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年澳門代表」李秉碩的首次會議
自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制定後,隨即舉行國民大會代表選舉,選舉完畢便決定召開第一屆國民大會。1948年舉行的第一屆行憲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是唯一一次以南京作為開會地點的會議,其後行憲國民大會所有會議都在台北舉行。整個會議由三月二十九日開始,至五月一日結束,足足開了一個多月的會議。國民大會作為中華民國憲法中的最高權力機關,展現了甚麼樣的功能?而作為澳門選區代表的李秉碩又在漫長的會議中,為澳門發揮何種作用?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國民大會擁有選舉中華民國正副總統、罷免中華民國正副總統、修改憲法、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創制與複決(由於沒有相關法律作為配套,此職權如同虛設)的權利。可見國民大會主要功能就是選舉正副總統與修憲,第一次會議基本上就是處理以上兩項事宜。
首先是關於選舉正副總統,選舉法規定每名國大代表可提名正副總統候選人各一人,當候選人獲得一百名代表的提名時,才正式成為候選人。這次選舉共有兩人參選總統,分別是蔣中正與居正;六人參選副總統,分別是孫科、于右任、李宗仁、程潛、莫德惠與徐傅霖。而每名候選人需要獲得過半數全體國民大會代表的支持才能成功當選,即當選正副總統的門檻為一千五百二十三票。不過,假若經過四輪投票後仍沒有候選人獲得過半數支持,即為第四輪得票數最多的候選人當選。總統選舉相對順利,在第一輪投票中,蔣中正就獲得二千四百三十票成功當選,得票數遠遠壓倒另一候選人居正的二百六十九票,可謂眾望所歸;至於副總統選舉就較為激烈,經過三輪投票後仍沒有人能夠取得過半數支持,最後在第四輪中,李宗仁以一千四百三十八票成功擊敗對手孫科,當選成為副總統。至於澳門代表李秉碩在投票時,支持了誰,基於保密投票原則,就無從得知了。
其次就是關於修憲,在本次會議中,一共有十三件修憲提案。議事規則規定,所有提案都須經過審查,而憲法相關的提案由第一審查委員會處理(李秉碩是委員之一)。經過審查後,符合憲法規定的修憲提案共有六件。澳門代表李秉碩連署了其中二份,分別是莫德惠提出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和劉維熾提出增訂憲法有關條文以利僑選(海外某些地方並不能順利普選出代表,於是希望這些地方另制定法律以利選出代表)。最後,能經過三讀正式通過的修憲提案就只有莫德惠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除了憲法所賦予的職權外,國大代表還有其他職能。議事規則訂明,國大代表可以聽取施政報告、提案和臨時動議。施政報告主要分為軍事、經濟和政治三大報告;所有提案都須經審查,除上述第一審查委員會外,另設有六個審查委員會,處理國防、外交、國民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和邊疆提案的審查;臨時動議則是緊急事項之提出,但不可提出與修憲相關的動議。以上事項中,國大代表都可以選擇發言,不過首先需要書面通知或經主席同意才可發言,而主席可以適時停止討論,進入表決程序。
李秉碩有沒有在大會中為澳門發言就不得而知,不過他提出或連署了二十四份提案(不含修憲),沒有一份與澳門有直接關連。二十四份提案中與澳門有間接關連的提案共八份,都是涉及整體僑胞的內容,例如第753號指出要保護歸僑免受海關的苛擾,或第826號要求政府改進海外華僑教育等。由於不知道李秉碩當初所提的競選政綱(如有),就難以評論其有否兌現競選承諾。
從提案來看,李秉碩與其說是澳門代表,不如說是華僑代表。本來在民主選舉中,選民不滿意代表的表現,可以在下屆選舉時把他撤換。可是,中華民國退守台灣後,中央層級的選舉基本上被凍結,選民就無法用選票懲罰不合格的代表。而李秉碩就一直在國民大會中代表澳門,成為澳門的「萬年代表」,直到他一九六七年病逝為止。
參考資料:
<第一屆國民大會實錄(第一編)>,國民大會秘書處編印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提案原文(第一至三冊,第五至十七冊>,國民大會秘書處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