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oo困境:未完成的正當性構建
在上一篇文章被誤讀讀的林奕含們的結尾,我預告說下一篇文章我想談一談Metoo的困境。之所以會想談論這個話題,除了因為弦子一案讓沉寂已久的Metoo重回公眾視野,提供了一次討論的機會。也因為Metoo的困境其實一直都沒有解決,而運動的參與者為此頗感擔憂,在這種情況下也許他們會想聽聽另一邊的聲音。
Metoo從美國開始,經由華人左派做媒介將其引入華文圈並引發了一段熱度極高的討論。然而相比於Metoo在大陸的熱度和影響,Metoo在台灣引起的討論卻少得可憐,儘管台灣擁有更多的討論空間和更開放的輿論環境。所以大陸成為了很多台灣人對Metoo運動最近的觀察窗口。
Metoo絕不僅僅是一場反性侵反性騷擾運動。在中国“米兔”何以创造历史一文中,作者對這場運動抱有這樣的期待
“米兔”运动之特殊,正在于它并没有某个具体的敌人或者敌对人群。它始于身体安全的诉求,而最终主张则是文化和性别权力重构。作为一个全新的运动,它只有一个抽象的敌人,就是父权权力架构。
摧毀父權制度制度是女權的終極目的,作為女權運動的子運動,metoo運動同樣以摧毀父權制度作為目標是不奇怪的。而公眾對於metoo運動的誤解是因為metoo對於父權體系的打擊手段往往從個人經驗和個體案例入手,通過鼓勵女性訴說自己和性有關的被不當對待來顯示女性在各種環境,特別是職場和校園,一直在遭受被父權制度的侵害。這些被不當對待中,尤其以性侵害,性騷擾居多。所以在不了解運動最終目的的公眾眼中,明明只是手段的對性騷擾和性侵害的控訴,反而成為了運動的目的。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Metoo運動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是被最多討論的。
Metoo運動和以往的反性騷擾性侵害使用的是不同的方法。它鼓勵當事人先在輿論上做指控獲得關注度,然後基於「性騷擾普遍是慣犯」的觀點,期待有更多的受害者出來發聲提供證據。這樣不通過司法途徑的創新手段自然引來了公眾關於「正當性」的疑慮。性騷擾案件,特別是幾年十幾年前的案件,取證難度實在太高,很多指控都沒有確切的定論,到最後都不了了之。而輿論總是對於指控者同情的,即使沒有定論,輿論依然傾向於認定指控是真實的。再加上指控者總是能獲得更高的關注度,這就讓被指控者陷入一旦被指控就難以洗刷掉「性侵犯,性騷擾犯」標籤的境地。這樣的情況不由得讓人擔心,會不會有人借助輿論的傾向來做虛假的指控呢?
對這個問題,metoo運動的參與者頗感棘手。與其說沒有人能保證不存在虛假指控,不如說隨著指控數量的增加,指控人數的增多,虛假指控的出現只是早晚的問題。而這個問題又是必須回應的,因為這個疑問直接危及了metoo運動的根本,正當性問題。輿論之所以會同情指控方是因為公眾對女性依然抱有這樣一種偏見:女性愛惜自己的貞操和名節,她們不會用這樣的手段去做誣陷的。不過尷尬的是,女權本身對這樣的偏見是極度反對的,認為這是一種對女性的束縛。隨著女權運動的推進,人們對女性的偏見,包括貞節偏見正不斷的遭受質疑。當一位偏見持有者看過女權運動者的裸體抗議,想要他再保持偏見給予指控者同情和無條件的信任就很困難了。既然metoo運動是女權運動的子運動,既然運動最終目的是消解父權制度,那就不能一直借助父權偏見給予的輿論同情,而是要構建一套正當性論述讓運動可以持續下去。
運動者對問題的回應或是正當性的構建我看到的有以下幾種
1 男性是更為優勢的群體。作為優勢群體,男性應該承擔這樣的風險。
2 虛假指控很少發生
3 指控者同樣需要承擔風險。他們不但要面對輿論壓力,還可能被反控誣告。
就我個人的看法,這三種回覆都是不太好的。即使我們相信女權理論,認定男性是優勢群體,擁有承擔風險的能力,這也不意味著每一位男性都有承擔風險的能力。資源和權力總是高度集中在少部分人手中。優勢群體中的大多數人,他們同樣是弱勢群體,和女性的處境是別無二致的。要他們來承擔風險是既不公平的要求。而所謂指控者也要承擔風險的說法是一種明顯的誇張。就我的觀察而言,指控者在輿論上受益於父權偏見往往是佔據優勢的,她們所要面臨的輿論壓力要比被指控者小得多。而要反訴「誣告」的困難程度不亞於「性騷擾」的指控,即便指控者的指控不被司法機關支持也不構成「誣告」成立的要件。所以雖然指控者也可能承擔風險,但和被指控者承擔的風險是不成比例的。
