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主义反驳罪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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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谈及「承担罪过的义务」时,往往有个人主义的声音反驳自己没有义务承担父辈的罪过,以自由意志甩锅了所有义务论的命题。这种对于个人主义的拷问除了出现在《进击的巨人》中,也出现在历史上许多战争后的代罪羔羊身上。那么,我们可以进一步问
以个人主义反驳罪的继承可行吗?
关于这类问题论及战争似乎过于严重,不过法律上早已为此下了定义,也就是「概括继承」以及「概括继承」。这两项继承的权责分配,在法律上的解释为:
概括继承:继承人仅须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偿还被继承之人债务,如果不够还,也不必用继承人自己的财产偿还(民法第1148 条第2 项)。 抛弃继承:继承人放弃被继承人的财产及债务,即继承人不管遗产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后是否还有剩下的资产,继承人都不继承(民法第1174 条第1 项)。
不论是概括继承或是抛弃继承发能看到条文制定者的态度,继承者只有两种选项:遗产及债务皆继承、遗产及债务皆不继承。因此,继承者不能只选择继承遗产而推辞其继承债务的责任。让我们将罪的继承的情境带入,便可以发现以个人主义反驳会遇到的困境。如过个体选择不继承父辈所犯下的罪过,那么他也不应该继承父辈所打下的江山;甚或是原罪,如果个体不愿意接受人类始祖所犯下的原罪,那么他也不应该接受人性中的美真善。
如此「有条件的抛弃」或是「有条件的继承」表面看似合理,实则却是一个推诿卸责的主观行为而已,因为个体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选择;意即,个人主义反驳罪的继承纯粹是人性自私面的展现。我认为法学上的见解为「既然你选择抛弃,那么这个人的好与坏都将与你无关」。因此,我认为个人主义的回绝可以用另一个问题作为回应:
为什么你认为可以挑去对自己不利的,只留下对自己有利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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