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爭一周年:濫捕 濫告 剝奪保釋權 抗爭者未審先囚
法律改革委員會1989年撰寫「刑事訴訟的保釋問題」研究報告書,建議香港明文訂立保釋權。報告引言堅定地重申法定保釋權對維護人權的重要性:
「我們作出建議,主張無罪推定及人身自由……如果我們的建議有時似乎對被告有所偏幫,這是因為我們相信普通法制度會寧求自由及正當程序,而不要防範性的拘留及未經審訊而施行的監禁。我們認為,那些相信不會潛逃、干擾證人或犯法的被告,應可獲得保釋。」
最終所有建議1994年全部落實。
立法者的想法擲地有聲。但在現實中,法例運行20多年,不斷有被告正式判決前先行受到不必要的還柙和嚴苛的保釋條件懲罰。逆權運動自去年6月爆發以來,一年間不斷有示威者被濫捕濫告,保釋權被隨意剝奪的問題更被凸顯。有人被無辜還柙72日後終獲撤控,枉費的青春一去不回;有人被保釋條件嚴重影響生活,在鐵窗外被無形的頸箍緊緊勒着喉頭。
記者:關冠麒
接警速遞丫叉 青年坐冤獄72天
90後Jimmy(化名)在去年11月中一次示威現場被捕,被帶上法庭後獲法官批准保釋候審,雖要守宵禁令、每日到警署報到和禁足事發區域,起碼仍保有大部份人身自由。但兩星期後,僅有的自由亦突然被剝奪。
11月尾,一名「送貨員」來到Jimmy母親住所,表示有來自美國的包裹。母親不虞有詐簽收,「送貨員」隨即揭露真面目,以警察身份將Jimmy母親拘捕,指控她涉嫌「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Jimmy同日到警署報到,即被警方以同一罪名拘捕。警方表示,包裹內含三支丫叉、540粒鋼珠和橡筋。
申保釋失敗 天堂跌落地獄
他被帶到機場警署,被拘留48小時後終獲安排上庭。開審前,他樂觀地認為案件會獲公平處理,「我對個郵包完全冇認知,唔知入面係咩嚟」,但控方以被告在保釋期間犯事為理據,反對他保釋,獲法官接納。Jimmy立刻被還押到荔枝角收押所,以無罪之身開始了鐵窗生涯。
「成件事好唔make sense。」Jimmy認為,初次提堂時,警方的調查工作根本不足以指控他犯上刑事罪行,「純粹一個郵包,丫叉又唔係違法武器,正如喺屋企有好多菜刀同一道理」。他被拘留期間,警方亦未向他和律師提供足夠的案情資料,作為辯方難以反駁警方的指控,若法官全盤接納控方反對保釋的理據,他只能就範。
隨後,Jimmy和律師羅列了案中各項疑點,希望進行保釋權上訴。他們發現,在警署內所見的證物包裹,與他母親所簽收的無論包裝抑或大小都不盡相同。而且經查詢後得知,該份包裹巧合地在他首次被捕後不久已送抵香港,隨後完成清關手續送出市區,但輾轉到11月底又被送返機場,中途有多人經手,證物的可靠性惹人質疑。更決定性的一點是Jimmy根本就無信用卡,難以網上購物。
他先在裁判法院進行保釋覆核,及後12月31日又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但都失敗而回,
「(收押所)生活無力感好重,心情都好差,每次申請保釋都好期待,但結果係上咗天堂又跌返落地獄。」
在高院庭上,一心以為可和親人共度新年的Jimmy被絕望感籠罩,到場支持的母親和女友亦一同痛哭。
2月8日,案件出現戲劇性轉變,控方沒有交代任何理由下,突然要求撤回控罪。待了整整72天「冤獄」的Jimmy,即時重獲自由。
