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集∣《与绝望奋斗–本村洋的3300个日子》–死刑规定及存废争议(01)
■ 写在之前
《与绝望奋斗–本村洋的3300个日子》一书出版于2010年,刚出版时是极轰动的畅销书籍,当时也带动了台湾社会对死刑存废再次热烈的讨论。
因为背景是日本真实刑事案件,且作者几乎描述了截至当时的整个诉讼程序,故而整本书中涉及的议题相当多,如果要针对每个议题进行探讨,几乎又是一本小论文的结构了,所以我只会挑其中几个议题来写,可能分成2~3篇。另外,毕竟这是有进入司法审判的真实案件,就不再另做涵摄(注:将具体事实与法律要件进行比对和检讨,以得出具有法律效果的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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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事背景
本书的故事背景是发生于1999/04/14日本山口县光市的「光市母女杀害事件」,凶嫌为时仅18岁的少年福田孝行(后改姓为大月孝行)。福田因一时涌起的性冲动,藉由排水管检查的名义闯入木村洋与妻子弥生(时23岁)、幼女夕夏(时11个月)居住的公寓中,当时木村因上班不在家,福田因此对弥生及夕夏施暴,导致两人的死亡,木村下班返家后发现弥生的遗体后报警。
1999/04/18山田县警以杀人罪逮捕福田,山口地方检察厅于1999/06/11以杀人罪等罪名起诉福田。一审、二审均判处无期徒刑,日本最高法院于三审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经广岛高等法院判处死刑,辩护团即日上诉,日本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后辩护团及福田声请再审遭广岛高等法院驳回后,辩护团及福田再次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特别抗告声请再审,日本最高法院于2020/12/07驳回,并禁止本案再审。本案历经21年告终,福田时已39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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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罚」的意义
在具体讨论死刑存废争议之前,我们要先探讨一个前置议题:什么是「刑罚」? 「刑罚」的目的又是什么?
「刑罚」,指的是在触犯刑事法律后所受到的处罚,依据剥夺性质不同,一般可分为:生命刑、自由刑及财产刑。以我国《刑法》为例,刑罚分为「主刑」及「从刑」,从刑为褫夺公权,主刑则分别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其中死刑为生命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及拘役为自由刑,罚金为财产刑。
刑罚的目的为何?依刑罚理论,可从以下三种观点探讨:
- 应报理论:起源于古巴比伦《汉摩拉比法典》中「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概念,认为刑罚目的在于使犯罪人得到报应,为其所作所为付出代价,以实现正义。
- 一般预防理论(普罗大众) :透过对犯罪人、犯罪行为的惩罚,可对一般普罗大众产生威吓的作用,以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 特别预防理论(犯罪行为人) :此说认为犯罪行为人在受到刑罚后,可在一定程度内消灭或减少犯罪人再次对他人施以犯行的可能,以达到预防再犯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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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死刑规定
我国仍有死刑存在。
因刑事政策的调整,我国已陆续将「绝对死刑」修正为「相对死刑」 。也就是说,如果触犯某个绝对死刑的罪名时,只能判处死刑;而在相对死刑的情形下,除了死刑以外,尚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端看法条的制定。
我国法律中有刑罚的法典,较常用的有《刑法》、《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条例》。针对这几部法典,目前本刑尚有保留死刑的各罪,略整理如下:
- 《刑法》第101第1项内乱罪。
- 《刑法》第104条第1项、第105条第1项、第107条第1项外患罪。
- 《刑法》第120条公务员委弃守地罪。
- 《刑法》第185-1条第1项劫持航空器罪、同条第2项致人于死或致重伤罪。
- 《刑法》第185-2条第3项危害飞航安全、航空器或其他设施致人于死罪。
- 《刑法》第226-1条犯强制性交猥亵罪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罪。
- 《刑法》第261条公务员强迫他人栽种或贩运罂粟种子罪。
- 《刑法》第271条第1项杀人罪。
- 《刑法》第328条第3项强盗致人于死罪。
- 《刑法》第332条犯强盗罪而故意杀人、放火、强致性交、掳人勒赎、使人受重伤罪。
- 《刑法》第333条海盗罪、准海盗罪。
- 《刑法》第334条犯海盗罪而故意杀人、放火、强致性交、掳人勒赎、使人受重伤罪。
- 《刑法》第347条第2项掳人勒赎致人于死罪。
- 《刑法》第348条犯掳人勒赎罪而故意杀人、强致性交、使人受重伤罪。
- 《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7条第3项意图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制造贩卖或运输重型枪炮罪。
