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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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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憲法學上的「公共論壇」?

Roy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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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在推特上封鎖民眾,被認定違憲,因為那邊是「公共論壇」。

所謂「公共論壇」就是指人民可以使用這樣的公共設施來發表言論,並依這樣性質來做適當的規範。白話一點,就是如果是「公共論壇」,那原則上就是要給人民暢所欲言,如何規範,要看性質,例如「傳統」的公共論壇(公園、街道),那政府原則上只能基於「時間、地點、方式」來管制,例如集會遊行得展現;如果是「指定公共論壇」(公立教堂),那政府仍然不能任意限制,但或許可以對於內容做一些限制,例如公立演藝廳就不能拿來作為政治活動等。

公共論壇大多都是探討人民的權利應該如何規範,但卻比較少探討「政府本身」應該如何使用?他應該完全平等中立?還是可以有自己的觀點?若具體一點,如果國家利用「公共論壇」來對某個公民辱罵,那該怎麼評價?

例如去年柯文哲罵一個民眾王八蛋。

當然這只是一種假設前提,假設柯文哲的臉書平台已經是公共論壇的假設。但如果撇開公共論壇,去年柯文哲這樣得行為,算是「權利」還是「權力」?如果是「權力」,那我們應該怎麼規範這樣的行為呢?在台灣本土化的憲法法學該如何評價呢?

補充:參考釋字734解釋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英屬哥倫比亞上訴法院的判決在審查溫哥華市自治條例是否牴觸憲法人權憲章第二條第二項時,同樣先深入的討論了這個根本問題,提到了首席大法官McLachlin 和Deschamps 大法官在一先例案件中共同提出的檢測方法(第35 段):「在公有土地上為言論表達,基本上要問的是該公有地是否人們期待可受憲法保護為言論表達的處所,也就是在該地發表言論不至於牴觸憲章第二條第二項所要追求的三項目的:1、民主對話,2、發現真實,3、自我實現。要回答這個問題,應考量以下兩個因素:1、該地的歷史和現實功能,2、該地其他相關因素顯示作言論表達無損於言論自由的價值」。顯然也是原則上肯定公有地有提供言論表達的功能。」

「現代城市的空間管理,經緯萬端,除應滿足人民對公共空間的各種使用需求外,也要基於安全、秩序、衛生、景觀等公益,對有限空間的使用進行基本的分配,避免明顯的不公,以維持整體的和諧秩序,對於逾越通常使用之行為,依各地區之特性建立事前、事中及事後之合理控管與分配,自有其必要。從公共空間管理的角度來看,可將整體社會看成各次體系交互運作的集合體,立法者有時從物的角度切入,比如對道路、廣場、公園、巷道、湖泊、建築外牆等去作規範,有時又從功能的角度切入,比如對交通、衛生、治安、交易等去作規範,這些規範的整體即構成公共空間管制法。但這些用意良善的功能法,一旦間接涉及言論表達的限制,就和集會遊行的管制一樣,主管機關不能不提升到憲法的高度,去思考這背後的重大憲法價值,而在制度規劃和執行上投入更多的心力。但一個城市真正偉大之處,不也就在這些細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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