有替反送中被告辯護的大律師黃宇逸表示,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5條,所有人面臨刑事訴訟都有獲得保釋的權利,但此權利並非絕對,法庭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G,在三種情況下拒絕被告保釋,包括被告有潛逃風險、有機會在保釋期間犯罪、及可能在保釋期間干擾證人或妨礙司法公正。
這三種情況看似十分具體,但要評估有否以上風險,裁判官的主觀判斷難以避免。
黃宇逸指,控方提出的控罪性質及其嚴重程度往往是最重要考慮因素,「如果控罪非常嚴重,萬一成立,定罪刑期會好長,同時若表面證據好強,定罪機會高,就會令裁判官或控方覺得佢有潛逃風險」。黃宇逸舉例,由去年至今出現多宗爆炸品案,法庭大多認為被告在保釋期間參與社會運動時使用這些爆炸品的風險相當高,因此絕大多數相關被告被長期還柙。
記者翻查法改會1989年撰寫的保釋問題研究報告,發現今天檢控方和法庭在處理逆權運動的一些被告的保釋權時,與當初法律設計者的原意有所牴觸。
以Jimmy的案件為例,控方以他在保釋期間涉嫌干犯其他罪行為理由反對他保釋,但法改會報告曾明文指出,被告保釋期間被控另一項罪行不應獲接納為拒絕保釋的理由:
「就一罪行起訴一個人,並不表示他實際上已犯了該罪行。無論該另一罪行是被指於現時獲准保釋的罪行之前或之後觸犯,也沒有多大關係。我們較重視無罪推定。」
控方曾多次在審訊中以調查為由要求押後審訊,變相導致還柙中的被告要長期被羈押,這種情況亦與法律設計者的原意不同。去年9月,200名「護旗手」聚集淘大商場,一名男子與聚集人士發生衝突,因而被控傷人等罪名並被法院拒絕保釋,控方就多次以需時調查為由要求押後審訊,法官雖曾指出做法對被告不公,但仍繼續將被告還柙,至今逾七個月。10月,警方在一單位內搜出汽油彈原材料,兩名青年被控管有炸藥,辯方同樣以調查為由不斷押後審訊,又拖延到今年3月才向辯方交代調查進展,二人一直還柙至今。
根據法改會報告,委員會當時曾訪問八位裁判司,有四位完全不接受以調查為由將被告扣留,有一位認為在「合適的嚴重案件」才有理據這樣做,另外有兩位則同意可以此為理由將被告扣押。委員會最終認為,除非有關當局的調查是為了決定被告的保釋申請,否則不應由於警方想進一步調查而拒絕被告保釋。
還柙患焦慮症 眾籌訴訟討公道
今年4月,法庭下令律政司要向Jimmy賠償17.8萬元訟費,但72天的自由如何彌補?
「你就算畀2,000萬我去換呢70幾日(自由),我都唔會去換……呢兩個月,應該係我人生中最差嘅兩個月。」
被錯誤起訴的受害人要為還柙期間所受的煎熬討回公道,可能要走上另一段更艱難的道路。
囚室馬桶倒灌 五種曱甴四圍爬
收押所環境之差,Jimmy仍歷歷在目。最初他被分派到舊翼的臨時囚室,房內馬桶長期有倒灌問題,夜香每晚伴隨入睡。他又曾在房內見到五種曱甴:「唔係五隻,係五種!一晚唔知有幾多曱甴喺你附近爬過。」
除了衞生問題,還柙更令心理健康一步步崩潰。面對看不見終點的籠牢,以往只食「交際煙」的Jimmy,在收押所內以一支接一支的香煙減壓度日,「入面嗰隻叫『華爾夫』,好重尼古丁同焦油,食嗰隻好快死。但我喺兩個月時間食咗以前兩年嘅量」。現時Jimmy的煙癮仍然嚴重,訪問一完,就要立刻到戶外抽一口煙。