-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4条第1项贩运制造第一级毒品罪。
-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6条第1项强迫或欺瞒他人施用第一级毒品罪。
-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15条第1项公务员借职务之便贩运制造第一级毒品、强迫或欺瞒他人施用第一级毒品罪。
至于《陆海空军刑法》因涉及现役军人之罪行,规定甚严,此处暂且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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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存废争议
自从现代刑法学之父贝加利亚(Cesare Beccaria)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1764)严厉批评极刑、首倡废除死刑以来,死刑存废与否的争议在200多年来一直争论不休。赞成保留死刑者,论点不外乎是犯行恶性重大、不处死刑则比例失衡、实现正义、维护社会安全;而支持废除死刑者的论点,大致可归纳为侵害基本生命权、死刑是具有不可回复性的刑罚、无法遏阻犯罪发生云云。
死刑的存废讨论至今,已然不是单纯的刑事法学问题,更混杂了种种政治、经济因素。我不想在这边旁征博引的论述辩证死刑究竟该存该废,只想说说自己的一些想法和疑问。
在我国判处死刑的刑事判决中,通常会写到一句:「恶性重大,无教化可能,有使被告与社会永久隔离之必要」。若有关注社会新闻的人应该都知道,恶性重大到必须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行,始终存在,不曾消灭,如果废除死刑之后,我们要用怎样方式使犯人得到相应的代价?将曾犯下如此恶行的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年限的刑罚后再次释放于社会,不啻是对民众正常生活投下一枚不定时炸弹,如同南韩「素媛案」性侵犯罪人赵斗淳出狱后引起的种种动荡和不安。
其实赞成死刑的人,是否认为死刑不可取代?我想并不尽然,如果有个能够替代死刑的方案产生,例如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也是达到了「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目的。然而,我国尚未有类似的刑罚制度,死刑之下即为无期徒刑,而依《刑法》第77条第1项规定,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无期徒刑逾25年,由监狱报请法务部,得许假释出狱,并没有达到与社会永久隔离的效果。
若采取终身监禁制度,尚有经济上的考量,毕竟要将犯罪人关一辈子,势必会产生巨大的成本,但这是基于犯罪人自身的恶性而来,若由人民缴纳的税金支应,又会是另一个反弹,或许可要求犯人自行承担部份费用,或透过工作获取报酬以抵充。除了这些以外,要如何填补被害人的损失,也是一个需要严肃思考的课题。
至于冤判误判的问题,我想那应该是强化警侦第一线搜证能力及法院的审判品质。
最后分享「光市母女杀害事件」遗属木村洋的一段话:
「死刑的意义在于,让一个犯了杀人罪的犯人,诚实地面对自己所犯下的过错,打从心里地反省,并决心将自己剩余的人生用来赎罪,对社会做出有意义的奉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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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在之后
花了几天的时间,终于完成了第一篇的〔黑白集〕,一开始就写死刑这个硬骨头,着实不容易,但毕竟我是重读了这本书才再次动念提笔,也只好硬着头皮上了。我不想要用耸动的文字来吸引目光或流量,因此在案件背景上只是略略带过,没有巨细靡遗描述整个案件过程,也没有相关人等的照片,这个案件在网路上有很多资料,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搜寻。
初学法律时,就接触到一句话:「莫只见生者之可悯,而不见死者之可悲」,出处已不可考(似乎是《阅微草堂笔记》?),这句话深深影响我至今,对或不对呢?留给大家自己判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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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资料
- 门田隆将着/许金玉译(2010/04初版),《与绝望奋斗–木村洋的3300个日子》,新雨出版社。
- 「光市母女杀害事件」条目,维基百科。
- 经济日报(2020/12/09),「光市母女命案日最高法院驳回死囚再审声请」。取自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599/5079760 。
- 黄惠婷(2010),由刑罚目的探讨累犯加重刑罚之正当性,矫正期刊第9卷第1期。
- 陈冠呈(2014),死刑存废之研究–以死刑缓期执行作为替代方案,中国文化大学法律学系硕士论文。
- 杨雅婷(2014),死刑犯之生命历程及对死刑认知之研究,国立中正大学犯罪防治研究所硕士论文。
- 废除死刑联盟网站, https://www.taedp.org.tw/ 。
- 廖恒艺、黄郁真,死刑的替代方案,法律白话文运动。取自https://plainlaw.me/2018/06/23/死刑-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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