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葡国殖民管治遇上澳门华人风俗(下):《澳门华人风俗习惯法典》

馬有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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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十年后,或许是时机成熟,澳门政府正式把华人风俗明文化,推出《澳门华人风俗习惯法典》规范华人风俗,把过往糊模不清的华人风俗纳入法律体系中。这套法典相当大部份都关于财产处置的部份,表示华人在这方面确有自身处理方式,而且这套方式被葡国正式在法律上认可,但合理推测没有被规范在这套法典的「华人风俗」则以葡国法律处理,不再有特殊的对待。这套法典消除华人习俗本身的模糊性可能带来的纠纷,同时改变华人特殊的司法审判模式,把华人的司法审判完全融入葡国司法体系中。

《澳门华人风俗习惯法典》三十三条条例中有八条关于嗣子方面,首先是没有亲子的华人家庭应立一位嗣子承继,这位嗣子的人选亦被十四条所规定,「凡立嗣,要选取兄弟之子相当者,先择兄弟之次子,无则亲房至近同辈者之子。」可见侄子在选立嗣子中有优先地位,更重要的是这影响了寡妇选择嗣子的自由度,《澳门华人风俗习惯法典》第十五条列明:「凡人当身死之时,无子亦未立嗣,准其妻于其夫至亲之内,照上款(即第十四条)所定择一相合者立为嗣子。」寡妇不能选择自己喜爱的人为嗣子,需要优先考虑亲侄为嗣子,显然限缩了寡妇的权利。

遗产继承方面,第二十二条定明:「父母死后,惟其子得以均分其遗下之产业。附款一:长子应分照次子所得者之二份。若长子已故,则归长子所生之子。附款二:未嫁女子不得分产,惟应照次子所得者之四份一,送给以为赠嫁之资。」、二十三条:「寡妇在未再嫁之前,有权归夫家养瞻。」 这里并没有采取华人较为普遍的诸子均分,而是长子多分一份家产。女儿虽然没有任何遗产继承的权利,但嫁妆的数量被明文规定下来。至于寡妇同样没有财产继承的权利,在守贞节的情况下,夫家需要瞻养寡妇,可谓保障了寡妇往后的生活。

在《澳门华人风俗习惯法典》下,妇女的财产管理权有所提升,例如过往嫁妆的处分习俗,虽然丈夫通常都需要妻子的首肯,但仍会有例外情况,明确规范必须得到妻子的同意,实增加了妻子在嫁妆处分上的话语权。另外法律表明妇女拥有自己的私财,由妻子自己进行管理,一定程度增加了妇女财产管理的权利。

结论:

当澳门政府全面拥有澳门统治权时,出于管治的需要,面对不同文化的华人群体时,并没有将殖民母国的法律体系完全强加于华人身上,而是表明尊重「华人风俗」。然而什么是华人风俗,又该如何尊重华人风俗,不论对殖民政府还是华人本身都是一个相互了解的过程。从澳门宪报公布的财产处置判决中可以看出,澳门政府的确相当尊重华人这方面的习惯风俗,这有赖于澳门政府所采用的方式。澳门政府采用了类似「陪审团」的方式,找来了澳门华商作为「陪审员」,而多数的裁决仍依从华商的意见。这样的司法审判模式可谓多赢局面,面对复杂多样的华人风俗,澳门政府透过华商了解华人风俗,顺从他们的意见进行裁决,确实尊重华人风俗;另一方面,待时间的推进,澳门法官,以至整个政府,定必对华人风俗有更深的了解,且相当案例也会不断增多,为日后制定《澳门华人风俗习惯法典》奠下良好基础。

参考资料:

《《澳门宪报》中文资料辑录(1850–1911)》,汤开建,吴志良主编,澳门基金会

原文: https://medium.com/@horsehavehistory/当葡国殖民管治遇上澳门华人风俗-下-澳门华人风俗习惯法典-a8f51dd72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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