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公務員工作期間感染新冠病毒病故是工亡還是因公犧牲的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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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索賠律師團“就公務員***家人諮詢的法律意見書一、***屬於因公犧牲而不是病故,原因如下: 第一,根據《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文的法規原意,病故是指死者因為與單位無關的疾病導致的死亡,是自身生病造成的死亡。但***是在工作期間感染的新冠肺炎,而新冠肺炎的發生是一場意外事件,他的感染單位也有疏於防護的責任,他是典型的因公犧牲。 第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5條,《民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卹工作的通知》第3條,對***的病故和因公犧牲的確認應當參考《軍人撫卹優待條例》,而考察《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第九條,除了軍人特有的因公犧牲的情形以外,對“因公犧牲”的認定與《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的認定精神是一致的。 ***屬於“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於意外事件死亡的”情形,或者按照兜底條款“其他因公死亡”來看待。無論以哪種情形看待,其符合“因公犧牲”的認定標準則是確定無疑的。 第三,如果不考慮***公務員的身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自然屬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情形。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的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如果僅僅因為***的公務員身份,把明明是因公犧牲視為一般性“病亡”,死亡撫卹金與工亡補助相差懸殊,從結果看也是顯失公正的。 綜上,應當按照因公犧牲來對***家屬進行撫卹。即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注:201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2359元) 第二,關於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根據《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鄂人[2009]7號”文,***未成年的子女應當享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140%”的困難補助。 2019年武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為780元,每月應得1092元。
第三,喪葬費: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如果死者為武漢人,武漢市2019年平均工資為6038.91元,其所得為36233.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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