據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史丹福大學和哈佛法學院學者2018年的研究顯示,原本很大機會獲判無罪的被告經過長期還柙後,其認罪傾向會顯著上升。Jimmy正是一例,他與控方周旋的意志亦慢慢被還柙日子消磨,「與其無了期拖落去,就算冇做過,不如認咗佢,可能仲早啲出返嚟」。
高院保釋被拒後,Jimmy在收押所閱報,讀到一篇抗爭者女友在平安夜探監的報道。女孩透過記者告白:「我會等,多久也會等。」Jimmy讀着就覺心痛,思前想後一個星期,決定寫信給女友,述說着認罪的打算,「如果判超過兩、三年,你唔好等我喇……我暫時畀唔到幸福你,但起碼有人照顧你」。二人在探監時因此大吵一場,「我咁樣放棄佢,佢覺得好心痛」。
幸好突如其來的撤控將他從死胡同中解脫。但Jimmy縱離開收押所,仍不時想起被困的70多天,不時大喜大悲,心理醫生證實他患上焦慮症。近日Jimmy發起眾籌,計劃就警方的濫捕濫告導致他被無辜還柙兩個多月進行民事訴訟,「我想討回公道,搵返真相」。
檢控方突然撤控並不罕見,但被錯誤羈押者成功向政府追討損失的例子少之又少。在現行制度下,被錯誤監禁或被錯誤羈押的人士,可循兩個補償計劃向政府索償。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11條第5款,被「終局判決」判刑者,如因新證據而獲免刑,可依法獲得賠償。政府亦有「特惠補償計劃」,向因警方或其他部門的嚴重失職而被錯誤監禁或羈押者賠償。
申索機制無效 須承受法律風險
但以上兩個計劃的申請程序極之不便,律政司沒有設立申請表格,申請人要自行整理可能有用的資料,提交予律政司進行審核。大律師梁嘉善指出,循特惠補償計劃索償殊不容易,因檢控部門的嚴重失職難以證明,「如果純粹因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罪,都不能獲賠……呢個機制係針對控方嘅失誤,先有賠償。控方講佢自己冇失誤、冇錯,相信有千千百百個理由可以拎到出嚟」。翻查資料,2008至2013年間,只有九人曾提出特惠補償申請,當中只得一人獲批。
循《人權法案》獲賠償更是難上加難。2018年,一名曾被監禁33個月,但上訴階段因新證據而脫罪的港人,透過以上兩個途徑向政府索償被拒,及後再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政府決定。高院最終今年3月判申請人敗訴。判詞指出,《人權法案》中的「終局判決」,是指不再有任何上訴機會的判決(即經終審法院裁決或上訴申請已被徹底駁回),被告在這樣的情況下獲翻案,現實中幾近不可能。
大律師兼立法會議員楊岳橋指出,就算是法律界,對政府的補償機制都十分陌生,而且政府往往要求受害人主動申索,「唔會有個部門話,唔好意思我哋老屈咗你,要你無理還柙一段時間,按日計(賠償)」。當申索機制無效,受害人只能透過民事索償,再捱以年計的法律程序嘗試取回公道。楊岳橋認為此方向並不理想:「(民事索償)本身係冗長、複雜,對於無理被拘禁咗咁耐嘅人嚟講,佢可能第一樣想要嘅係唔好再搞我。」
梁嘉善亦批評政府現時的政策不負責任:
「啱啱先喺巨大嘅刑事案件中出返嚟嘅人,究竟可以有幾大決心同能量再捲入漩渦?另外民事索償有訟費考慮,你追討政府嘅期間,又有另一個風險要承受。」
「如果要依賴民事索償,其實同公義嘅距離係差好遠。」楊岳橋嘆道。
律政司回覆指,2014年至今以上兩個計劃共接獲38宗申請,其中23宗被拒,餘下15宗(12宗來自2019年至今)仍在處理中,政府認為措施行之有效。