值得討論的是第二條回應。我想先請大家看一則社會新聞
有多項妨礙性自主的38歲黃姓男子日前透過交友軟體,約了一名女網友到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不料事後遭對方指控強制性交,但他這一次拿出偷錄的聊天音檔證明,雙方是合意性交並非性侵。儘管黃男在性侵部分獲不起訴,事後仍被女網友提告妨害秘密罪,台北地院審理後判處他3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雖然媒體把這件事當作是社會幽默事件來報導,但這件新聞實在是男性面對性指控尷尬處境的寫照。這位黃姓男子在多次被控告性侵後終於想出了錄音自證清白的方法。雖然性侵部分獲不起訴,但卻又因為妨礙秘密被判刑3個月。和女權想像中的強勢不同,男性面對指控時是極為無力的,他們很難拿出不違法的,可以自證清白的證據。這也是為什麼,男性群體對於放棄「無罪推定原則」和「正當程序指控」的訴求持激烈反對和不安的態度。而另一方面,這位男性竟然因為旅館約會而遭遇多次性侵控告的經歷也讓人懷疑性侵指控氾濫到了何種地步。
根據警察機關受(處)理性侵害概況分析
民國100年,總件數4560,地檢署起訴2370(51.97%)不起訴1596(35%)
民國101年,總件數4788,地檢署起訴2487(57.94%)不起訴1652(37.5%)
民國102年,總件數4781,地檢署起訴2271(47.5%)不起訴1762(36.85%)
民國103年,總件數4736,地檢署起訴2201(46.47%)不起訴1733(37.44%)
民國104年,總件數4677,地檢署起訴2066(44.17%)不起訴1880(40.2%)
民國105年,總件數4656,地檢署起訴1965(42.2%)不起訴1861(39.54%)
6年來合計起訴占偵查終結人數47.38%,不起訴占37.25%,緩起訴占4.21%
如果考慮到法院判決敗訴,那被指控者被無罪釋放的比例會進一步增加,很可能是高於40%的。當然,不起訴或法院敗訴不一定意味著指控是虛假的。但即時考慮到這一點,這些數據也是對「虛假指控很少」的有力反駁。
雖然運動者的三個回應都沒有解決正當性的問題,但要求運動者回歸司法途徑甚至以此來打壓運動也是我不能認同的。正如上文所說,不起訴或敗訴並不等於指控百分百不是事實。作為非當事人,在不起訴或敗訴後繼續指控對方是不妥的。但對於當事人來說,我們又怎麼能用司法去否定他的經歷呢?萬一她們確實是司法錯誤的受害者呢?metoo運動關注的恰恰是那些自認在司法體系中無法得到救濟的群體,這要的要求他們是絕不會接受的。
另一方面,司法的缺陷也是存在的。一些案件,特別是年代久遠的和獨處的時的性騷擾,取證難度是非常高的。試想,兩人在封閉空間中獨處,男性突然親吻女性。女性驚慌逃離因為害羞而沒有報警。多年後,如果這位女性想要提起訴訟,她是拿不出任何證據的。
既然無法一直借助父權偏見,司法本身也有錯誤和缺陷,那這場運動要怎麼走下去呢?也許在將來,metoo運動的參與者真的可以創造出一套不同於司法,但又能讓絕大部分人接受的新評判標準,並用這樣的標準去審視一些難以取證的案件和指控。不過這一前景的實現恐怕還是較為悲觀。
但在這個標準創造之前,metoo運動要在未完成正當性構建的情況下繼續發展,我們是否可以轉換思路,通過讓被虛假指控受到的傷害盡可能減小甚至達到讓所有人可以承受的地步來回應對虛假指控的疑慮和不安呢?要做到這一點,運動者自我的情緒克制或許是很重要的。比如,運動參與者鼓勵女性發聲,積極傳播並對案件持續關注,但絕不在有司法結果前對被指控者做「性侵犯,性騷擾者」的指控。如果指控者在法庭上敗訴,運動者雖不做評價但也應該以同樣的積極性來傳播案件的法律結果。另外,運動參與者也可以同時宣傳「敗訴不等於沒發生」和「被指控不等於有罪」這兩種觀念,既避免指控者在敗訴後受到「不實指控」的羞辱,也保護被指控者受到「一經指控就社會性死亡」的對待。如此一來,把指控者和被指控者雙方所能遭遇到的風險和壓力都降低到最小,「虛假指控」的疑慮也自然會有所減弱,反對一方的批評也可能趨於緩和。這樣,就可能讓運動延續下去,直到正當性的構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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