註2:資料來源:http://www.bsa.org/country/News and Events/News Archives/global/05122009-idc-globalstudy.aspx

註3: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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