來回60公里報到 警蓄意漏簽名
除了無止境、無必要的還柙對被告造成巨大折磨外,嚴苛、不合理的保釋條件,亦令本應假定無罪的被告在審判前率先受罰。
Kenny(化名)去年因被警方在身上搜出易燃物品被捕,被帶上法庭後,控方反對他保釋,「話我做嘅事可能影響居民,引起大麻煩,出返去會繼續犯」。法官接納控方意見,被捕當日還在趕學校功課的他立即被送到荔枝角收押所羈押,「一剎那變咗好似真係坐監咁」。
雖然被羈押人士仍保有些少自由,可以食「私飯」(叫外賣),亦不會被安排工作,但Kenny覺得懲教人員已視他們為囚犯,是戴罪之身:「啲阿sir話:『你入得嚟都知自己衰咩㗎啦,有冇做自己心照』。」
一被還柙,不僅人身自由被剝奪,私隱亦蕩然無存,懲教人員不時會突然巡視浴室,「做緊任何嘢都要停,冇着衫褲、搽緊番𤩹都要立正『good morning sir』」。
憂須判監「𠵱家咩都唔敢做」
因逆權運動被收押的政治犯更會被針對。懲教人員偶爾會搜倉,Kenny指,他們搜政治犯的房時會特別「隆重其事」,帶齊催淚水、鎮暴槍,一搜到「手足」間的通訊便條,就會全部人受罰,在「水飯房」內單獨囚禁。荔枝角收押所外曾有多個聲援被捕者集會,懲教人員又會預先警告Kenny,「唔好唱歌,唔好引起任何囚犯騷動」,否則又是水飯房侍候。Kenny稱,那段時間所有政治犯都不准靠近窗口,向窗外揮手的相信並非手足。
Kenny先在裁判法院進行保釋覆核被拒,再向高院申請保釋,「律師臨上庭前同我握手話:『祝你好運。』」最終Kenny獲准保釋,結束超過一個月的還柙生活。
但由收押所到獲准保釋,其實只是由「小籠牢」轉到「大籠牢」。Kenny要受多個保釋條件限制,包括交出旅遊證件、遵守七小時宵禁令,更要每日來回60公里,向兩間警局各報到一次。
分別向兩間警局報到的安排,原只為配合Kenny上學。但在他獲准保釋後不久,武漢肺炎爆發,所有課堂轉做網上教學,Kenny每日來回兩小時的車程變成「報到之旅」,更令他無法參與網上課堂,「浪費一日時間,百無聊賴。學你又返唔到,更冇僱主願意畀僱員出一出去報到再返嚟」。情況維持了超過三個月,才獲法庭准許每日到同一警署報到兩次,省卻交通。
頻密報到不僅嚴重影響生活,每次踏入差館面對警察,對被捕者都是一個懲罰。Kenny不時被警察留難:「有啲(警員)刻意唔簽、簽漏幾日,時間又錯晒。」他認識一名因逆權運動被捕的女孩,就多次在報到時被警員辱罵,「鬧佢死曱甴」。
受保釋條件影響,Kenny所有計劃、所有日常都被打破。Kenny為儲錢攻讀社工學位,曾全職在餐廳工作兩年,如今學業停頓多時,校方更有可能開除他的學籍。以往Kenny不時會到郊外釣魚,如今這樣的消遣實在太奢侈。為應付生活費和司法程序的使費,他心愛的茶具和鋼筆已全部變賣。
保釋條件形成沉重枷鎖,Kenny感受不到絲毫自由,
「好多嘢你想做,但做唔到,同(收押所)入面都一樣。只不過多咗啲娛樂、可以夜啲瞓……其實我想做嘅未必係呢啲,可能想出去遊行,但係都唔敢出。」
Kenny曾想買《蘋果》的反送中特刊,但心入面總隱隱覺得不安全,最終打消念頭。
Kenny對每日重複又重複的生活越來越絕望,
「𠵱家好冇目的,冇目的生活,冇目的生存。假設我𠵱家建立一啲嘢,到最後真係再判監,就會咩都冇晒,你唔敢嘗試開始,咩都唔敢做。」
根據法例,法庭可向保釋者施加各種條件,以確保該人會依期還柙、不在保釋期間犯罪或妨礙司法公正。大律師黃宇逸表示,保釋條件主要由檢控方提出,再由法庭決定,但由於法庭擔當把關角色,因此法官亦有權提出其他條件。
黃宇逸指出,控方或法官批出的保釋條件偶爾會對被告造成不公或多於必須的情況,「控方有個慣性,無論有冇需要都提出宵禁。舉個例,個案件根本唔係晚間發生,被告亦係成年人,有自己工作,可能要返夜班。但好多時提出呢啲理由,控方都唔考慮,都係照提出保釋條件,法庭又行禮如儀接納」。
部份宵禁條件與案情無關
法庭對被告設下的禁足令就經常出現爭議。去年11月,又一城「和你shop」期間,一名商人因涉嫌襲警和搶犯被捕,他今年在高院申請保釋獲批。雖然事發時間約為下午4時半,地點又在九龍塘,但法官卻向他批出晚上7時至翌晨9時的宵禁令,更要禁足油尖旺、灣仔及中西區。去年聖誕假期,有示威者推倒朗豪坊星巴克貨架,一名健身教練被捕,他獲准保釋,但法庭卻要他禁足所有商場,對其生活造成極大不便。
黃宇逸認為,與判刑一樣,法官處理保釋時出現鬆緊不一的情況是香港刑事審訊制度中的日常生態,「只能夠講,對被告人公平要寄望控方喺反對保釋或者提保釋條件時,確守被告人假定無罪嘅基本權利,唔好提咁嚴苛嘅條件,或者唔好下下都反對保釋……當然裁判官衡量時都要遵守刑事審訊條例行事」。
宵禁被迫停工 劏房男無力葬父
不合理的保釋條件甚至會令被告陷入經濟困境。Terry(化名)去年在示威現場因涉嫌阻差辦公被捕,上庭前他未有預先得到律師支援,直到提堂時才獲法院當值律師協助。Terry最終獲准保釋,但須守宵禁令。得悉裁決,本身在商場做通宵更清潔工的他頓感愕然,在沒有任何準備下不懂反駁。辯護律師曾指出宵禁令將令他失去工作,但裁判官拒絕接納。
自嘲「盲字都唔識多個」的Terry獨住深水埗劏房,「冇咩積蓄、人工又唔係特別高,餐搵餐食」。為遵守宵禁,他要暫停工作,又要應付每月5,000多元的租金,生活難上加難。宵禁令維持了三個多月,直到Terry僱主為他出信證明才獲取消,終能如常上班。
禍不單行,首次提堂後翌日,老父因急病入院,不久後離世,零收入的Terry完全無力處理父親的身後事,全靠被捕者支援基金和職工盟協助,Terry才能度過最艱難的日子,讓父親入土為安。
用保釋條件中斷被告的收入實非法例初衷。根據法改會1989年的報告,若被告有一份工作,在無罪假定的情況下,法庭考慮保釋時理應盡量准許被告恢復工作,
「假如他恢復工作,其他人便毋須再負起供養他家人的擔子。大部份藍領工人一旦被收押,便會失去工作,即使日後獲得釋放,也並不表示他就可以自動得回昔日的職位。」
大律師梁嘉善指出,初次提堂時,辯方為保釋權進行辯護並不容易。與普通審訊一樣,被告獲保釋與否,舉證責任同樣在於控方,但初次提堂時,警方所做的調查往往非常片面,法庭只能根據控方所撰寫的控罪書或一些簡單的證據作出判斷,「例如控方依賴嘅只係一啲螢幕截圖,但其實夜晚,大家都係深色衫、一群人,根本連邊一位係被告,甚至喺唔喺現場都認唔到。但控方就拎呢啲質素咁低嘅證據,去同個法官講,有時法官又會相信」。
須自備工作證明說服法官
直接由警署帶上法庭的被告,更無法搜集資料說服法官,「佢哋唔會有任何工作證明喺手,法官就話:『你話返工啫,都未有證據。繼續宵禁啦。』等到佢問到公司拎證明,都需要一段時間」。梁嘉善說:「對於被捕人士,就算唔係懲罰,都係極大嘅困擾,但係卻基於控方未有充份表面證據嘅指控,對被告嚟講唔會係一件理想嘅事。」
原刊於6月3日香港《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